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事侦查制度 国际刑事法院有中国吗

在我国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简。希望《外国刑事侦查制度》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罗马规约有关野盯规定没有严格遵循补岩凯充性原则,可能影响有些国家司法体系对有关罪行的管辖。
规约没有解决侵略罪的问题,特别是没有确立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侵略行为进行判定的权力。
规约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缺乏必要的制衡,容易造成不负责任的滥诉。
综上,在颂枣和解决上述三个问题的情况下,我国将有选择的加入,同时保留相关条款予以保留。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美国的警察机关在决定如何进行内部监督方面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美国早期内部监督的典型模式是将调查和处分警察的权力赋予作为部门行政首长的警察局局长,而警察局局长行使权力要对市长负责。 “钓鱼行动” 大多数的美国警察机关都设有监察机构。通常,监察机构的主要工作是查处警察的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构接受警局内部关于腐败、不当性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的举报,同时接受市民关于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有时,其他地方警察机关、州及联邦政府机关也会向监察机构反映警察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构配备侦探、警长以及其他经过培训的调查人员,调查人员通常比受调查人员的级别要高。由于大多数遭到投诉举报的是普通警察,大耐码弊多情况下是由警长或侦探对其进行调查。 刑事调查结束时,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警察涉嫌犯罪,监察机构将把案件移送给检察官(通常是当地的地区检察官),该检察官将决定是否对涉案警察提出刑事指控。如果检察官提起公诉,法官将对该案进行审理,除非该警察为了避免出庭受审,承认自己有罪或犯有数个指控中的一个较轻的罪行。这在美国被称为控辩交易。当事警察被判有罪或与检方达成控辩交易后,案件将被送回监察机构,决定是否对涉案警察作出辞退、降职或其他行政处分(通常为强制性的无薪休假)。 为了调查警察的犯罪行为,监察机构的调查人员有权使用刑事侦查中所能运用的所有手段和措施。此外,一些警察机关还会设下陷阱考验警察。这些“钓鱼行动”可以是有针对性的,也可以是随机进行的。 当监察机构接到关于某个警察卷入犯罪行为的可靠信息,如果符合采取便衣行动的条件,就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钓鱼行动”。 有针对性的“钓鱼行动”是这样的,如果有可靠证据表明某个警察发现汽车上载有毒资,乘人不备,从中偷拿了现金,监察机构将使用隐蔽的镜头记录该警察发现汽车后备厢内装有大笔现金时的所作所为。“钓鱼行动”的结果将决定是否排除嫌疑或确定嫌疑。随机“钓鱼行动”则是对警察的廉洁操守进行面上的考验:若干被随机选取的警察将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分别面对装满现金的汽车,从而考察是否有人见利忘义。 涉警枪击事件的调查 对于监察机构调查的涉警刑事案件,有一个很大的例外,那就是涉警枪击事件。当美国警察对市民开枪射击,无论是死是伤,警方都要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构成杀人犯罪。鉴于命案侦查人员具备刑事侦查能力并配备必要装备,这些调查都交由警局内的命案侦查部门而非监察机构来办理。公众对调查的情况可以进行监督,查明案件的事实,提出自己的质疑。警方认定警察开枪射击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极其少见。实际上,法律设定了一个较高的标准,警察如果客观上合理地认为个模首人生命、搭档的生命或第三人的生命危在旦夕,即使开枪射击也不会被提起公诉或被判定有罪。然而,针对警察的命案调查总会受到广泛的批评,如认为调查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缺乏客观性,为涉案警察开脱罪责,等等。 此外,命案侦查人员倾向于关注射击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而不关心案件是否涉及政策、策略和战术问题。为弥补这些方面出现的问题,一些警察机关正考虑将调查涉警枪击案件的职责从命案侦查人员转移到受过专门培训的调查人员,针对案件所涉及的更加广泛的问题进行公正客观的调查。华盛顿特区大都会警察局以及洛杉矶警察局已经创建了这样的专业调查队伍。 地方和联邦检察官很少对涉警枪击案件的当事警察提出刑事指控,一些城市的检察官拒绝受理警察局监察机构移送的案件。在洛杉矶,地方检察官拒收洛杉矶市警察局和洛杉矶县警察局约80%的案件。 因为检察官知道,陪审员们通常不情愿认定警察有罪,如果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形,他们一般都站在警察一边。因此,检察官不希望将有限的人力和资源浪费在很难打赢的官司上。有时,警察开枪或使用强力案件广为报道后,公众对于检察官施加强大的压力,使得后者不得不将案件诉至法庭。 外部监督促进内部监督 近年来,一些警察机关投入警察犯罪行为调查的资源逐渐减少,而日益强调行政救济。1991年,在黑人青年罗德尼·金遭警察殴打案件发生昌族后发布的克里斯托弗委员会报告指出,洛杉矶警察局没有建设有效的信息系统以及时发现警察经常过度使用强力或卷入造成多人死亡的枪击事件。同时,该局没有对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大额赔偿判决或和解的警察进行跟踪,也未能发现潜在的问题警察,并提前采取约束措施或提醒主管们注意。 鉴于克里斯托弗委员会报告所反映的问题,洛杉矶警察局加强了警务工作中的风险管理,引入了信息管理系统来记录警察的违法违纪情况。这些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促使主管们留心问题警察,找出部下违规使用强力的规律。 关于涉警枪击案件以及非法使用强力的重大事件,警务改革者们注意到许多完全可以避免的事件,其中涉及有缺陷的强力使用制度、缺乏培训以及战术、战略失误。 为解决这些问题,一些警察局创设了由高级警务管理人员组成的强力使用审查委员会,就相关案(事)件所涉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同时,由外部监督者们向警察局局长报告内部监察机构是否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未能按培训要求进行操作或未能按标准进行判断的警察进行处分。 涉警枪击案件或使用强力的严重案件可移送检察官起诉,亦可由受害一方或当事双方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外部监督者们发现,一旦案件被检方拒绝起诉,被法庭判处大额赔偿,或者达成和解,警察局就基本上不再跟踪有关案件了。为此,外部监督者们要求警察机关改进相关的调查工作。在这方面,外部监督促进了内部监督。同样,外部监督者暴露了许多警务监察机构调查工作的弱点和不足,促使对涉案警察的调查、讯问工作标准得以提高,监察机构的专业性得以强化。 更重要的是,外部监督者暴露了警察机关对待投诉者以及调查市民投诉方面的问题。有些情况下,警方粗鲁对待投诉人,或者加以恐吓、威胁。对于投诉,警方也是草率从事,往往作出有利于警察的调查。在大多数美国警察机关,市民的投诉都是在警署一级,由当事警察的直接上级负责调查。这些主管与当事警察间往往因私人感情,不乐意对他们进行讯问或认定他们有过错。因此,公正处理市民投诉对于改进警察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显得十分重要。 如果市民没有渠道反映警察的无礼、粗鲁或施暴行为,将对警察产生强烈的怨恨。当大家都感到市民投诉得不到公正处理时,群众配合警方的意愿以及警察的公信力都会受到损害,最终导致警民关系紧张。通常,对警察执法不满的都是有色人种,加上怀疑警察可能有种族主义、歧视倾向,以及刑事司法制度对于有色人种市民造成的不公正影响,警民关系就更是雪上加霜了。 因此,一些外部监督者建议,除最轻的投诉以外,其他投诉都由监察机构统一受理,而不是由警署查处。(孔繁勇)

外国刑事侦查制度有哪些

警察临检是日常警察勤务活动的一种,通常是有计划并事先准备,采取突击性,而对公共场所、指定处所或路段所实施的临场检查,具有强制性、依法性、限时性、行政与司法兼合性。依法行使警察临检权是各国通行惯例,但基于各国的司法传统和社会环境,各有不同。

外国刑事侦查制度

德国  

德德国具有浓厚的行政立法传统,往往出现以行政手段来达司法之目的,德国警察临检大多数时候都是“行治安警察防止社会危害之名,而行刑事警察侦查犯罪之实”。听起来似乎有些矛盾,实质上就是运用警察职权槐氏行使法,实施刑事诉讼法上的侦查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德国警察临检的目的在于危害的预防,此处的危害即包括行政法上的危害也包括刑事犯罪,因此其临检行为兼有刑诉法和行政法的强制性。

外国刑事侦查制度

日本  

日本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警察临检即不能归入纯粹的行政调查行为也不能归入纯粹的刑事侦查行为,而是一种"中间职务行为"。在执行治安警察的盘查等任务时,根据《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的规定可拦停、盘问、留置、以及进告族入公共场所搜查;在执行刑事警察侦查任务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逮捕,搜查等。两种类型的警察在执行各自的任务时,应严格遵守各法律对其职权的规范。

但是,在实际案件中,经常出现以"职务质问"的方法,来达到发现犯罪,甚至进一步达逮捕、搜查的目的的情形。日本警察在1998年1月至11月,共计破获刑事案件24万件,其中有11万件,就是以"职务质问"的方式所破。

外国刑事侦查制度

美国  

美国没有具体的警察临检立袜明弊法规定,而是以判例的形式据以规定。特点在于当警察执行临检任务,首先必须经过依据刑事诉讼法事先取得令状的程序,否则只有具有"相当理由"的时候,才能有可能在未取得法官的强制令状前,使用强制力,采取逮捕、搜查、扣押等措施。

外国刑事侦查制度

美国对警察临检的规定是基于其维护宪法对人民自由权利保障而设置的,严格依据令状主义予以限制,从而达到防止警察权力滥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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