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决刑事裁决 民事裁定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区别

民事裁定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区别

法律分析: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终结时制作的用于就当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司法文书。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有四点: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刑事裁定书和民事裁定书的区别

民事判决和裁定之间的区别:1、使用的事项不同。判决是对当事人双方争纷的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而裁定一般适用于诉讼程序;2、做出的依据不同;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法律分析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就当事人的实体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民事裁定书与民事判决书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一、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不同。民事裁定书解决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民事判决书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实体的问题。二、内容和格式不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不要求具体叙述案件的事实,在格式上也不要求有事实和理由的区分;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则相对比较复杂,一般要求全面地分别叙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在格式上也要求把事实和理由分开书写。三、关于上诉的规定不同。民事裁定除法律明文规定准许当事人上诉的以外,一般不准许上诉,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除法律明文规定一审终审的以外,一般都准许上诉,在上诉期内,民事判决书虽已送发鸡篡课诂酒磋旬单莫达,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也不同,民事裁定为十日,民事判决为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的区别

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主要有以下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民事判决书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问题,民事裁定书则针对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

  2. 内容和格式不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事实和理由简单描述即可;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比较复杂,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全面和详细。

  3. 救济途径不同:针对不同的民事裁定书有不同的救济程序,比如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再比如对于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针对民事判决书(除小额诉讼判决和终审判决外),救济方式只有上诉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4. 上诉期限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1条,对民事判决书不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对可以上诉的民事裁定书不服,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的区别

法律主观:一、刑事诉讼中判决裁定的适用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是裁定适用的范围包括自诉刑事案件、自诉刑事案件、终止审理案件、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等。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是裁定适用的范围包括自诉刑事案件、自诉刑事案件、终止审理案件、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客观:《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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