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刑事调研报告 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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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的调研报告

简易调研报告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报告,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简易调研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边境刑事调研报告

简易调研报告1

简易程序,简言之,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旅让告,简易程序具有诉讼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滑核、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理、审结期限较短的特点,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它也能相对快速、及时地审结案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同时它也节省了诉讼成本,体现了诉讼的经济原则,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复杂、疑难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正因为这些优势,近年来在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简易程序受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青睐,它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虽说简易程序有其明显的优势,然而适用简易程序却有诸多的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议无原则分歧。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然而,适用简易程序也有“不”的原则,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情况统计分析》,我省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对辖区内xxxx年度审结的案件进行深入调研,从刑事、民事两个方面分析我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在xxxx年审结的xxx件刑事案件中,有54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适用率不高。其中有xx件为盗窃和交通肇事案件,约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总数的xx%。可以看出,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分析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少的原因是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比较少,我院刑庭是根据检察院提起的程序来定审判程序的,检察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我们就适用普通程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我们就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毕竟不是裁判刑罚的主体,在起诉时,如果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即意味着检察院明确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检察院一般不会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情况

我院xxxx年审结的xxxx件民商事案件中,有xxx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标的额超过xxx万元,多集中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买卖、借款合同纠纷。究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原因:①受简易程序的审限限制,“案情复杂”也是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因为这需要独任法官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案件情节、当事人争议、权责分析透彻,并作出相应裁判。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形式成多样化,有些民商事案件的情节突显前所未有性,导致法官对何谓“案情复杂拆明”认定不一,有些案件看似简易,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转普通程序审理。②送达难一直是困挠法院的疑难病症之一。当前普遍存在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躲避送达、不积极应诉的情况,工业滤布 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犹为突出,当事人基本上为农民或者无固定职业者,他们为了生活外出打工早出晚归或者流动性很快,且不懂法、不知法,起诉人往往也不能提供准确的受送达地址,送达找人甚难,致使送达难以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当案件数量增加时,有些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来不及在审限范围内审结,不可避免地使得本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审限不足或者需要公告送达而被迫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院所属辖区作为老商业中心,流动人口增多,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直接排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之外,因而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④由于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从法院办案和建设所需经费的角度考虑,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基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没有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这也是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因素之一。

三、措施及对策

1、提高认识,强化当前效能社会建设背景下适用简易程序重要性的意识。对于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会在不经意的拖延中被抹杀。

2、加强立案审查,不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作为案件难易和争议是否大小的判断标准,确保简易程序的准确适用。如果简易程序因适用不当而被迫转为普通程序,就会增加工作量,又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把住收案关口,将问题解决在立案之前,这样才有利于保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顺畅流转。对于难于送达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一个一个解决,不能让问题一拖再拖。

3、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当庭宣判率,严格控制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便捷与高效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当庭宣判。但是简易程序不能简单处理,庭前准备工作是解决当庭宣判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应当认真阅卷,发现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在庭前解决。对应当出庭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定要及时通知到位,并做好相应的调解工作。

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对应审判水平而言的,案件的难易也因人而异,只有我们办案水平真正得以提高,才能化难为易,化繁为简。

4、充分发挥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我国《民事诉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50条也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显然,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调解和判决相结合的方式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中国人讲究“和气”,在保证当事人在自愿、滤布合法的基础上,尽量多适用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替代性措施,具有节省时间、费用且不伤和气的效果。又由于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融合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调解制度能及时解决纠纷,并能相应提高办案效率。

5、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迟来的裁判是“不公正”的裁判。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迅速消化社会个体矛盾,建立高效的审判机制,有必要全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例如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的案件,其实案情往往并不复杂,开庭常常是核对证据的过程,这种案件被硬性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而由合议庭审理,过于形式化,反而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因此,也可以有选择地对需要公告送达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告送达的时间依法可以不计入审限内,确保该类案件能够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内结案)。

6、增加人员配备。目前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除了对案件进行裁判外,还承担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组织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这些工作极大地消耗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使法官处理案件的周期明显拖长,在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内无法审理完毕,结果造成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从而降低简易程序适用率。因此,配备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赋予审判辅助人员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交换方面的权限,使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实体性裁判上,从而且缩短案件处理的周期,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率。

7、大胆借鉴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做法,对民诉法规定必须或者实际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对其中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可先由主审法官一人开庭审理,主审人应对案件事实负全责,然后再由合议庭对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裁判结果进行评议。这也不失为使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效率提高的措施之一。

简易程序实是为方便百姓、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判成本之用,然而简易不代表随易,要想真正使得简易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从其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系统地运用,做到“两手都要抓”,而且还要抓好,让简便、易行落到实处。

简易调研报告2

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不出简便易行,或简而不易,或易而不简,始终受普通程序的束缚,不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

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不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原告不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当然也不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口头诉讼的,还是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应诉的准备。这样就方便了群众的诉讼。

(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接受当事人双方请求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审理案件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开庭时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这样简便了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三)传唤方式简便,便于法官办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例如,通过基层组织的干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捎口信带条子,或者用电话、广播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或者依口头约定,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听取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这样,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和优良传统。

(四)简化了审判组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简易程序的又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与普通程序的重要区别。但也有人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一种误解,混淆了两种不同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界限,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当然更不存在陪审问题。但是审判员一人审理不等于审判员自审自记,必须由书记员担任记录。这种审判程序手续简便、方式灵活,避免了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费工、费时,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国家财政负担,降低了办案成本。

(五)审理的期限短,缩短了办案周期,能集中更多的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和从事调研工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从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本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规定三个月内结案,较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提前了三个月结案,且不得延长审限,加快了办案速度。这样,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还使办案人员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审判调研工作,更有利于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要正确处理好目前案件多、人少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民事案件,都属于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基于目前人民法院处于案件多、人手少,任务重这种基本状况,现在新上手的案件几乎都是采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不能按期审结,方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种把本来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甚至是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仅难以保证案件质量,而且会出现“回炉”现象,增加上诉和再审案件,费时费事,贻误时机、增加工作量。因此,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应从严把握,绝不能将本来属于应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而按简易程序审理。

(二)要摆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但简易程序不是完整的程序,其具体表现在对于起诉的条件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就得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有关的规定执行。总之,应针对案件的客观情况和客观事实来适用审判程序,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简易程序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手续来提高办案效率,既要反对简易程序复杂化,又要反对普通程序简单化。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官较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官更具认证的能力。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都要求法官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简易程序法官就其审判的独立性而言,其独自认证的特点,比普通程序法官更要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准确判断力以及单独办案的能力。因为,普通程序的法官是通过集体讨论而产生对证据真伪作出取舍,俗语说的好“三个臭皮匠,胜过诸葛亮”,普通程序的法官作出的判断,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能看出个人的认证能力和技巧。而独任审判的法官,不仅要有较强业务素质,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准确的判断能力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从诉讼效率出发,应拓宽和完善简易程序的范围

(一)简化诉讼程序,拓宽认证的渠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手续来提高诉讼效率的,这就要求在保证案件质量和规范审理的同时,其程序越是简便,越能体现效率。如何简化诉讼程序,主要是法官的认证渠道如何拓宽的问题。对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笔者认为,当庭质证只是质证的一种形式,质证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查清事实为何非要局限于当庭质证这一种形式?审判实践中,可在庭前、庭外交换证据,开听证会进行听证,被告通过答辩状承认事实,法官找当事人谈话时出示证据,让当事人质证,记录在卷,进而对证据加以固定,当事人单方自认等,这些都是积极质证形式。

还有消极的质证形式,比如当事人用传真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可,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未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这样法院就认定债务成立,这也是一种消极的质证形式。法律规定了简易程序,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里的简易也应该包括简易的质证方式和方法,既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律在规定审理程序时也未作过多的要求,因而质证的方式也应当多样性。相反,则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优点。

(二)对于没有争议的案件,不经庭审,也可直接判决。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件,对于权利人的起诉,被告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可,这样法院直接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也同意给付,最后双方仅为给付期限而未能达成协议,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判决,对于这类案件,如果再开庭审理的话,完全没有必要,法官和当事人都会在庭上觉得乏味,结果是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应不拘一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受三日前发出公告,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约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笔者认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也不一定非要在法庭进行不可,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比如重症者,就有可能到农舍、病床前开庭,对被劳教的人,可选择在教管所开庭,总之,开庭也要贯彻方便群众、方便法院的“二便”原则。

(四)在立法上应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一条限制了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适用。笔者认为,简易程序是为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设立的,而不应专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而设立,此条又限制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事实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主要取决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及客观事实。实际上目前各级法院收案范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标的额及案件的类型,并不都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也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为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呢?所以应从立法上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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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强边固防暨边境疫情管控调研报告

  [摘 要]在界定边境口岸物流类别的基础上,从口岸物流的概念出发,分析边境口岸物流的定义与内涵、特征、现状与问题、需求预测、发展模式、影响因素、规划与发展对策、综合评价等方面的研究动态,提出了边境口岸物流研究的四个发展趋势:边境口岸物流与载体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空间再造、区域效应及系统规划。
  [关键词]边境;口岸物流;陆路边境大通关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22)07-0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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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必清(1977-),男,云南宣威人,昆明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物流经济、区域经济。
  基金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课题(JD2022ZD25)。
  一、边境口岸物流的分类
  口岸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门户和窗口,包括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和通道等。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口岸进行分类(见表1)。
  根据口岸的上述分类,口岸物流概括为三大类:港口物流、航空物流、边境口岸物流。本文研究的是边境口岸物流,包括沿边境线的公路口岸、铁路口岸等陆路口岸物流。根据口岸功能及口岸物流的特点,本文重点研究陆路跨国边境口岸。
  二、我国边境口岸物流研究主要成果
  1.口岸物流的概念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前会长陆江链敏指出:口岸物流是指口岸城市利用其自身的口岸优势,以先进的软硬件环境为依托,强化其对口岸周边物配唤旦流活动的辐射能力,突出口岸集货、存货、配货特长,以口岸产业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优化口岸资源整合为目标,发展具有涵盖物流产业链所有环节特点的口岸综合服务体系。但此定义中未突出口岸物流以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为支撑的特点,同时也未阐述口岸物流的产生培扰机理。由于口岸的主要组成部分有交通运输、检查检验、供应服务、外贸及口岸综合管理等。口岸物流是一个综合物流网络,是口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口岸为中心对周边地区的物流进行辐射,形成一个物流综合体系来进行运输、仓储和装卸等业务。
  2.边境口岸物流的定义与内涵
  边境口岸物流具有口岸物流的显著特点,也受边境交通、区位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边境口岸物流是指利用边境口岸的地缘区位优势,以境内外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相互交换流通为基础,汇集于边境口岸,以边境口岸进出境的货物为服务对象,涵盖存储、运输、流通加工、装卸搬运、保税和通关等多个环节的物流活动。边境口岸物流不仅包括一般的集散、仓储和保税功能,而且还可以为进出口加工、境外营销、境外加工、会议展览等提供相关的物流服务活动(江建能,2007)。而郁竹君(2006)则把边境口岸物流看作一个体系,给出了边境口岸物流体系的概念,认为边境口岸物流体系是以口岸为依托,结合口岸边贸、旅游、加工、生产、保税、金融和保险等行业的发展,提供快速、准时、多样化服务的口岸配送服务体系。并把边境口岸物流体系结构分为四层:物流基本功能层、物流功能载体层、物流企业层和政策管理层。这些定义都从边境口岸的特殊作用出发,认为其具备以边境口岸为依托的各种物流服务功能,但上述定义中,缺少了重要的一种物流服务功能,即信息处理,它是物流服务最重要的功能及服务之一,尤其在口岸物流中,物流信息服务是实现大通关、大物流的关键。
  3.边境口岸物流的特征
  很多学者对边境口岸物流的特征进行了表述。江建能(2007)认为边境口岸物流具有五大特征:(1)与其他口岸相比,边境口岸交通条件较差;(2)中外边境口岸彼此相对应,缺一不可;(3)边境口岸物流活动涉及的管理机构较多且其设置位置也相对集中;(4)边境口岸的进出口货物多来源于内陆腹地,更多的是发挥着联系双边通道的作用;(5)通过边境口岸进口的多属于能源、原材料、矿产品等初级产品,出口的多为轻纺、服装和农产品等。
  王彦庆、江建能(2007)认为中俄边境口岸物流具有五个主要特征:(1)边境口岸物流规模迅速扩大;(2)边境口岸物流基础设施大为改善;(3)边境口岸物流中心(园区)建设加快;(4)边境口岸物流信息化推进速度加快;(5)边境口岸物流一体化步伐加快。
  冯祥、解琨(2022、2022)认为边境口岸物流具有四大特点:(1)边境口岸物流活动所涉及的管理机构多且相对集中;(2)边境口岸物流活动的集中度很高;(3)边境口岸物流具有很高的国民经济价值;(4)边境口岸物流效率对经济的影响较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边境口岸物流是指边境口岸利用其区位优势和先天的地缘条件,以先进的软硬件设施为依托发展起来的综合物流体系。从广义上说是指以边境口岸为中心,在一定的区域环境中,整合边境口岸物流资源,结合边境口岸物流辐射的腹地范围,以区域经济规模和范围为基础,将区域内外的各类货物或商品通过边境口岸从供应地向目的地进行有效的实体流动,并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及信息处理等物流基本活动有机集合,根据边境口岸物流基础设施条件,将公路、铁路、水运及管道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及物流节点有机衔接,实现在边境口岸的通关、报检,以服务于本区域的经济发展,扩大边境口岸物流活动的规模和范围,提高本区域物流活动的水平和效率,进而提高本区域的综合经济实力。
  4.边境口岸物流的现状与问题
  江建能、刘凯、王彦庆(2007)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分析了边境口岸物流的主要影响因素,并详细阐述了东北地区边境口岸物流的发展优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王彦庆,江建能(2007)在分析中俄边境口岸物流发展的六个主要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中俄边境口岸物流发展的思路、一体化要求和具体的对策建议。对中俄边境口岸物流发展环境及趋势特征进行分析,其系统地提出了我国对俄边境口岸物流发展的基本构想,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重点研究了我国对俄边境口岸物流发展全局中各边境口岸的层次和定位问题。
  刘一霖(2008)较为细致地分析了中俄边境物流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中俄边境物流及各口岸节点的功能定位。

边境地区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调研报告

综治维稳调研报告范本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夯实乡村综治维稳基础---xx乡综治维稳调研报告

边境刑事调研报告

xx乡位于xxx市区与xxxx之间,属于城效型农业大乡,全乡土地面积xx 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xxxx 亩),辖xxx 个行政村,xxx个村民组,总人口xxx 人,xx 个党支部,党员xxx 名。现有xx 个党支部,其中xx 个农村支部,农村党员xxx 人。

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在全乡范围全面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做好乡内软弱涣散村的排查整顿工作,切实解决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x月xx日,xxx乡召开各村支书、主任和全体机关干部共xx余人参加的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乡党委政府做出重要部署,以开展创先争配蚂优活动为契机,把软弱涣散村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切实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健全完善社会矛盾处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全乡社会和谐稳定。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排查,确定村党组织班子不团结、无村党组织书记、村务管理工作较差、因班子问题进行上访及其他原因造成村组软弱涣散的,针对突出问题及

原因认真分析,找准突破口,并根据软弱涣散村实际,制定整顿方案。

一、xx乡村级综治维稳建设现状

近年来乡党委、政府大力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综治组织建设,和群防群治建设。按照“配强配齐人员,强化基础工作”的要求,在xx个行政村、社区分别建立了综治办公室,并配有专职治保主任xx名,并成立了相应的巡逻队,加强了义务联防队建设和调委会建设,群防群治工作得到有序开展。同时明确了治保主任的工作职责,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和纪律,使村级综治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轨道。在此基础上还建立了流动人口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锋卖租年犯罪、信访接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治保、调解工作等多个规范性工作台帐和档案。

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落实群防群治制度。在抓好社区安全稳定的同

时,不断完善规范的完善群防群治的制度建设,制定了联防员责任制,居民公约,治保组织工作的任务及权力,治保会工作制度,信息员制度,治安联络员、帮教、调解制度等各项制度。努力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规范工作运行,提高工作效能。

2、建立健全各类组织机构。加强安全稳定是一项庞大

的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各方面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

经济、教育等手段综合银兆治理,以适应建设社会安全稳定的要求,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创新工作机制。为此,我乡成立了综治工作领导小组,调解组织、帮教组织流动人口管理小组,宗教人员管理小组,印制了登记表,广泛发展信息员、义务联防员,切实形成了联防互保的良好局面,提高了社区自防水平。

3、加强对两劳解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我乡对两劳

解教人员。分别进行造册登记,加强了协管力度,并建立了安置帮教小组,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状况,提高帮教质量和防控能力,有效避免了重新犯罪的发生,维护了社区的稳定。

4、加强和完善了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紧紧围绕发

展大局,服务与管理并重,规范与防范并举,积极推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各项措施和落实。通过慎密分析、科学把握流动人口的流向,流量等规律特点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机制。

二、当前维稳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防范措施有待继续完善。从调查中了解到,所制定

的维护治安稳定的措施,在制度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空挡”,没有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有效防控措施,这是一个较大的薄弱环节。

2、普法宣传力度尚待加强。调查发现村民的法律知识

比较缺乏,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3 、治安防控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 夜间巡逻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人员时有时无,给治安防范控制留下了隐患;由于关于土地、草牧场的群体性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暴露出“及时排查、各负其责、预防为主”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制度未能有效落实。

三、几点对策和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全乡上下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综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参与面。不断巩固并扩大目前取得的成果,始终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改善社会治安状况,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综治干部队伍及自身建设,逐步落实基层综治

经费。综治办要发挥协调能力,增强综治成员单位履职意识,调动积极性,做到有奖有惩。要不断加强综治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对专职干部的业务培训,实行任职资格考核,推行“能者上、庸者让”的用人机制。不断增加综治工作经费,拓宽筹资渠道,并逐步将基层综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3、充分发挥综治维稳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持续

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要针对新时期刑事犯罪特点,对暴力犯罪、带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及时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有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要针对农村的特点,掌握不同时期的治安状况,切合实际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同时,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及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减少违法犯罪。

4、依靠群众,在群防群治上再下功夫。在加强专门机关工作的同时,充分挖掘民力资源,把群众充分发动和组织起来,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继续抓住综治工作的根本,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夯实基础工作,坚固综治工作的前沿阵地。

5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化解专项工作。 要按照“立足预防、及时排查、各负其责、有效化解”的原则,健全组织,充实人员,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群体性及突发性上访事件的预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把矛盾纠纷和不安定隐患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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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8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昆明举行了“云南省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新闻发布会·现代物流专题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的最大亮点是对云南省国 家 物流枢纽、多式联运物流网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布局有了一个明确的回答。
一方面,云南省将根据《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来积极布局和建设七个国家物流枢纽,分别为昆明空港型、昆明商贸服务型、昆明陆港型、大理商贸服务型以及红河(河口)、德宏(瑞丽)、西双版纳(磨憨)等三个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
另一方面,云南省将积极推进以昆明国家物流枢纽为中心,红河(河口)、西双版纳(磨憨)、德宏(瑞丽)三个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作为支点,四大通道为支撑(一是昆明→大理→瑞丽;二是昆明→普洱→磨憨;三是昆明→曲靖/昭通;四是昆明→弥勒/蒙自→河口及昆明→开元→文山/砚山→富宁),联动滇藏通道以及昆明→临沧→清水河通道两大辅助通道,形成北向成渝经济区、南向粤港澳大湾区和北部湾经济局、东向长三角经济进去、西向西藏自治区的国内多式联运物流网的布局和建设。
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新闻发布会现场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于7月27日由云南省委、省政府出台,决定要把现代物流业确立为云南省重点打造的五个万亿级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促进国内市场和东亚东南也市场优质物流资源和要素的高效集聚,为全省产业发展提供高效综合物流服务”,中长期规划中积极推进国际大通道建设,推进构建昆明、大理“两个枢纽”。
8月21日至22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专家组会同云南省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中铁二院相关领导和专家,对大理铁路枢纽扩能改造工程进行现场调研。中国国家派空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中心主任吴克非在座谈会上表示,大理铁路枢纽扩能改造工程建设意义重大,要努力克服一切困难,坚持高品质设计、高标准建设,全力加快推进大理铁路枢纽扩能改造工程。将来,大理铁路枢纽扩能改造工程的完成,将使大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云南省第二大铁路枢纽,进一步巩固滇西中心城市的定位。
国铁集团专家组在 祥云 县调研大理铁路枢纽扩能改造工程
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2年全年(含其他运输方式)大理州货物运输总量为8686.5万吨,货物运输周转量1078364.0万吨公里;全社会客运总量11035.2万人次,客运周转量1130136.6万人公里;货运和客运的周转量均分别增长3.3%和1.3%。大理去年在面对错综复杂和异常严峻的发展形势下,这项数据仍能看出好增长,是大理交通运输优势地位的体现。
今年来,大理州祥云县在坚持建设“滇西物流枢纽,面向南亚、东南亚重要国际物流港”的发展定位和“产业为基、产城融合”的发展思路下,构建了“一体系三基地两区”现代物流产业体系、“两铁四站”现代物流运输体系。大理市内,目标定位打造“滇西最大”的经开区滇西物流商贸城项目D区工程也于近日通过竣工验收,为完成全省的“一个路径”、“三个阶段”和“两个着力”的万亿级现代物流业发展目标和任务而努力。
大理滇西物流商贸城项目D区工程竣工
随着 住宅 地产红利期的衰退尘改瞎,传统的 房地产 开发商在努力寻求转型,大理在云南省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中物流行业的优势地位,让物流地产成为了本地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新窗口。以住宅地产起家的 万科 早在2022年就成立了专门的物流地产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已进驻44个城市,可租赁物业的建筑面积逾1086万平方米,经过2022“新冠疫情”,传统零售线上线下一体化呼声更大,物流地产迎来利好。
物流地产的主要收入依赖租金歼备,随着云南省对物流行业发展力度的加大,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会遇到物流仓储空间供应不充足的问题,当物流仓储空置率持续下行,开发物流地产能够获得不错的租金收益,当前全国的租金仍在持续上涨。
据公开资料整理
物流地产也能带动住宅的销量。现代化物流体系建设中,例如物流园的建设能在城市周边形成“卫星城”的区域,这些区域内具有大量住宅和商业地产的需求,物流园区土地是开展业务的基础条件,通过物流地产来“撬起”整片区域的红利才是最终目标。
随着云南省国家物流枢纽、多式联运物流网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布局开始发挥出作用,大理作为铁路枢纽和滇西中心城市未来发展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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