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制精神 刑事法制精神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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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哪个部门制定的

法律主观:

“法医精神病鉴定”键神碧,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一、委托和受理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瞎销鉴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稿举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5.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1)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2)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刑法规制是什么意思

司法体现罪刑法定精神实质是强调罪刑均衡原则、正当处罚原则、处罚平等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核稿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正灶应。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改清孝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制会议精神

  行政机关是中国绝大部分法律、法规的执行者,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的理解和认识,希望大家喜欢。

  对法治的理解和认识篇一

  在现代社会追求民主、公平、正义的大背景下,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法治通常与人权、自由、平等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数慧即权力支配法律。但是无论是法治或是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或者是一无是处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人治、法治在中西文明国家的起源

  1.人治和法治在中国的起源

  西周末期礼崩乐坏,社会上涌现出了一大批对法律有着独到见解的思想家。郑国的子产为了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理性预期而“铸刑鼎”,而晋国的叔向坚持地捍卫伦理纲常反对子产的做法,他认为:一方面,用公布出来的法律来治国非治国的基本方略;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培养了人们的拐骗心里贻害无穷,使一个国家的人民变得不淳朴,民风国风低下。从此可以看出儒家把人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方法,主张“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统治者能够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百姓会自觉地效法。相反,国家虽然制定了法律,但统治者带头不执行,那么法律制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政治的得失,关键在于用人的得失。

  与儒家相比,法家为了冲破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建立有利于新兴地主的社会秩序而提倡“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改为公布成文法;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改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把“明德慎罚”改为“严刑峻法”,因此后来才有了“城门立木”、“误期当斩”,秦律也因此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虽然古代的法治和现代的法治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都不同程度地强调了法律在国家中的作用。

  2.人治和法治在西方的起源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也曾经在古希腊同样并存。古希腊的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乌托邦由了解善的人或代表知识的人即哲学家来统治和掌管,哲学家在国家中拥有决弯宏定性权力。而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人有不同的感情思想而法律则不会,他提出了法治思想,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括两个基本要素:已成立的法律得到了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即良法和法律至上原则。坚持法治也是西塞罗一贯的立场,国家政治权力的运作必须正当而合法,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依据,即使是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执政官也在法律的约束之下。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古代的法治、人治虽然在内容上有很大出入,但实质上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自身利益,绝不是现代意义上所指的法治观念,所以有人认为虽然中国在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法律,但皇权至上,皇权高于法制,所以说到底,中国古代还是人治的社会。

  二、人治与法治的对比

  1.法治的优点和缺陷

  法治指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最简单的方法是说,不仅人民受到法律的管治,连统治者本身埋毕册也受到法律的管治,人民与政府同样被法律约束,要依法守法。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的优点:其一,法律是集体智慧的产物,它没有感情,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而实行人治容易产生个人独断专行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其二,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即使在贤人之治的情况下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而且还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纵观西方各法治国家,他们之所以能保持国家政权几百年不动摇社会持续发展,与法治国家的治国方式是密不可分的。法治可以避免因领导人的变换而发生动荡,不管是谁当领导人都要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办事。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历史上并非每位美国总统都属贤能之士,人们却可以容忍他的存在。

  法治的缺陷:首先,社会生活每天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能完全框定变幻莫测的世界。新情况的出现往往在以前的法条中找不到对应的解决办法,等到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又不能弥补所带来的损失。其次,有人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一个人的行为如果完全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那他是不用担心会受法律追究的。相反一个人违反法律,他一定违反道德。法律只是对一个人提出了最低、最起码的要求。这个要求是远远低于道德标准的。如果连法律的这种最低要求都不能达到,那么法律就要以自己的强制力来达到目的了,法律只调整那些对道德构成极大挑战和威胁的情况。

  2.人治的优点和缺陷

  人治指个人或少数人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人治的优点:法律的制定需要复杂的程序和很长的时间,过去的法律不能应对现实的需要,可人能及时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船小好掉头”,个人的决策不需要复杂的程序和时间,社会成本小,也能够紧扣时代的变迁。人治也是一种精英政治,能最大可能地发挥人的潜能。贤人政治的判断往往比常人的判断可能更正确。

  人治的缺点:我们说人治的成本低、见效快、出人才。但这些都得在很完美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它对人的要求就得是贤人、能人、圣人,什么地方差一点都不行。人治的社会里众人的命运被系于个别人的手中,常常因为统治者的喜怒哀乐而改变。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了合理的预期,整日生活在提心吊胆的状态下。人治社会最容易充满着危险走向专制。当统治者变得残暴不仁的时候国家的繁荣昌盛马上就成为泡影,我国历朝历代的更替就是人治的典型例子。

  三、辩证地看待法治人治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有人认为,儒家人治和法家法治就其实质而言都是人治,中国只有最高统治者才享有完全的自由与权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批判传统的人治思想。但是,以为法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实际上是对法治错误的迷信。从本质上说,法也是由人制定和执行的,因此,法治和人治也不是完全对立的,应当辩证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

  1.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人治”与“法治”两种治国方式反复较量的结果,这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矛盾在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证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他使阶级压迫合法化。对内,国家承担着一系列的领导工作,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这些庞大繁多的社会管理活动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才能实现功能。对外,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新阶段,任何一个国家都要融入世界之林,这是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唯一的办法就是立法协调,于是国际法应运而生。国际法是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作为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与非的法律标准。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的对内职能还是对外职能,法治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人治是确保法治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如果单纯把法治当做是一种一劳永逸的方式而把人治作为封建糟粕,其实这是孤立片面的观点。中国历史悠长,人治的历史也很漫长,在一个长期以人治为主要治理社会工具的国家,要一下子转到以法治为主的治理方式上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历朝历代中也有着很多人治的成功案例。“能人”往往有着超前的眼光和杰出的才能,他们一旦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对社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是可想而知的。国家再依靠这个人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对民众采用教育、感化的方法,更能够发掘人之善性,抑制私欲、提升道德,从而达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目的。

  四、结语

  将“好人法治”误以为是单纯的人治,这是一个错误。极端一点说,如果人人都是自私自利忘恩负义的人,法治的公平公正,也只是对于坏行为的公平公正,对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并没任何有好处。从现实生活来看,并不是说所有的事情都是要靠法律来解决的,自由的契约、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才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因此,如何来界定“人治”这是一个问题。如果说人治是指人们能对一般社会矛盾进行一个的妥善处理,那么这种有效人治也是需要的。但是如果说我们把人治定义为是某些个人利用公权力来强奸民意,专制武断,那这种人治就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另外,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要正常运行,都要由相应的人员来担任职责。任何法律条文都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制定和执行的,用老祖宗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具备高水平的执法者和司法者,那些法律文本只不过是束之高阁的废弃的纸张罢了。法律的理性会战胜人的理性,所以应以法治为主,人治的主体从主导者演变为执法者以法要求的理性精神来执行法律,这才是最好的选择。

  对法治的理解和认识篇二

  党的作出了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代中国奋发向前的决心坚定不移,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方略愈加清晰。全面深化改革是必须打好的攻坚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必须解决的大课题,它们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远发展,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广大人民幸福安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什么?就意味着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彰显,法治必须且必行。

  虽然我国古代关于法的思想相当丰富,早在2000多年前就有“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说法,但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法仅仅是王法、治始终是人治,没有也不可能有法治,特别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历朝历代,法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他们需要的社会秩序,人民往往为法所役、惧法畏讼仍然规定“皇帝权力神圣不可侵犯”。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也正因为如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对法制重视不够,我国法制很不完备。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我们制订完善大量法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有法可依;积极推动法律实施,稳步推进司法改革,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合法权益;广泛进行法制教育,持续开展普法工作,提高了全民族法律素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党总结新鲜经验、借鉴人类文明成果,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如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法就是规范和秩序,法治代表文明和进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美好幸福生活,必须依靠法治。从轻法到重法、从惧法到信法,这种变化实为不易。

  对法治的理解和认识篇三

  法治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以法律作为最高标准来管理社会和作为生活指标,而社会包括个人与公共或私营机构,更包括社会的执法者、领导人,他们都要以法律为依据行事。那么立法机关会不会拥有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呢?不会,因为立法也要经过一系列的、受法律约束的程序而产生,立法机关不允许人出于私利来制定法律。此外,法治的社会更有分权的意味,法治原则要求对社会每个角色都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就三权分立的情况来说:它就是立法有立法的程序,司法有司法的法律依据,行政有行政的权力与规范。显然,法治与以法为治的区别在于后者纯粹按照法律去管理国家,前者更涵盖的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我们千万不可以把法制只当做“政府立法,人民守法”,否则会对法治产生很多的误会。

  我认为法治与民主是分不开的,被授予权利的个人有义务对社会作出贡献及监督以防止社会出轨,所以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面,我认为应该有对法治的遵守与对民主的行使。从一个作为香港人的角度出发,以下我会再仔细讨论我对法治的分析以及法治的重要性。

  (二) 法治的好处

  著名的法律学者戴斯指出法治所包含的三个基本要素:一,没有有关法律前,没有人会因为未作出违反该法律的行为而受到惩罚,或是在肉体上或财物上有损失。二,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上,包括所有男女,且不论其社会地位或其情况。三,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个人权益的最后防线。对于这几个元素,我是非常同意的。第一元素所说的就是对执法者或行政机关的约束,即使一个人在合法的情况下得罪了一个执法者或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他们也没有权力也不可以因为私人恩怨对这个人作出惩罚。第二点重申了法治最基本的涵义,那就是肯定法律所拥有的崇高地位,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于第三个元素,我认为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关于法律对于司法者的约束,司法者的法律决定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二是法律维护了个人应有的权利,法律对于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权力分配具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性,而法治就是三者间一条较为公平而可行的分界。既然法治有分权的意味,那么法治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防止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权力凌驾于其他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利益,同时保障他们的利益。

  此外,法治是民主制度实行的不可或缺的方法。在法治原则中,法律对政府权力与个人皆具有普遍拘束力,并要求政府与人民共同尊重和遵守法律。一旦法律不是透过民主机制制定,它往往会沦为政府对人民的统治工具,遑论有效的制约政府权力,这样便会跟法治原则的最基础特征相违背,因此法治也可说是民主的必要前提。

  再者,法治能够保障人权。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国

  最大利益而贡献出的部分权利。但是随着国家的发展与时代的改变,权力分配有时候会向国家一面倾倒,历史上这个情况的例子并不少见,例如极权主义如纳粹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等。若要避免这个情况,我们就应该有一个良好的制度去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而法治原则本身就能够做到这一点。

  最后,法本来就具有公正性,确定性和较人治为高的效率。法治为商界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才有了英美、香港等法治地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相反,在中国内地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家若要发展公司,要做的是多请地方官员吃饭,可惜这种“联谊”不但不能推进经济发展,还让商家沉沦于吃喝玩乐。

  (三) 对法治的批评

  法治引起的最大的争议是对于戴斯提出的第三个元素:任何人均可通过司法制度作出申诉。反对者提出个人有可能因为一己私利从而利用法律漏洞谋取个人利益。虽然说现实上个人可能会有私心,但这种观点不是完全的针对了法治,而只针对法律与个人的一部分。在前面提出过,以法为治跟法治原则并不完全相同,以法为治只是法治的一部分。更何况,法律有漏洞可以透过以下的方法而解决:第一,完整法律条文。法律的漏洞可以透过修改或添加法律用词来澄清法律上含有灰色地带的问题,香港的基本法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释法。二是赋予个人或个人组成的群体行政权力去辅助法律的行使,香港的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刑事案件严重到某一个程度,政府就会发函邀请社会公民当陪审团,其作用就是透过投票的方式来定一个人的罪,多票方为最终决定,而且这个决定连法官也没权影响,法律怎样赋予了这个陪审团定罪的权力,如何保障了法律对被控人的公平,都一一体现了法治。

  (四) 法治的重要性

  宏观来看,一个法治社会对个人,社会与国家都很重要。从个人的层面上,法治是保障了个人本来应有的权利、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冲突和不平,和防止社会或国家对个人的剥夺,“在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虽然这件事在我上法律导论后知道未必是对的,因为不同的法是针对不同群体或阶层而立的,但有法总比无法好,起码在法律之下,每个群体都会受到不同的法律条文约束。在社会的层面上,既定的法律程序对于社会发展及其效率有着不可代替的帮助。在国家的层面上,法治更有助政治稳定。如果领导的产生与更替是由一个至高无上,且大众人民制定的法律程序来监控的话,在换届的时候就不会引来社会的动荡,并会令国民臣服由人民一起制定的法所产生的领导。

  微观来说,法治对社会的不同行政机关亦很重要。对立法机关来说,

  可以随意制定对自己或所属群体有利的法律,从而危害其他群体的利益,破坏社会的稳定。对司法机关来说,若果没了法律的约束,司法机关就可以乱用司法程序,自行判罪,伤害无辜的人或放过有罪的人。至于法治对行政机关在说及戴斯所提出的第一个元素已经略提了,其重要性也很明显,所以在这就不再提及了。

  (五) 总结

  我认为法治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都有很大的益处,故在最后我反思我们伟大的祖国的法治进程。虽然中国古代有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中国内地的法治进程在巨多困难里仍然难以完善地实行,中国内地的法治在社会转型和走向世界的双重背景下发展,其发展环境的复杂性让其无法用单一用任何现有的理论去描述跟解释,但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制度和强化规则意识仍然是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中国内地的法治制度受到了许多方面的限制,在秩序安全问题方面,内地跟香港不同,内地拥有的是成千上万的人民和土地,要是实行法治的话,可能会做成行政效率下降和影响社会的秩序的相反效果,而且中国数千年来的传统文化,一直没有法治这个概念,要人民一时间认识并接受这种原则实属不可能。但我认为,有了宏观的视野以及务实的精神,在了解改革开放后国家前所未有地迅速发展的国情之下,中国内地会走出一条具社会主义的法治的道路。

  伯利克里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讲中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的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我想这一句就好精确的概括了法治最终目标--它就是走向民主的良法。

刑法总论精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显示出了党中央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下面是带来的,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

  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执行。”这要求我们全面审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党和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和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用法治思维规划指导和引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解决好与法治要求之间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法治中国,依法治国,不仅早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也已上升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坚强意志。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依法治国,不仅再次吹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号角,也为推进廉洁政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反腐法治化与国家法治化的路径基本一致。国家的法治化,即国家权力全部纳入法治轨道,就是把迅局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近年来,在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国家先后制定和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反洗钱法、 *** 采购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公职人员行为进行了规范。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对纪检监察业务法规制度如数家珍、驾轻就熟,还应该把法治作为一种精神信仰、价值追求,从更高层面、更深层次学习领会法规制度精髓,掌握各类法纪条规,体现和贯彻好法治精神,把“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式”作为一种思维习惯,敬畏法律、推崇法治、遵循法则。

  法制健全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和基础。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完善过去的一些法规,扎紧制度笼子,加快重要领域如权力公开、党务公开方面的立法程序等。现行某些规范权力的党内法规和行政规定,有的只是原则性的倡导,缺乏实际操作性;有的无责任主体,有的无配套政策,有的无程式性规定;有的只有禁止性规定和要求,缺乏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条款;有的党内法规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既损害了法规的权威性、执行力,也不利于开展内部监督。例如,在实际操作中,同样一起案件或相同的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和开除党籍都是在原则规定允许的框架内执行亩肢让纪律规定。所以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就出现了对干部腐败行为以纪律责任替代法律责任,甚至对一些违纪问题常采取“下不为例”的处理方式,客观上纵容他们在制度规定面前依然我行我素,在利益诱惑面前产生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因此,在党和国家层面,应认真研究解决党纪与国法、行政规定与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的一些缝隙,及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力度,从制度源头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在中央层面,还应围绕消极腐败现象的新特点、新趋势,围绕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工作业务程式等方面制度建设,防止因为断层和脱节而产生违法问题和办案事故;结合公、检、法、司等执法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的角色任务,加强与其之间工作运转程式衔接的制度建设,实现法制化规范、程式化运作,防止交叉打架、重复劳动,使反腐败的法律链条平稳延伸、无缝对接。在地方层面,应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特别是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目前,有的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台了诸如网路举报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公车改革等方面的法纪条规,在操作执行层面反映出了良好效果和社会反响,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宣传,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没有法制为底线作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仅失去了方向基础,也没有了根本遵循。党和国家不断结合时代特点强化反腐败工作法规制度建设,其根本目的是要让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在具体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现实问题,这既是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个人能力的要求,也有利于反腐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纪检监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做到心中有法纪、脚下有红线,实现法纪落地、刚性执行。一方面,要头脑清醒、擦亮眼睛,认清合情与合规之间的差距,合理与合法之间的鸿沟,不能空泛化、选择性、生搬硬套落实运用法规条款;另一方面,要谨防用组织程式代替法律规范,用工作纪律代替法律规定,用领导意志代替法纪要求的错误行为和现象。在纪检监察工作各项核心业务、关键环饥悉节,都要抓好法律实施的监督,甚至可探索引进第三方监督机制,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

  近年来,各类涉法涉诉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 增多,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内出现的许多问题也亟待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要认真梳理研究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制为统揽,以实践为课堂,不断强化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针对当前突出的仅用党纪而无法用法律规范的灰色地带、法律法规滞后性问题,比如裸官、 *** 取酬、收送“红包”、“吃空饷”等,许多违反党纪的行为在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这既是法律监督的盲点,也是法律界定的难点。比如,对官员失联事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后,办案保密规定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存在冲突、实施重处分物件审诉复议有无第三方介入监督、党外人士违纪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手段受限等新问题,要加强研究论证,有针对性地利用法律途径、法律武器,提出解决对策,运用法治方式破解此类难题;如对外资讯披露不畅通的问题,可以建立全天候网路值班新闻释出制度,针对疑难 *** 、申诉复议等问题,可探索吸纳律师、司法、第三方组织参与,举行公开听证会,这不仅是对法治精神的弘扬,也是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积极贡献。

  篇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显示出了党中央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推动工作前进的排头兵,肩负著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任,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的前提下,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群众利益为重,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经得起党和 *** 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切期望和考验,真正成为群众利益的代言人。

  当前要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纪检监察干部应该身先士卒,需从以下几点做起:

  1、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党性修养,按照党员标准,忠实履行 *** 赋予的职责,按照党纪党规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独善其身,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立场上的坚定,还要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依法依规认真履职,做到廉洁奉公,爱岗敬业,真诚维护群众利益,以实际行动争做党的忠诚卫士。

  2、要不断更新思想观念,更新知识结构,自觉把学习当成一种精神追求、一种终身需要,做到学有所获、学以致用,为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打好理论基础,与为民服务有机结合,在群众关注的腐败多发易发领域和关健环节,反“ *** ”查腐败,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确保党和 *** 各项惠民政策能够全面落实。

  3、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落实好,就要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带头遵守“廉政准则”,约束规范言行,一方面要以一颗平常心对待权利地位,以严谨的作风对待工作,以热情的态度对待群众,另一方面要以“打铁自身硬、正人先正己”的标准严格约束自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踏踏实实地生活,兢兢业业地工作,诚诚实实地交友,坦坦荡荡地做人,在遵纪守法方面为他人做好表率、树好榜样。

  4、要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使群众的利益得到维护,还要踏实工作,无私奉献,实实在在为民办事,更要常打预防针、常服免疫药,自觉规范自身履职行为,决不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确保自己清清白白做人,乾乾净净做事,不愧纪检监察干部称号。

  篇三:

  10月27日,省纪委召开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省委扩大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纪检监察系统贯彻落实工作。省委、省纪委书记陈伦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和省委部署要求。要抓好传达学习,迅速掀起学习热潮。要领会精神实质,牢牢把握依法治国的目标、原则和重点任务,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增强抓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统一思想认识,把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要求转化为实际行动。

  会议强调,要把依法治国理念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把依法治国理念贯穿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全过程,加强对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把依法治国理念贯穿于作风建设全过程,持之以恒纠正“ *** ”,驰而不息正风肃纪。把依法治国理念贯穿于惩治腐败全过程,强化“不敢腐”的氛围。把依法治国理念贯穿于制度建设全过程,逐步实现“不能腐”。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真正做到使党员干部“不想腐”。

  会议要求,要抓紧做好当前工作。年底前要抓好贯彻四中全会、中央纪委和省委全会精神,以“两个责任”为重点的责任制检查,在查案件的收尾,元旦、春节期间的监督检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自身建设等工作。

  省纪委出席会议。省监察厅副厅长、省纪委各厅部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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