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刑事法典 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

2023年03月广东河源东源县事业单位面向东源辖区现役军人随军(队)家属招考聘用笔试题库含答案解析(大小可自由调整)第1卷一单项选择题(共100题)1参考答案B。希望《东源刑事法典》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三十卷。
唐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初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制定《武德律》,于武德七年(624)颁行,是为唐律草创时期。贞观元年(627),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颁行,是为《贞观律》。《贞观律》的刑罚有所减轻,律条也比较完备,为《永徽律》所本,是《唐律》的奠基时期。
永徽元年(650)唐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律》,翌年颁行。《永徽律》凡十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二条)。其篇名及主要内容为:①《名例》,阐明唐律基本精神与立法意图、原则,相当于近代刑事法典的总则。其中规定五刑、十恶、八议、自首、过失、累犯、共犯、时效、并合论罪、责任能力、对外国人犯罪的处理原则以及法律用语的解释等。②《卫禁》,是有关保卫皇室宫殿、庙、苑和州镇城戍、关津要塞与边防安全的法律规定。③《职制》,是关于官吏设置、失职、贪赃枉法、违犯礼制、毁损公物和交通驿传等方面的规定,类似近代刑法分则与行政法规。④《户婚》,是有关户籍、赋税、田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类似近代民法分则、土地法、婚姻法以至户籍法、劳动法规。⑤《厩库》,是有关公私牲畜的养护、仓库管理、官物的保护和出纳之法,相当于近代行政法规和民事的赔偿规定。⑥《擅兴》,其前半部属于兵防,后半部属于工程,是有关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和兴建工程等方面的法律,类似近代兵役法、军事法规和工程建筑法规。⑦《贼盗》,类似近代刑法分则。“贼”指贼害,包括反逆、谋叛、杀害人命、掘墓残尸、造畜蛊毒等;“盗”谓盗劫,概括偷窃、强盗以及略诱、拐卖、赃物等。⑧《斗讼》,分斗与讼两部分,是关于斗殴、杀伤、保辜、诬告、教唆诉讼、投匿名书、违反诉讼程序等的处刑,相当于近代刑法分则和刑事诉讼法范围。⑨《诈伪》,规定对诈欺和伪造的惩处,相当于近代刑法分则的范围。⑩《杂律》,是拾遗补阙,将不能归纳于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汇成一篇,包括国忌作乐、私铸钱币、奸非、失火、赌博、借贷、雇佣契约、商品价格与质量、市场管理、堤防、水运、医疗事故、城市交通、公共危险等项。(11)《捕亡》,是追捕逃亡罪犯及有关事项的法律。(12)《断狱》,是关于审讯、判决、囚禁、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为《唐律疏议》)。《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后《律》文无甚改动,诸帝的增损、编纂多为“令”和“格”、“式”,可谓《唐律》已基本定型。唐朝法典至今只有《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传世,余均亡佚。
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保存至今的最具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篇名依次是:第一篇名例,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第二篇卫禁,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第三篇职制,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第四篇户婚,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第五篇厩库,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第六篇擅兴,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第七篇贼盗,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第八篇斗讼,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第九篇诈伪,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第十篇杂律,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第十一篇捕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第十二篇断狱,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是研究唐代历史的重要文献。
《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摹访《唐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现存《唐律疏议》的最古刊本,有上海图书馆藏宋刻本残卷,北京图书馆藏宋到残本,以及吴县滂熹斋藏元刊本,元至正十一年(1351)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刊本等。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唐写本《律疏》残卷(参见彩图插页第49页)。在日本也藏有文化二年(1805)官版本等多种古写本、刻本。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刘俊文校点的《唐律疏议》,校点者以涵芬楼影印滂熹斋本为底本,并参校其他版本作了详细的校勘记。此外,宋刊本不附《律疏》的《唐律》,也已经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发行。
右图为《唐律疏议》书影(元刻本)
《唐律疏议》——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唐律疏议》30卷,唐代长孙无忌等奉皇帝之命编撰。
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议》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的疏释部分。因为文中疏释部分以“议曰”二字开头,所以被人们称为《唐律疏议》,或者《唐律疏义》。
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像。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
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
唐高祖时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武德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删定,用了十几年的时间,编成了《贞观律》。唐律自从贞观年间修改后,就没有再作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除了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解释无凭的问题。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长孙无忌等19人编写《律疏》,第二年完成,当时叫作《永徽律疏》,于是颁行全国。编写《唐律疏议》的目的是为了给唐律的条文提供一个权威的解释,因为唐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影响了唐律的实施效果。《唐律疏议》对解决这一问题是很有好处的。
《唐律疏议》按照唐律12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了注解,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编撰者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对其含义加以发挥,并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的内容更加丰富。因为《唐律疏议》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所以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以后唐代官吏审理案件都要以它作为标准。注释部分实际上与律文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议》的实践结果远远超过了原来的编撰目的,它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书,而是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之一。
《唐律疏议》编定后,历经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又做过一些修改,但都属于个别内容的增改和个别文字上的修订。从唐律的发展和《唐律疏议》的沿革过程看,《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代之典。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
唐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唐律疏议》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现代法律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 本原则。其余17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刑。十恶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所谓十恶都是指直接侵犯专制皇帝的统治基础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十恶具体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十恶罪者皆处以重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所谓“十恶不赦?就是这个意思。
八议,八议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则规定得更为详备。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以下几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总之不外乎皇帝的亲戚故旧,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这种特权制度,反映了等级和阶级差别。
唐律《名例律》还规定了一些原则,对如何认定犯罪性质和确定刑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划分公罪与私罪,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关于合并论罪的原则,关于累犯加重的规定,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等等。关于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关于同居相瞒不为罪的规定,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和相当细密的。
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传方面的法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厩库律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擅兴律是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是关于买卖、借贷、度量衡、商品价格规格、犯奸、国忌作乐、私铸货币、赌博、决失堤防、破坏桥梁、放火失火、医疗事故、阻碍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捕亡律是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
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与唐律的9篇相同,其他八议,十恶、官当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响。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与次序都与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内容也很多相似。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在内容方面,如刑名种类和对特权阶级的优待条款等,也都与唐律极为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存了唐律,还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所以,清代学者王鸣盛称《唐律疏议》为“稀世之宝”。
新版版本: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三十卷 唐•长孙无忌等编。中华书局1993.9北京二刷,以上图藏滂熹斋残宋本、北图藏滂熹斋残元大字本、上图藏滂熹斋元刻本、北图藏滂熹斋元至正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刻本、清嘉庆十三年戊辰(1808)孙星衍刊《岱南阁丛书》本、日本文化二年乙丑(1805)官版本为主校本,以北图藏名抄本、上图藏清兰陵孙星衍覆宋抄本、北大藏清乾隆十二年丁卯(1747)曲阜孔氏钞本、清乾隆四十二年丁酉(1777)曲阜孔氏钞本、清诸可宝重刻本、江苏书局本、清光绪十六年庚寅(1890)沈家本重校刻本、民国《四部丛刊》本、民国《万有文库》本、民国《基本国学丛书》本为参校本,并参考敦煌和吐鲁番唐写本残卷及相关文献排印而成,32开本。

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制定的刑事法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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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经》的主要内容和其历史地位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总结了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其中《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内容、篇目、体例、结构虽然比较简单,但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它以"法治"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前代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集中代表了当时最高立法成就。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法经》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
1.从律典结构来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办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客分立篇目,其中已有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内客,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为后世各代成文法典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为维护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巩固地主阶级统治,保护人有权为核心的社会制度,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它把直接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与人身安全、危害地主阶级政权及社会秩序的盗贼罪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作为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开创了后世各代立法的根本精神。
3.从法律内容来看,《法经》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沿袭夏商西周五刑制度,不惜动用残酷的肉刑、死刑和族刑连坐等严刑峻法制度的发展方向。
总之,无论律典体例、篇章结构、立法宗旨、内容实质等各个方面,《法经》都成为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标志,对后世二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经》作为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原始源头,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也有学者认为《法经》的历史地位表现在: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模式。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法经》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因法》《捕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宋朝没有像唐、明清那样的律典名称,这是一个特例,宋朝只有相当于唐律的《宋刑统》。
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后来,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不过,《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竟然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是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制定
宋朝的立法活动,始于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当时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次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并於同年八月「谟印颁行」,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首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内文
《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
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变动。但其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需要选出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於律文之后,与之并行。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别。其篇目,仍与唐律一样,共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修改
《宋刑统》自颁布以后,虽於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数次修改,但改动很少,正如《宋刑统·序》说「终宋之势,用之不改。」
但该书原刊本已失传,现行的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
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西周、秦、汉乃至以后的封建王朝都广泛采用这种做法。
8.上请制度
唐律规定的一项保障贵族官僚封建特基本原则。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11.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12.北齐律
25.御史台
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称之为“御史府”或“御史大夫寺”,东汉光武帝时改称“御史台”。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次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设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中央百官,并负责参与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殿院设中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纠察京城及朝会、相等。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宋、元沿袭唐制,继续称御史台。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清沿明制,御史台之名遂废。
26.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27.宋刑统

2022刑事法典修正案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封建法典是
  ——《法经》.《法经》由魏文侯之相李悝集当
时各国的法律编制而成,约成书于周威烈王十九年(公元前407年).该书
已失传.据《晋书
刑法志》记载,《法经》分《盗》,《贼》,《网》,
《捕》,《杂》,《具》6篇
  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过不太完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第三、《法经》是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保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后来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以及汉代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极大影响,它为历代封建法典所宗。
  详情链接《法经》http://baike.baidu.com/view/58670.htm
  《唐律疏议》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http://baike.baidu.com/view/58711.htm?fromId=257203

东人刑事法典电脑版

历史上最早的封建法典,可查证的是郑国子产在铜鼎上颁布的《刑书》。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所以在《刑书》之前肯定还有,但是因为之前的法律讲究的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所以都不公布的,所以现在已经无法查证了。《刑书》是在春秋末期,内容已经无法确知了,但接下来就是各国风起云涌的变法时期,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刑书》是封建法典,但可以推测这个时候公布的法律还是奴隶法典的可能性不大。
还有内容留存下来的,是魏国李悝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
而现存的最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就是《唐律疏议》。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而成。也是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关于是否是封建的问题,毫无疑问《秦律》是封建法典,因为秦朝是第一个封建王朝,但并不表示之前的就没有封建性质的法典。因为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李悝《法经》的维护郡县制、和商鞅变法时期的废井田、开阡陌等的国家政策,已经是带有封建性质的改革措施了。只是因为以前的法典,比如《法经》的具体内容无法查证,所以无法确定是否是封建法典罢了。事实上,在2022年之前,司法考试复习大纲里都把《法经》定义为“中国最早的封建成文法典”,2022年才把“封建”二字去掉了。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法经》内容无法查实,所以无法确定其是否是真正的封建性质的法典。但毫无疑问,《法经》里是维护郡县制的,这是对奴隶王朝的分封制彻底的破坏,是不可能划归到奴隶制法典的。所以说《秦律》是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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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主持秦国变法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确立了新的封建制,改“法”为“律”,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商鞅变法是一次深刻的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可以说是战国时期最为成功的一次社会改革,使秦国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封建制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子产,春秋末期政治家,法家学派的先驱。公元前543年到公元前522年任郑国执政,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型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拉开了封建成文法的诞生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邓析,春秋末期政治家,法家学派的先驱,曾任郑国大夫,邓析的“竹刑”:即子产铸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的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晋杜预于《左传》注中说:邓析“欲改郑所铸刑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称竹刑”。 邓析的“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被执政者杀害,但由于他私收门徒、传授法律,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进而成为官方的法律。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的思想,重视法律,主张“事断于法”,为法家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魏相李悝为保障变法的顺利进行“撰次诸国法”即考查各国成为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出魏国的基本法《法经》。《法经》原文早已经失传,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6篇:-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或者《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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