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刑事开庭 疫情期间刑事开庭如何保障庭审规范

当前严格依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的政治责任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要加强技术对接工作,法律。希望《疫情期间刑事开庭》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疫情期间刑事开庭如何保障庭审规范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为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切实保障广大诉讼参与人的健康安全,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多地法院均启动了线上开庭诉讼服务。
      2022年6月17日和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另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专门新增了一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明确了在线诉讼的启动方式及其法律效力。对于在线诉讼和在线调解的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程序要求等也都给出了规则指引。
      本篇内容,笔者根据个人工作实践,从开庭准备、开庭过程中常见问题、书面材料提交三个方面,将线上诉讼经验总结如下。
      一
      线上开庭的准备
(一)注册所在地法院的小程序或下载相应的APP。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全国大部分法院均支持在线诉讼进行诉讼活动,并对网上开庭作为了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指引并作为法院“为群众办实事”的宣传点。例如:深圳市法院使用的是微信小程序“深圳移动微法院”、北京法院使用的是“云庭审”、广州互联网法院使用法院自行建设的智慧庭审平台......
      因此在参加线上诉讼前,需要确定管辖法院线上开庭的所使用的开庭软件,如无法确认相应的开庭的程序,可联系跟案书记员咨询。
      以“移动微法院”为例↓
      ▲业务流程图
(二)咨询法官助理、书记员线上开庭的要求。
      如果确定需要采取线上诉讼方式进行诉讼,需要在传票开庭时间前一周内与承办法官、跟案助理和书记员务必联系沟通,确认法院是否具有线上开庭的条件、法官是否同意本案采取线上方式进行。
一是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参与线上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是法院主动提出因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线上方式开展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诉讼律师可根据个案难易程度,配合法院相应的工作,并补充提交书面申请线上开庭申请书,给法院工作人员一个良好的印象。但结合个案考量后,发现案件证据材料较多、需要与对方面谈调解等,可回复法院不同意线上开庭审理,同时需要主动阐明不同意参加诉讼的理由,并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歉意,给法院工作人员添麻烦了。
(三)提前准备案件应诉、质证等材料,整理案件风险点。
线上开庭也需要诉讼律师提前阅卷,整理好对手提交的相应答辩状及证据等,准备好诉讼原件,以备不时之需。如对手提交案件证据材料较多,可提前向跟案助理或书记员核对一下对手提交的证据材料,我方是否全部收到,及时查阅微法院送达信息,对手有无通过微法院提交证据。整理完相应的证据材料,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诉讼方案,针对不清楚的案件事实以及双方实际交易往来情况,提前做好相应的梳理工作。
      另外针对对手的答辩有针对性的进行预判,如需要在开庭前再次提交补充证据的材料,请提前准备好材料。在微法院提交后,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以及法官、法官助理再邮寄复印件证据,并电联告知法院跟案书记员注意查收。
(四)提前准备好网络、调试好开庭的相关设备、在安静的环境下参与庭审。
      网络信号不好,会导致语音效果不好。这是非常明显的一个问题:线上开庭之时,经常听不清法官说什么、听不清对方当事人说什么,自己说什么很有可能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听不清。正因为听不清楚,或者说听的内容并不同步,有律师和我说,“感觉线上开庭就是个笑话”。
      所以,一是在线庭审一定要准备好网络,调试自身参加庭审的设备(电脑需要接有线耳机、手机需要连接蓝牙耳机等),并在安静的环境中参加庭审,有条件尽量避免使用手机参加线上诉讼活动,以免电话接入中途退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二是准备安静的开庭环境,避免在嘈杂的环境中进行诉讼活动。一方面是对法官的不尊重,另一方面不利于自身听取其他人员的发言;三是准备好笔、纸或者其他记录工具。线上庭审相比线下,争议焦点、对方答辩意见、反驳意见、法官发问等需要记录下来,以便自己整理,及时作出回应,发表相应的意见。
      在实践中,有遇到赤裸上身参加庭审、一边开车一边庭审、在高铁上信号极差参与庭审的,都是不尊重法庭的表现。
(五)开庭着装应大方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参与线上开庭尽量着装规范,不得着奇装异服。部分地区(例如:深圳、南京、珠海等地区)还有要求开庭律师穿着律师袍,需穿律师袍。
      二
      线上开庭过程中常见问题
(一)诉讼参与人信号不好的处理方式。
      受制于各方诉讼参与人的网络信号、平台技术稳定性各有差异等因素,导致开庭过程中音画传输问题频出、笔录确认困难等问题,诉讼律师务必提前检查开庭设备的网络情况,比如开庭时的光线、声音大小、语速语调、离开庭设备的距离、展现材料的角度、手势与表情等等。面对突然掉线、画面没有声音的,及时向承办人员反馈沟通,强调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到庭或中途退庭。
      如法官坚持线上开庭不改期,但我方网络信号在短时间无法恢复,可向法官提出采取电话、微信视频电话等方式沟通庭审意见。如法官同意改期开庭,事后仍需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避免法官临时改变主意,法官认定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案件。
(二)诉讼对方提出未见证据原件不予质证的处理。
      在实践中,对手常常会以无法核对原件而提出不予质证的意见,或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首先,我方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规定线上同样可以质证。
      其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证据材料以电子化材料形式),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再者,《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和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在线举证、质证。
      最后,面对对方不予质证的情况,听从法官的指引,在庭审恰当的时候提出对手不予质证的行为是对法庭以及法官的不尊重,对手应该按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发表相应的质证意见。同时,给予法官明确的回复,我方可提交相应的原件交由法庭核对,并愿意积极配合法庭线下质证。
(三)法官对对手不发表质证意见的行为不作出指引的处理。
      首先,我们还是需要告知法官,对手应该尊重在线诉讼规则,我方可提交证据原件,并愿意积极配合开展线下证据核对。但在实践过程中,部分法官对于已开庭、再次核对证据持否定态度,因此不再组织线下核对证据。诉讼律师可以依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之规定,务必向法庭提交线下质证申请书,要求法庭组织双方进行线下质证环节。避免法官以对方提出的我方证据无法核实为由,按照举证不能的后果,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
(四)如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是一审已经出现不利结果的案件,尽可能不要同意线上开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是一审已经出现不利结果的案件,尽可能不要同意线上开庭。此中的缘由在于,复杂案件之所以复杂,在很大程度上是难于阐释清楚,面对面都阐释不清楚的事实和观点,想要在线上阐释清楚,的确不是一般的困难。
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作为当事人是可以选择线下开庭,但可以配合法院在调解、送达等环节使用在线平台完成相应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规则》具体规定,在线庭审总体上应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的,需区分不同情况作进一步判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全案在线庭审,要求各方当事人均线下开庭,此时法院会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判断理由是否正当。
正当理由的情形一般包括:案件疑难复杂、需证人到庭现场作证、需与对方当事人现场对质等。实践中,对正当理由的把握标准不会过于严格,除属于明显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外,一般法院都会应予以认可。
(五)认真核对庭审笔录。
      因原被告双方均在线上开庭,对于案件笔录务必需要仔细核对,这也是诉讼律师出庭重要的工作之一。庭审笔录的作用不做赘述,对于线上开庭的笔录,一般都是法院制作好待签字的笔录通过开庭平台传送给诉讼参与人,但局限于技术问题,无法在笔录中进行修改错别字、增加发言内容等。
我常遇到的经验做法分两种,一种是对于错别字所在位置、需要修改的内容记录下来,先电话告知法官助理、书记员,书记员会对所有人提出的修订内容进行修改,再次发送当事人校对过的笔录,重新签字。另一种是对于错别字向法院提出修改的告知,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发送经过前面的修改笔录的文书,如“笔录第二页第十行‘贷款’改为‘货款’”。
两种修改方式,建议采取第一种方式对笔录进行完整修改,第一种是保持了整体笔录的完整,方便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查看相应的内容。如法院书记员等不给予修改,则采取第二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附卷。
      三
      书面材料提交
相比与线下庭审,线上诉讼要更为重视书面材料。在众多在线诉讼实践中,实质上对诉讼文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很多时候,审判人员都会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书面的材料,并且很多时候代理人也明确要求以书面材料为准。对书面材料的精心准备,一方面有助于法官理解和把握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更为清晰地阐释己方观点和意见,从而可以作为对在线诉讼庭审效果不佳的一种补救。
      线上开庭后,及时与当事人反馈开庭情况、反馈法官的提问及部分发言。再结合庭审情况,诉讼律师及时提交相应的代理词、情况说明等意见反馈法院。

刑事案件移交到法院后要多久开庭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并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疫情期间刑事开庭有视频录像吗

疫情期间法院怎么开庭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原则上推迟开庭、听证活动,对依法必须按时开庭、听证的,请积极配合法院通过网上开庭、视频庭审等方式远程审理,减少因人员聚集引发疫情传染风险。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处于隔离、诊治期间,或参加疫情防治工作,或受疫区交通关停等情况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请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将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渠道联系法官,了解案件进展等;法官通过电话、网络联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
202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各级法院在疫情期间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
“云”庭审案件
审判员通过视频平台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对话交流。庭审前,该院对法庭进行杀菌消毒。庭审中,审判员和书记员全程戴口罩开庭。整个“云”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在线视频平台展示证据,法官与其进行面对面实时对话,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书记员如实记录庭审内容。庭审平台会自动录音录像,书记员对笔录进行核对修改后,再发送给双方当事人查看,当事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进行电子签名确认。最后由法官点击闭庭,庭审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刑事自诉一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吗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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