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务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增加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行程安排,不得要求将

(4)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公务员执行上述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1)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希望《刑事公务活动》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增加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行程安排,不得要求将

法律主观: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是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 裁定滥用职权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等34个罪名。 三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内公务是指_______、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职务犯罪包括内容的问题:职务犯罪包括《刑法》分责第八、九章共规定了53种案件(贪污贿赂:12种;渎职34种;侵权7种)。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都跟岗位职责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一份完整的岗位职责应该包括部门名称、直接上级、下属部门、管理权限、管理职能、主要职责等。那么什么样的岗位职责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1

  一、遵守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按规定时间随时开关大门。二、幼儿出入园门要有大人陪伴,防止幼儿独自跑出幼儿园。

  三、非本园人员不能随意出入幼儿园,陌生人出入要询问,闲杂人员禁止进入,因公来访要详细登记方可入园。

  四、携带包裹、行李及其他贵重物品,必须由有关负责人开出证明,门卫进行核对后方可带出。

  五、做好幼儿园院内的环境卫生及绿化工作,保持美观整洁。

  六、经常检查院内各处设施,发现有脏乱现象或不安全现象,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七、夜间值班不得擅离职守、睡觉或聊天,应注意监听。每天夜间按时巡视,确保全园安全。

  八、认真负责的为孩子以及教职员工烧开水,在工作时间保证开水充足、新鲜。定期清理电锅炉中的水垢,并一定要冲洗干净。

  九、熟记火警(119)、盗警(110)及单位领导电话,有事立即报告。十、认真进行交接班,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2

  一、严格执行门口进出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实行坐班制,严禁擅离职守,防止幼儿走失,做好安全工作。

  二、负责报刊杂志的订阅及书信等收发工作,不得遗失,不得出差错。

  三、负责本园门口三包区域和操场的卫生工作和绿化管理工作。

  四、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破坏,除本园工作人员、幼儿及家长外,未经联系一律不准入园。

  五、除教学需要外,凡是园内财产,不能搬出园外,公物出门必须有批准手续。

  六、有客来访应及时登记,并与园领导联系。对幼儿、家长及外来人员,说话和气,礼貌热情。

  七、熟悉报警、消防等电话号码,发现事故及时报案。

  八、对园门实行24小时值守,发现门卫周边有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置并报告。

  九、夜班值班,每天检查门窗、水电,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十、每天按时开关园门,幼儿来园及离园时必须站在大门口,查验接送卡,防止幼儿独自走出大门或让不接送幼儿的闲杂人员进入园内。切实维护校园出入口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3

  一、安全保护

  1.24小时在岗,并就安全、来电、来访人员、信件等问题做好交接班。

  2.白班门卫8:30-16:00间要及时锁好大门,平时应坚守在幼儿园门房,如有事离开,应将小门上锁,确保安全。

  3.严格执行幼儿家长进出园双卡制。

  4.夜班门卫22:00巡视全园各处的水、电、窗、门等,确保安全,中途应在全园范围内巡视1-2次。

  二、接待来宾

  1.门卫人员对所有来访者态度均要主动热情。

  2.对来访人员,应询问其与幼儿园的关系,确有工作联系的才能入园。凡私人关系在工作时间来访者,一律不进班与部门,门卫在确认该工作人员不主班或手头无重要工作时,方可通知去门房或门口的小接待室会晤。

  3.对来参观的幼教同行,在询问事先联系的时间、联系人后,才能让其入园。凡未事先联系的参观人员,在征得园长的同意后,才能进园。

  4.不得让推销人员、无关人员进园。

  三、其它

  1.对幼儿园所征订的各类报刊、杂志造册登记,做到心中有数。每收到一件,要及时登记并送到收件人手中,不得私自让他人借阅。逾期未到的,要主动向投递人员询问,落实具体的到达日期,转告收件人。

  2.接听电话要主动道“您好”以后再应答,回答问题热情、耐心。要弄清幼儿园工作人员每周上下午的班次情况,凡不带班或无重要事情处工作人员的电话要及时通知。不能接电话的要向对方说明原因,致以谦意。

  3.每日8:30-16:00大门上锁,所有行人从门房出入。除送货车进园外,中途一律不开大门。

  4.负责大门附近、多功能活动室、操场的清洁卫生。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4

  门卫既是体现幼儿园形象的窗口之一,同时也是保障幼儿园安全的一道屏障,为此制定了门卫工作细则:

  1、着装上要求:清洁、整齐,穿上幼儿园配置的统一服饰;在园内禁止抽烟、喝酒;保持门卫室干净整洁。

  2、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对待幼儿和家长亲切友善,态度真诚。

  3、对待突发事件,头脑冷静、反应灵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幼儿园的整体安全。

  (1)对寻衅闹事、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启动报警机制。

  (2)对形迹可疑、不明身份人员、衣冠不整者,制止进入幼儿园内。

  (3)熟悉幼儿园消防设备地点,并能正确使用。

  4、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

  (1)早上幼儿来园和下午幼儿离园必须站园门口,提醒家长出示接送卡,以防冒领。

  (2)细心观察周边环境,看到幼儿独自出门要仔细询问,以防幼儿在幼儿园走失。

  (3)早上晨检结束后,把大门锁上,遇到有人员进出做到随时开门、锁门。

  (4)有外出任务必须把你的工作交给相关人员,做到门卫室不脱人。

  5、对待本职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1)听到电话铃声及时接听,以文明礼貌的方式来对待,接听电话时使用统一的语言:“乌南幼儿园,请讲。”

  (2)教工在门卫室打电话请做好登记。

  (3)对外来人员要核对证件,并填写入园登记后方可让其进入。

  (4)大门锁上后,对幼儿园进行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并向幼儿园相关领导报告。

  (5)仔细做好报刊、公函、信件的收发和传达,并做好登记。

  (6)合理安排自己包干地区的清扫和维修,不在幼儿来园、离园的高峰时间做清扫等事宜。

  (7)每天查看报修单,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维修有困难马上告知总务,做到信息的畅通。

  (8)幼儿全部离园、锁上大门后方可进行教室与走廊环境等消毒工作。

  6、如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处理。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5

  1、门卫必须坚守岗位,按时开关大门。

  2、幼儿出入大门要有家长陪伴,防止幼儿独自跑出幼儿园。

  3、非本园工作人员不能随意出入幼儿园,陌生人出入询问,因公来访者3/4的人员要登记方可入园。

  4、携带包裹、行李及其它贵重物品,必须由有关负责人开出证明,门卫进行核对后方可带出。

  5、做好幼儿园院内的环境卫生及绿化工作,保持美观整洁。

  6、院内各处设施发现有脏乱现象或不安全隐患现象要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采取措施。

  7、上班期间必须身着保安服上岗,仪容仪表整洁,头发长度不超过手指厚度。

  8、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当火灾发生时能拔打119及时报警(报警时必须提供幼儿园准确位置、火灾严重程度;如路线不明了时,可以派专人去附近的路口等待救援人员的到来,指导正确路线)。

  9、对待幼儿态度和蔼,耐心,细心和爱心。

  10、值班期间必须双人双岗,配戴红袖标,不汹酒,不私自带园以外的闲散人员入园参观游玩。不得留园以外的人员在园内过夜留宿。

  11、寒、暑假时有义务看管园内的财产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防止偷窃事件的发生。

  12、保安人员要有防突发事件的措施。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6

  一、按规定的时间开、关园门

  1、早上7:00上班,工作任务打扫操场、擦洗抹户外大型玩具,随时整理收拾好户外玩具,打扫行政办公室、给花浇水;

  2、早上8:30开园门,9:00关园门,下午17:00开园门,18:00关园门。

  二、不得留宿客人,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后经允许方能入园,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信或有关证件。

  三、门卫值班人员做24小时不离人,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特别是早上8:30开门接待幼儿和下午17:00幼儿离园时,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能脱岗,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严防幼儿走失。

  四、随时注意园内环境卫生,如有纸屑随时打扫干净,每天打扫两次厕所卫生,并随时注意保洁工作。

  五、做好非常时期的卫生消毒工作。

  六、傍晚检查巡视各班活动室水电、门窗,并及时关闭。

  七、注意防火、防盗、防汛,如有事情发生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上报负责人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

  八、做好园内绿化工作,定期给树木剪枝、施肥。

  九、水电的维修工作。

  十、保管好体育运动器具,按时收放活动器具,便于幼儿活动。

  十一、定期参加全园每月每周大扫除,协助保育员安装拆除铁炉。

  十二、服从领导安排,协助做好后勤和其他工作。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7

  一、外来人员因事需进公司,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填写会客单,并将有效证件置于门卫处后方可进入公司。

  外来人员一时没有联系上被访人,可在门卫室内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闲杂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二、外来车辆因公进入公司,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填写会客单,并将有效证件置于门卫处后方可进入公司。

  三、邮局、快递公司等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厂区。厂区内人员邮件、包裹等物品,由门卫签收、登记,后通知收件人至门卫处领取。

  四、值勤期间,要做到大门随开随关,门卫室随时要保持有人(特别是遇值班门卫用餐、为完成临时事项需离开一会等情况的),以保证人员、物资、车辆进出得到有效控制。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8

  1、幼儿园保安应按教育局要求持证、统一着装上岗。

  2、幼儿来园时间内(早上:7:45—9:00下午:3:40—5:00),保安在校门口定点站岗,确保幼儿安全,严禁外人入园。

  3、保安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对外来人员严格询问,防止幼儿私自出园和可疑陌生人混进园所。具体要求:

  (1)每天9:00—4:00锁门,对陌生人应多加盘问和观察,不随意放闲散人员进园,对来访者先与领导或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再登记,佩戴访客证后方可入园。(2)站岗期间确保站在校门旁,做到随时锁门。

  (3)家长接送幼儿在校门口,如有需要联系可以书面或电话等多种形式。

  (4)遇突发事件积极、妥善处理,及时报警。

  4、幼儿要有专人并凭接送证接送,如有变动与班级老师联系,以防冒领。

  5、每天做好与夜值班的交接工作,接班前检查技防系统是否有异常,有问题及时报修解决,确保技防设施无障碍。

  1、必须服从本园的工作安排。遵纪守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细心工作,不擅自离岗、换岗,不得请人代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期间不酗酒、不与无关人员闲谈。

  2、执行勤务时,必须着保安服装,佩戴统一保安标志,并持有保安人员工作证件。保安室内保持整洁,闲杂人员不得进入保安室。

  3、工作时间及要求:

  7:10——9:10(二名保安必须同时当班)16:10——18:10(二名保安必须同时当班,并提醒家长与幼儿一对一入园、离园,防止接错、领错幼儿事件发生;每天下午5:20督促家长带领幼儿离园)其中,以下时间段二名保安当天可自行协商:9:10——12:10(一名保安当班)12:10——16:10(另一名保安当班)同本园教职工一样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时间。若休息时间上班,园方另行通知。

  4、必须做好每日值班记录,来客必须登记。接待来客要热情、大方、礼貌,并问清来意。任何车辆(除本园教职工车辆外)不得进入校园。

  5、维持本园门口—交通秩序,园门口严禁停放车辆和摆摊设点。如有不法人员进行捣乱、破坏,要及时处理并打电话报告园长办公室和公安机关。

  6、协助门房老师按时开关园门,协助管理早到的幼儿;9:10关闭所有园门,进出人员必须登记、验证身份后,方可入园;严禁幼儿出园门;入园和离园时间维持好园门前的秩序。

  7、遇到幼儿园重大活动或临时性活动,必须听从本园统一安排和调遣,协助园长办公室做好突击检查,随叫随到。

  8、物品出入须有本园证明,并做好出入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可暂扣其物品和运输工具,并及时报园长办公室处理。

  9、保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园方可解除合同:

  ⑴在聘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⑶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幼儿园工作造成损失的;

  ⑷严重脱岗、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行为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换岗、请人代班、工作期间酗酒、与无关人员闲谈视为严重脱岗、失职);

  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9

  一、按规定的时间开、关园门:

  1、早上7:00上班,工作任务打扫操场、擦洗抹户外大型玩具,随时整理收拾好户外玩具,打扫行政办公室、给花浇水;

  2、早上7:30开园门,8:30关园门,下午16:30开园门,18:00关园门。

  二、不得留宿客人,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后经允许方能入园,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信或有关证件。

  三、门卫值班人员做24小时不离人,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特别是早上7:30开门接待幼儿和下午16:30幼儿离园时,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能脱岗,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严防幼儿走失。

  四、随时注意园内环境卫生,如有纸屑随时打扫干净,每天打扫两次厕所卫生,并随时注意保洁工作。、

  五、做好非常时期的卫生消毒工作。

  六、傍晚检查巡视各班活动室水电、门窗,并及时关闭。、

  七、注意防火、防盗、防汛,如有事情发生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上报负责人。

  八、做好园内绿化工作,定期给树木剪枝、施肥。

  九、禁止任何非本园车辆入内。

  十、保管好体育运动器具,按时收放活动器具,便于幼儿活动。

  十一、节假日及休息时间禁止非工作人员及幼儿入园,保护公物。

  十二、服从领导安排,协助做好后勤和其他工作。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10

  1、门卫人员24小时值班,不得离岗、串岗。

  2、门卫人员要认真担负起保卫幼儿园的责任,按规定时间开(7:00)、关园门(8:30——16:00),杜绝陌生人进入幼儿园。

  3、对来访者必须问清情由、登记验证,填写会客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有人带出幼儿园物品必须得到园方允许的通知,才予放行。

  5、无论工作日与休息日,无特殊情况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幼儿园内。

  6、全方位巡视、检查幼儿园内的门窗、水笼头、电源,预防不安全因素。如因未发现而出现意外以失职论处。

  7、晚上,对园内进行巡视并设防,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汇报。

  8、发现有偷盗迹象,及时报警。

  保安职责:

  1、保安严格执行幼儿园规定的工作制度(12小时工作制),熟知幼儿园的报警系统,坚守岗位,不断巡视,做好园舍保卫工作。防止闲杂人员混入园内,防止中、小学生进入园内活动。

  2、工作时按规定穿戴好保安制服、帽子,佩戴安保器械,衣着整洁、文明用语、待人接物和气。不能擅自离岗,不接待私人会客。

  3、幼儿来园离园期间,保安人员必须在大门口迎接幼儿,密切关注幼儿出园情况(是否有家长带领、情绪是否良好等),严防冒领幼儿的事故发生。

  4、早上教职工和幼儿来园之前以及全体教职工和幼儿园离园之后对幼儿园进行全面的卫生、安全检查。

  5、保安人员要热情接待每位幼儿和家长,对家长的疑问,能解答的及时解答,不能解答的,询问园方有关人员,再给予解答。

  6、做好幼儿入园和离园时的治安保卫工作,引导家长把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摆放在规定的位置,防止车辆乱停乱放,堵塞交通。要切实注意家长的财产安全,防止小偷盗自行车,保证幼儿、家长车辆以及其他财产的安全;清理幼儿园周边环境的小商小贩,遇到问题及时与工商部门联系,确保幼儿园周边环境卫生、畅通、安全。

  7、对幼儿园职工的车辆进行管理,要求全部进入停车线,并进行统一严格地管理,防止车辆丢失。

  8、密切注意幼儿的安全,幼儿日常进行户外活动时关注举动,发现危险及时制止。

  9、经常检查大型玩具和户外活动器械,发现松动及时修理,有损坏及时汇报。

  10、经常检查清理草丛、树丛、围墙、沙池等处的大件垃圾和异物,草坪、场地保证清洁、卫生、安全。协助环境美化小组做好幼儿园大型活动的环境布置。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11

  门卫既是表现幼儿园形象的窗口之一,同时也是保障幼儿园平安的一道樊篱,为此制订了门卫工作细则:

  1、着装上要求:洁净、整洁,穿上幼儿园设置装备摆设的同一服饰;在园内禁止抽烟、喝酒;连结门卫室清洁整洁。

  2、树立“办事第一”的思惟,看待幼儿和家长亲热友善,立场朴拙。

  3、看待突发事务,脑筋沉着、反映活络,实时采纳有用办法,以包管幼儿园的整体平安。

  (1)对挑衅闹事、侵扰正常教育讲授秩序的人员实时采纳办法,并随时启动报警机制。

  (2)对形迹可疑、不明身份人员、衣冠不整者,阻止进入幼儿园内。

  (3)熟悉幼儿园消防设备活动地址,并能准确利用。

  4、苦守岗亭,不私行离岗。

  (1)早上幼儿来园和下战书幼儿离园必需站园门口,提醒家长出示接送卡,以防冒领。

  (2)细心观察周边情况,看到幼儿独自出门要细心扣问,以防幼儿在幼儿园走掉。

  (3)早上晨检结束后,把大门锁上,碰到有人员进出做到随时开门、锁门。

  (4)有外出使命必需把你的`工作交给相关人员,做到门卫室不脱人。

  5、看待本职工作当真负责,一丝不苟。

  (1)听到德律风铃声实时接听,以文明礼貌的体例来看待,接听德律风时利用同一的说话:“乌南幼儿园,请讲。”

  (2)教工在门卫室打德律风请做好挂号。

  (3)对外来人员要查对证件,并填写入园挂号后方可让其进入。

  (4)大门锁上后,对幼儿园进行巡视,发现平安隐患实时解决并向幼儿园相关带领陈述。

  (5)细心做好报刊、公函、信件的收发和传达,并做好挂号。

  (6)合理放置本身包干地域的清扫和维修,不在幼儿来园、离园的岑岭活动举办时间做清扫等事宜。

  (7)天天查看报修单,实时维修并做好记实;维修有坚苦顿时奉告总务,做到信息的通顺。

  (8)幼儿全数离园、锁上大门后方可进行教室与走廊情况等消毒工作。

  6、如因玩忽职守造成变乱,视情节轻重别离赐与需要的处置。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12

  一、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开关大门,值班做好记录;

  二、锁好大门,严防幼儿从大门走失;

  三、负责接待来访,非本园人没进入必须填写《会客单》,经与有关部门联系后允许进园,会客完毕,接待不员要在《会客单》上签字,出门时由门卫收回;

  四、不允许闲杂人员入园;

  五、礼貌接待家长或相关来园客人;

  六、做好生个关注本园的适龄儿童的登记工作,以增加本园的会员量;

  七、积极做好来、离园的园外家长车辆的疏导工作;

  八、保护园内财产,严防园内物资未经批准带出园外;

  九、注意防盗,每天晚上检查一遍全园门窗,重点部门要检查二次,写出检查记录,发现一般事故及时报告园领导,重大险情立即报警;

  十、会应会突发事件,会报火警、匪警,掌握防火技能;

  十一、收发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无差错;

  十二、搞好传达室内外卫生和公共区环境卫生,拉圾、碴土当天清理;

  十三、工作时间不传私人电话,接打电话不超过5分钟。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13

  1、门卫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必须全面履行门卫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认真按幼儿园规定时间开、关幼儿园大门,确保教育教学活动顺利开展。

  3、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对外来人员要热情接待,不得随便放行,也不得刁难吵闹。要认真检查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指导外来人员填写“外来人员出入登记表”。门卫在与相关人员确认后才能允许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及时发放和回收“校园安全出入证”和“来访回执单”,引导其在接待室会见。对不能确认的来访人员应请示园长决定是否接待。

  4、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大门必须呈锁闭状态。门卫应坚决杜绝幼儿在园期间以任何理由随意离园。不允许家长随意进入幼儿园,若家长需接走孩子,由门卫通知有关教师将幼儿带到传达室,经教师确认后方可接走。

  5、门卫要坚决杜绝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确保教学环境的安宁。在园门开放期间不得进行其他工作,必须站立在岗位上认真监视进出大门的各类人员,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门卫要认真核对接送卡无误后方能准其入园。对持作废接送卡的人员一律不得准其进入园区。

  6、执勤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出现打瞌睡、和他人闲谈嬉闹、当班时间看电视等现象,不准无关人员逗留门卫室。

  7、负责报刊、杂志、文件、函件、电报的收发保管工作,要做到:发送及时、准确、不丢失、无差错、并做好保密工作。

  8、加强对车辆进出的管理。对于外来机动车辆,严控进园,需进园经园方同意方可进园。作好外部车辆进入园内的严整、登记,制止其违章入内,指定停车地点并负责看守。严防不法分子出入。

  9、搞好门卫环境卫生,保持门卫环境整洁。负责幼儿园大门周围的环境卫生,制止在园门内外违章摆摊设点和停车。

  10、不得在夜间值班酗酒,巡查要勤,并作夜间值班记录。

  11、门卫着装要整洁大方,上岗时要佩带“门卫工作证”,文明上岗,以礼待人,积极主动、热情地为师生服务,即要坚持原则又要方便群众,使用礼貌用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汇报。

  12、熟记报警电话,会使用灭火器,发现问题会进行紧急救护。

  13、有权查问本园职工及外来人园携带之可疑物品。职工带公物出门,应有园长批准的借物凭证,带大件物品出园应查问清楚并进行记录。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14

  一、提高警惕,坚守岗位,作好门卫安全保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入园。

  二、严格遵守上班制度,按时开、关大门。

  三、工作时间不能离岗,防止幼儿走出大门。

  四、园内物资、财产必须有领导批示,否则不准带出大门。

  五、工作时间非正式来访人员不得进入园内,因工作来访必须登记方可入园。

  六、工作时间不传送私人电话。

  七、作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搞好大门周围包干地段环境卫生和园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八、全园教师离园后,应定时巡视,并检查水、电、气及门窗是否关闭。

  九、接待来访客人及家长必须礼貌待客。

  十、如遇突发事件,必须竭力阻止事态的发展并及时报警。

哪个部门加强对公务活动用餐的监督检查

如何界定刑法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 *** 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覆
(高检发研字[1994]1号1994年1月10日公布实施)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2]8号《关于在监管场所从事监管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84条和第189条、第190条的规定,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实际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是有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上述人员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情节严重的,或者私放罪犯的,应分别以体罚、虐待人犯罪或私放罪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十五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 *** 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 *** 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最高检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00]12号2000年6月5日公布实施)
二、根据《解释》,检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 *** 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案件,应直接受理,分别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根据《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把握界限,准确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活动是否属于协助人民 *** 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正确把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高检发法字[2000]7号2000年4月30日公布实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覆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附件: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覆函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覆函
(中编办函[2000]84号 2000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函》(高检发法字[20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1998)131号档案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覆
(高检发研字[2000]9号 2000年5月4日公布实施)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沪检发(2000)3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覆如下: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 *** 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覆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2000年10月9日公布实施)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覆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3]167号2003年11月13日释出)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 *** 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络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钜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abcd《意见》对“其他单位”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组织。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 *** 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本条例对具体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未做详细说明;但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我们的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加以具体阐述。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界定1997年刑法典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作人员,可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这样,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上就出现了三个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我们应当准确理解这几个概念的逻辑关系,即国家工作人员是上位概念,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则是下位概念。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依据我国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和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就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权利机关,就是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 *** 及其所属的各种管理机构。国家审判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就是对国家武装力量实行管理的各级机构,如国家军事委员会、四总部等。从我国的政体和国情看,中国 *** 的各级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发挥着领导作用,但从其性质上看,它毕竟是一个政党,而不是国家机构,所以还是不把中国 *** 的各级组织视为国家机关为宜。至于目前在我国存在的所谓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更不应视为国家机关。所以在中国 *** 的各级组织中以及在原为行政机关而现在为总公司的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供电公司、菸草公司,显然应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不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现行刑法典中所规定“以国家工作论”的人员。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三种:第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非公司化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所需经费由国家划拨的非生产经营性部门或单位,如医院、科研机构、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的目的而自愿设立的,经过 *** 批准登记并由 *** 划拨经费的各种社会组织,如各民主党派,各级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性组织。相应地,社会团体则是不由 *** 划拨经费,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如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处等。1、关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国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论国有资本是控股还是参股,在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国公司等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所有出资均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财产,各出资人都将丧失对其出资的控制权,而只按其持有股份的多少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股东在公司中持有股份的多少或者出资数量的大小不能决定公司的性质和公司财产的性质。因此,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对于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能一律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些人员无论是否经过股份有限公司正式任命,只要是代表国有委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则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覆》所肯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所谓委派,就是委任、派遣,即派人担任职务。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无论该委派的人是否具有干部身份、是否是委派单位的原有职工、还是为了委派而从社会上临时招聘的人员,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到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行使管理权,都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3、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1)中国 *** 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依法履行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5)协助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从事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7)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关于“从事公务”的应有之义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其共同的一个特征就是“从事公务”。基于此,“从事公务”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不论是国有单位的人员,还是接受国有单位的委派人员,只要其不是从事公务,那么就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应当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其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文体、卫生、科技以及同社会秩序有关的各种事务的管理。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换句话说,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与之相对立的“劳务”,不单是指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体力性活动,它是一个泛指,凡一切以劳力为主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社会服务性的活动,都叫劳务。它与公务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活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从事劳务的人员不是国家管理意义上讲的管理者,而是被管理者。如在国家机关中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行使管理职权(如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购销人员等),应当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收银员、售票员、医生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从事公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人事制度的变革也日趋深化,聘任制度已经广泛推行。一个人无论具有何种身份,只要他被聘任从事管理工作,他就是从事公务。另外,基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很多国有公司、企业已实行全员合同制,打破干部群众的身份界限,管理岗位竞争上岗。因此,以干部身份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在当前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显然不合时宜。例如,国有企业的检验员、化验员等,所从事的都是管理工作,无论这些人何种身份,只要被聘任从事这项管理性工作,就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

上一篇:刑事诉讼侵占 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下一篇:刑事诈骗罚金多少 诈骗罚金一万五分期缴纳可以先缴纳多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