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审批级别 排污许可证提交审批级别选哪个

传唤证的审批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刑事传唤。希望《刑事传唤审批级别》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排污许可证提交审批级别选哪个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拍滚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袭和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棚拦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什么级别

在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步骤包括:
(1)排污单位登录当地政府平台,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
(2)排污单位首次使用系统,需自行注册账户,并用此账户登 录、办理排污许可所有申报审批事项;(3)首次申报进入“业务办 理-许可证申请”模块,点击“我要申报”按钮,开始网上申报;可 以查看已有业务的申报状态;
(4)请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申 请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附件;页面提示供参考;
(5)申报过程中 可在“业务办理-信息公开”模块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6)塌吵填报完 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本次申报;
(7)提交成功后,可以 查看审批状态和结果。
(8)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需要按照要求在 平台进行包括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棚升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团和侍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胶州市行政审批局什么级别

向市环保局申请。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州渣组织和经营者(以下简称州坦排污者)。册迹悄排污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建设临时码头的审批级别

1、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提交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等文件;
3、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发给排污许可证。
初次悔行态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
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7、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
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
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碧源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带顷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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