我国刑事立法思想 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的的神权

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的的神权

  包含以下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
  (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法律体系由宪法统辖下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构成。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刑法和本法是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和对犯罪如何运用刑罚进行惩罚,是实体法。但是,如何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则要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才能进行。本法正是规定处理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是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如果没有作为实体法的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如何运用刑罚,定罪量刑就没有了标准;反之,如果没有作为程序法的本法来规定由谁负责追究犯罪及如何追究犯罪等内容,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规定则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本法的直接功能,就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本法和刑法,同是国家与犯罪作散搜斗争的有力武器,是国家追究和惩罚犯罪这一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方法与任务的统一。
  (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本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的目的的具体体现。惩罚犯罪就是通过本法所调整的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抑制和惩罚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离开作为程序法的本法,作为实体法的刑法就变成一纸空文。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刑事诉讼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共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统一体中,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相互依存。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二者不可偏颇,惩罚中要注意保护,保护中不可忘记惩罚。尤其在惩罚犯罪的活动中,不能脱离程序性的权利保障。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保障规范,滥用司法权力,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
  (三)保障国塌掘清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上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盗窃等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对之应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各团前个部门法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但是,本法所调整的刑事诉讼活动,有别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其他司法活动,本法所凋整的刑事诉讼活动,是通过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我国正常的、稳定的社会秩序,这是本法所特有的和最直接的功能。

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

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昌嫌闹有的财产,保护公民者旁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刑事立法思想

注意事项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耐罩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上的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也包括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中有16个条文作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事立法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相关知识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雹闹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①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③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与言论权等等竖缓。如果宪法法律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

(2)每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

(3)同样的违法行为应源纤罩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2)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国家开放大学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碰信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
二:罪刑法定原则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内容
(1)老纳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侍吵没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①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③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上一篇:刑事执行者 刑事执行中能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吗

下一篇:前野时空刑事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淮北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