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希望《刑事立案第几条》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迟歼差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码皮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改轮因通知控告人。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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