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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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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或因实施城市规划对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其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中心城区及黄山风景区房屋拆迁衫纤管理日常工作,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管理工作。徽州区、黄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拆迁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司法、文化、物价、市容、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中心城区的(包括黄山风景区)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各区县的向房屋所或烂仿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申请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前,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八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进行拆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守市容、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历迅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第九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有关部门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载明的暂停期限内,就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并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依照本细则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二条 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内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十三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三级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爆破与拆除专业资质。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拆除房屋现场安全负责。
  拆迁人或拆迁单位必须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房屋拆除,并将委托拆除施工合同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裁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机关应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属中心城区的(包括黄山风景区)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属各区县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拆迁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提出强制拆迁意见,并附房屋拆迁许可证、裁决书等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意见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强制拆迁决定,并责成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公安等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迁;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强制拆迁的7日前通知拆迁当事人;
  (五)实施强制拆迁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记明强制拆迁过程和搬迁的财物,由执行人、被执行人签名;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 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共用设施。
  第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共同保证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安置资金使用需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下列房屋拆迁资料,建立房屋拆迁档案:
  (一)房屋拆迁、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
  (三)委托拆迁合同副本;
  (四)拆迁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文书;
  (五)与拆迁有关的其他档案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对属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对不具备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区域内的被拆迁人或虽具备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但不需要宅基地的被拆迁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对具备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区域的被拆迁人,经被拆迁人申请可另行审批宅基地,但只对其被拆迁房屋合法部份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部份)按照房屋建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三)各类房屋建安重置价格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建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前款规定的专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证明及产权档案中未标注用途的,参照实际用途,经产权人申请,规划部门同意,并到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认定房屋用途。对房屋用途确认有异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经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并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新建安置房的,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区县人均建筑面积(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标准为准)的,实行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应当提供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所在区县人均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一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不享有购房权利,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 拆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代管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三十五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 被拆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条 在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四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前款规定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除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结算货币补偿款外,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另行支付下列费用: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只限于生产、营业性、办公用房)。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送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住宅房屋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有关税费。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评估,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四)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
  (五)违法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关于各类房屋附属物、房屋装潢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政府1995年1月29日发布的《黄山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3月30日发布的《黄山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以及(黄房管〔2001〕66号)黄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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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的思想工作总结

建立“河长制”管理制度,全面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下文是为大家收集的河长制的思想工作总结,敬请关注总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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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的思想工作总结【1】

“河长制”工作开展以来,我区切实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结合“三线三边”整治和新安江流域综合治理工作,积极推进河道水环境整治工作,将“河长制”管理落实到位,确保活动开展正常。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2022年出台丰乐河流域“河长制”实施意见,全面实施“河长制”目标管理。我区于2022年9月4日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加强新安江支流丰乐河流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建立河道“河长制”管护制度,将河道管理责任落实到“河长”。

二、2022年“河长制”管理主要工作。一是深化责任体系建设。拓展“河长制”管理范围,细化延伸管理层次,在丰乐河流域由二级河长延伸至村(社区)三级,实行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河道“河长制” 管理责任体系。全丰乐河流域7个乡镇、沿河47个行政村共确定71个河(段)长,其中一级河长12个、二级河长12个、三级河长47个。实行分级分段管理,明确责任区域,加强日常督查。二是开展“河长”业务培训。3月7日,组织各乡镇“河长” 参加市委组织部、市“河长”办、市水利局、市新保局举办的2022年新安江流域河长培训班,对乡镇级“河长”进行业务培训,加深对“河长制”管理工作的认识,理清工作思路,提高业务水平。三是建立河道巡查巡护机制。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印发《黄山市徽州区丰乐河流域河道巡查制度》。区成立河道巡查队,乡镇村组织河道巡护队,对区域内河道进行巡护,区巡查和乡村巡护相结合,及时掌握河道情况。

三、开展河道、库塘清洁行动。9月27日,由区水利局、区文明办牵头,我区组织区四大班子领导、区直机关干部、乡镇(社区办)、村(社区干部)及志愿者1000余人参加的“保护母亲河,清洁新安江”河道、库塘清洁千人集中大会战活动。本次清洁行动重点范围为全区中小河流、水库、塘坝以及城乡结合部、河道重要节点部位,包括丰乐河岩寺城区段、乡镇政府驻地主要河流以及沿国道、省道、旅游景点等重点村庄的河流。重点开展对16 处、41.8公里河段和四村水库库区的清洁,以及河道阻水障碍和沟渠进帆型行清理。

据统计,全区累计动用水面打捞船20余条,挖掘机7台次、铲车6台次、运输车16台、垃圾保洁车43辆态宏猜,共打捞清运垃圾86吨。通过这次整治,丰乐河河道卫生环境得到了明显提升,有效提高了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也有力促进了美好乡村建设。

四、加强丰乐河重点河面打捞。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强化保护意识。区水利局会同区文明办、环保局、新保局等单位开展了保护母亲河倡议活动,在区电视台滚动播送并到各村组、小区张贴倡议书,对沿河乡镇村发放宣传资料,提高了居民保护水环境意识。二是搞好源头管理,突出重点区域。实行村级保洁和河道清洁相结合,以乡镇为单位落实责任区域,把河道水面保洁工作纳入常态化和精细化管理。区水利局负责丰乐河主干道(城区宝塔电站至西溪南大桥段长约6公里)、颖溪河城区段、丰乐水库二坝水面日常保洁;各乡镇负责辖区支流的水面保洁工作,齐抓共管,有效抓好漂浮物的管理。三是加强丰乐河干流和丰乐水库打捞队日常管理。成立专业保洁队伍4支,分别负责丰乐河主干道、颖溪河城区段、丰乐水库、丰乐水库二坝水面保洁工作。我区还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定河道保洁队伍。9月上旬,完成了丰乐河城区段绝迅河道保洁项目(2022—20xx年度)招投标工作,选定黄山市徽州区日洁保洁有限公司为项目保洁队伍,并于月底与其签订了保洁合同。

五、加强流域河道采砂治理。强化丰乐河及其12条主要支流的采砂管理,与区直有关单位、沿河乡镇协调配合,规范河道采砂和沿岸采石洗砂行为,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基本实现了没有无证非法采砂行为的目标。为响应市政府开展新安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我局近年来对河道采砂审批“做减法”,逐步取消了河道采砂场的审批,我区河道基本划定为保留区、禁采区,无河道采砂场。

六、开展 “河长”公示牌树立工作。根据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要求,我区将在丰乐河流域7个乡镇、沿河48个行政村辖区河道设立“河长”公示牌。目前市一级“河长”公示牌1块(市领导)和区二级“河长”公示牌12块(区领导)已基本完成,乡镇三级“河长”公示牌和村四级“河长”公示牌正在制作安装。

七、下步打算

我区将按照“河长制”目标管理的要求,通过加强与市“河长制”办公室对接沟通和兄弟区县的交流学习,加大区内部门和各乡镇的协作配合力度,认真积极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扎实有效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河长制”目标管理工作取得新突破,确保我区水环境持续改善。

1、进一步完善“河长”公示牌信息,为持续深入开展河长制工作打好基础;

2、结合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加强“河长制”落实和督查。搞好丰乐河孙公桥至西溪南桥、颍溪河城区段、丰乐水库及二坝水面保洁工作。

3、不断健全和完善“河长制”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实施河道巡查制度,开展河道巡查。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河面打捞,治理采砂洗砂。搞好丰乐河文峰桥至西溪南桥、颍溪河城区段、丰乐水库及二坝水面保洁工作。
 

河长制的思想工作总结【2】

20xx年度,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省、宁波市关于“五水共治”的战略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治水强基攻坚年”活动,以铁的决心和举措,打好这场治水攻坚战。全市水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一)以“十大行动”为龙头系统治水。

将“五水共治”作为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来抓,确保部署得当、人员充实、制度有力。一是明确目标定位。对照上级治水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以治污水为重点,按照“清源头、管入口、通脉络、修内功、出重拳”的总体思路,通过“十大专项行动”(截污纳管、工业企业污染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河道清理清淤、清水环通、河道水生态修复、饮用水源保护、治水工程建设、联合执法)持续推进,力争到20xx年全市城乡河道基本消灭劣五类水体。二是确保人员就位。第一时间成立“五水共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立综合组、治污水工作组、防洪水排涝水工作组、保供水抓节水工作组,由市水治办、住建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和卫生局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各镇(街道)明确治水责任,开展治水工作。同时,对“河长制”进行深化和完善,实现市镇村“河长制”全覆盖,将治水责任落实到个人。三是机制落实到位。加强制度化建设,确保“五水共治”工作运行顺畅。督查机制上,在建立市水治办督查、河长单位巡查、人大政协专项巡视制度的同时,探索实行对账式和菜单式督查。每月对各镇(街道)进行暗访,问题及整改情况以照片形式做到一一对应、前后对账。执法机制上,加大涉水违法打击力度,20xx年累计作出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115件、办理刑事案件24件。积极探索供电、供水部门参与的快速执法机制,对问题严重的排污企业进行停水停电处理,共开展快速处置7起。考核机制上,将“五水共治”作为市对镇考核的重点内容,建立每月工作通报机制,实行每月一小考、年底一大考,并将每月各地工作情况按由差到优的顺序进行排名。

(二)以“清三河”为重点面上治水。

把“清三河”作为水环境治理的重点和突破口,使治水真正出实绩见实效。一是清底子。在地毯式排查摸底基础上,204条“三河”全部建立“一河一策”,并采取动态化方式,治理成效好、水质改善明显的河道经验收合格后,划出“三河”名单;新发现或治理后又出现反弹的问题河道,重新拉入“黑名单”。二是重治理。20xx年度91条“垃圾河”已全部治理完毕,113条134公里“黑河”、“臭河”中,100条已完成治理,治理长度123公里,疏浚56.8万方,封堵排口406个,拆除违章建筑4.01万平方米。河道水质得到明显提升,9、10、11、12月份4个月水质检测数据显示,我市79个检测点中,V类及以上监测点分别达到35个、40个、37个、28个,消灭劣V类点超过30%。三是强管理。市水治办分三组对全市各镇(街道)进行巡查督导,每天至少保证一组下镇巡河,对于督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督查单形式要求各地、各单位限期整改。20xx年共发出督查单80件。同时,对照省“清三河”达标县(市、区)创建要求,实施了“清三河”达标镇(街道)创建工作,通过媒体公示、现场验收和水质检测,11个镇(街道)成功完成创建任务。

(三)以重难点为突破口攻坚治水。

面对“五水共治”中出现的“拦路虎”、“硬钉子”,充分做好苦战、硬战的准备,在今年第二次“五水共治”领导小组会议(扩大)上,通过了9项重点难点工作专项行动方案(污水管网运行管理、工业园区纳管清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涉酸行业、屠宰行业、畜禽养殖场关闭整治,排水许可管理、城区暗河专项整治和水环境综合执法),牢牢把握主动权,打好治水主动仗。一是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我市农村人口密集,农村污水施工难度大,为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治理任务,专门抽调人员组成实干班子开展这项工作。20xx年计划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63个,完工52个,接纳12583户,受益户数4.2万户,其余11个正稳步推进中。突出工程质量监管,做到各镇(街道)有专管员、各实施村有质量监督员,严格落实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留存制度,特别是探索建立了标准示范段建设制度,规定只有在示范段工程通过验收后,施工方才能进行全面施工。根据实际需要,对农村生活污水财政补贴方式进行调整,从原来的市财政补贴60%提高为按类别给予60%—90%的补助。另外,超额完成公厕改造任务,20xx年计划改造146座,实际完成232座。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治理。20xx年计划关闭市级一类河道两侧和饮用水源水库集雨区内畜禽养殖场153家,实际关闭144家,暂缓关闭8家。完成183家生猪养殖场治理任务(含关闭),配套落实生态消纳地5.8万亩。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62万亩;推广商品有机化肥1.2万吨。三是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今年新增污水管网45公里,新增纳管排水户770家,发放排水许可证1015本。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建成投产,日处置污泥200吨。完成污水网管疏通、修复120公里。三座污水处理厂共处理污水6236万吨,削减COD1.13万吨,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87%,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78%。四是强力推进工业污染源治理。深入开展六大行业及涉酸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着手对重污染企业进行整治提升,对324家企业实行“一厂一册”式监管。完成高耗能重污染企业整治提升4家,完成化纤企业产能淘汰11.5万吨,新装省、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自动检测系统6家。工业危害无害化处置率达100%。

(四)以洪涝节供为内容综合治水。

按照“五水共治、握指成拳”的思路,在重点抓好治污水的同时,不折不扣推进防洪水、排涝水、抓节水、保供水等其他“四水”的开展。一是内外并进破平原水网之困。根据我市平原水网资源型、结构型缺水且河道无落差、内核水循环差的实际,以“三横十一纵”河网建设工程为核心,20xx年重点推进了曹娥江引水工程、四灶浦拓疏工程、潮塘江拓疏工程、东横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完成投资12.32亿元。到20xx年底,全市已累计建成骨干河网260余公里,水面面积从原来的36.83平方公里增加到52.69平方公里,蓄水容量由原来的3700万方增加到8800万方,有效提高了河网调蓄能力。二是护节并重保饮水安全。在近年来先后实施姚江、梁辉、汤浦等境外引水工程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慈溪市城乡一体化供水安全保障规划研究》,城南水厂新建工程列入日程,20xx年完成市域供水管网新建11.7公里,改造10公里,组织开展输水管线突发事故应急抢修演练,确保全市供水大动脉安全运行。同时,扎实推进节水工作,共发放节水器具4035套,建成屋顶集雨系统100个共计1.2万平方米;新增节水灌溉面积2.4万亩,累计12.4万亩。三是建管并举除城市排涝隐患。编制实施慈溪市引水环通及中心城区排涝能力提升规划,完善区域防洪排涝工程体系,总投资49.4亿元的新城河建设工程正式启动。加强雨水管网和行洪河道养护,对城区雨水管网进行了集中清淤疏通,投资100余万元,疏通管网110公里,清淤雨水井4000座。同时,建立了路面积水动态巡查与处置队伍,加强人员力量和强排设备配置,确保台汛期无持续积水情况发生。

(五)以全民参与为载体创新治水。

将实干、苦干同巧干创新相结合,既做到心中有底、脚上有力,同时也确保手上有法。一是挖掘典型做法。20xx年度各地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摸索出了许多治水新路子、好方法,如污水截断防倒灌、凉晒河道查源头、闭口试验查混接、水质检测查源头、封堵排口查源头等做法,在“清三河”中发挥了突出作用。积极借助专业科技力量,组建慈溪市“五水共治”技术专家团,聘请技术专家35名,与南京大学环境学院和部分环境专业院士工作站进行战略合作,推广治水技术应用,开展治水难题攻关。二是营造舆论声势。一方面加强新闻舆论引导,探索建立“新闻联系单”制度,开展“好新闻”评选活动,通过村干部论坛录制《“五水共治”再现江南水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题节目,开展民生面对面《“五水共治”共建幸福家园》节目直播,聘请12位“大V”组建“五水共治”网络监督员队伍,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的影响力,积极扩展“五水共治”知晓度和参与度。另一方面,切实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以敦和园区非法电镀企业专项执法为原型录制纪实节目,在慈溪电视台“法制时空”进行播出。与此同时,充分发挥“老娘舅”、“民间和谐员”等社会力量,协同执法部门开展大排查、大联调,20xx年共开展“五水共治”矛盾纠纷排查309次,调处11起。三是开展全民治水。引导社会各界治水护水,筹集“五水共治”捐款3.7亿元。广泛开展“巾帼助力水环境、品质慈溪建新功”、“走进慈溪母亲河、寻梦美丽江南水乡”、“五水共治”全民参与集中行动等系列活动,组织党员、团员、妇女、新慈溪人连续三个月每周三开展系列活动,参与人数突破12万人次,在全市中小学生中发起了“大手牵小手”治水活动,在外来人口中开展了“亲水、惜水、护水,共建美丽慈溪”专项行动。

经过一年的综合治理,我市水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如管网运行及污水处理不稳定现象较为普遍;畜禽养殖场整治不彻底,宜、限养区养殖场超标排放问题突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整治不够深入,个别河道存在久治不愈现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任务重、监管难,特别是建后运行、维护、管理面临巨大压力;河长制管理不够精细,全民参与、社会监管力量缺乏,镇、村两级的河长制管理工作尚待进一步细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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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区刑事案件判决

“悬崖”: 梦见悬崖,生命和财产都会受到严重的威胁。梦见站在悬崖边上,灾难会降临薯纤老在自己和家人的头上。梦见从悬崖上掉下来,生意会倒闭。已婚女人梦见自己从悬崖上掉下来,会被丈夫看不起。青年男女梦见从悬崖上掉下来,是不祥之兆,至交的竟会失败。商人梦见从悬崖上跌落下来数升,生意会突然受到冲击。病人梦见从悬崖上跌落下来,处竖戚境艰难。老人梦见从悬崖上掉下来,孩子会溘然而逝。工作人员梦见掉在悬崖下,会有被解雇的危险,或被辞退。梦见陌生人从悬崖上跌落下来,能治服自己的仇敌,但是会与自己的支持者分道扬镳。梦见妻子从悬崖上掉下来,妻子会更加体贴自己。梦见有人把自己从悬崖上推下去,会遭人暗算,有可能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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