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缺席审判 以下哪一类案件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不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对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应当加以完善维护司法效率与公平正义的统一。具体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关于知情权。被告人享有知情权是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得以,。希望《刑事被告缺席审判》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以下哪一类案件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不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公开宣判当事人缺席法院可以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形。确系判决仅仅表明法院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猛谨裤,但并不会影响该确系当事人在判决之后所享有的上诉权利。

刑事被告缺席审判

一、公开宣判当事人缺席法院可以判决吗?
      公开宣判当事人缺席法院可以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形。确系判决仅仅表明法院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但并不会影响该确系当事人在判决之后所享有的上诉权利。
      缺席审判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不能缺席审判的。
二、哪些案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原告无故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枝简被告提出反诉的;
      2、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晌拍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被告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经法院立案后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6、离婚案件中,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传唤仍不到庭的,经开庭审理,可缺席判决。
三、缺席审判后不服可以上诉吗?
      可以就判决上诉。
      缺席判决是指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形。确系判决仅仅表明法院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但并不会影响该确系当事人在判决之后所享有的上诉权利。所以,尽管当事人未到庭,但若判决结果当事人不予认可,亦可就判决提起上诉。
      缺席判决大多发生在两种情形下:一是诉讼材料无法送达法院采取公告送达,二是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未能按期准时参加庭审。
      对于离婚案件等民事案件,法院是可以在当事人缺席判决的,但是对于刑事案件,若是被告或者是原告不到庭,是不得在此种缺席的情形之下判决的,这是为了防止检察院在没有获得足够的证据的情形之下就判决。

被告审理过程中死亡缺席审判需要上到中院吗

法律主观:

如果是 自诉案件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决定 逮捕 。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到庭参加 诉讼 ,我国没有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缺席审判的制度。对于不想出庭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一般法院会在开庭三日前向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樱氏人送达传票通知他们开庭的时间、地点早册,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会再次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过两次传票 传唤 ,还是不出庭的话,法院就会派出司法警察强制 拘传 其到庭参加诉讼。脊睁散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 公诉人 、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行政诉讼中被告缺席审判的后果法条

法律分析:立案后找不到人,法院能否开庭取决于案件类型。若民事案件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是可以对被告做缺席判决。因为民事案件的判处的惩键旦罚一般是与财产相关,不涉及生命等权利。因此,民事案件立案后,法院是可以开庭。若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脱逃或者未归案,法院是不能开庭,因为开庭参与庭审活动,是被告人是一项权利。我国刑法是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法律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稿迹扰人民检察院州贺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新民诉法关于当事人不到庭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渣正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仲裁当事人不到庭如何处理

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的通知后,应该按开庭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参加庭审。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请求延期开庭。 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这主要是考虑仲裁过程中应当贯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本原则,特别是申请人往往是主张权利的一方,申请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时,规定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如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在有些案件的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以拖延仲裁程式的进行,拖延裁决的作出。因此有必要设立缺席裁决的制度,以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而使申请人的损失扩大,同时,也是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民诉法中当事人近亲属是哪些?

当事人的近亲属,指自然人作为当事人时,当事人的则燃夫、妻、父、母、子、女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范围最为广泛。

劳动仲裁当事人不到庭怎样处理

出庭参加仲裁开庭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庭通知的开庭日期、地点参加仲裁开庭审理。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即对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一)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是申请人对其仲裁权利的积极处分;但行使该权利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必须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同意撤诉的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虽然未主动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请,但是,申请人出现法律归定的情形用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仲裁的,可以按照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从而终结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收到必须是书面的开庭通知,同时申请人不到庭并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申请人中途退庭未经仲裁庭同意的才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否则,可能会导致延期开庭,而不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二)缺席裁决
相对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对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本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参与仲裁审理时,仲裁庭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后,即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活动。
同样孙梁虚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请人必须是经仲裁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才可以进行缺席裁决,否则也可能会导致延期开庭。

最新民诉法关于提管辖异议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阶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阶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我国《民诉法》和《民诉意见》对于正当当事人是如何确定的

《民诉法》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诉意见》 :baike.baidu./view/2275406.htm

<民诉法修改决定>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定事由之探讨?

问:申请再审审查程式立法给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法院的审查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修订后民事诉讼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规范审查程式:一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这有利于改变当事人向不同级别法院重复申请的现象,防止上下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请再审案件相互推诿;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申请再审事由,指引当事人依据法定事由申请再审;三是明确规定了审查期限,要求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四是明确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传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询问有关事项,这样就使得再审审查程式由封闭式程式转变为开放式程式,由法院内部程式转变为公开的诉讼程式;五是要求以裁定结案,规定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再审申请,应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这就增强了审查文书的拘束力。上述规定奠定了审查程式的立法框架,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四个原则
问: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维护,关系到司法为民工作方针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各级法院立案审判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依法规范这项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要规范透明。要在接收材料、受理、审查、询问听证、制作裁定等每一个程式环节都做到认真周密。虽然立法没有规定这些工作环节的具体要求,但是作为一个法定程式,保证当事人适度的知情和参与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防止产生多头申诉上访。可以说,程式越规范、越透明,就越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服和监督机关的认可,就越能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
二要及时高效。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及时高效审结申请再审案件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标尺,直接关系到立法目的能否实现。面对法定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必须想方设法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严防申请再审案件大量积压。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方法,力求在规范透明的基础上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三要宽严适度。由于立法将再审事由细化、独立化,因此,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的标准与再审改判的标准已有很大区别。工作中,对于再审事由的审查要严格把握,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原审裁判是否有错误的把握可以适当放宽,不应再简单以再审改判率来衡量审查工作质量。从当事人来讲,也要对于提起再审标准和再审改判标准的差异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四要分析说理。裁判文书是审查程式的产品,其质量直接反映了审查工作的水平。提高审查水平和透明度必然要求改变以往驳回通知或者再审裁定理由简单或者不讲理由的做法,提高文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对方起诉重婚罪如果当事人不到庭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诉法中,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诉讼的同时,提交了新的证据,法院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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