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监督不力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一律由公安机关进行。可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大量的。加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活动的监键纯纳督,对于保证不立案活动依法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结合不立案监督的实践,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监督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裤晌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稿没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不断强化普通刑事犯罪检察监督

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不被支持的,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陆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隐键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早携迹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
一、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二、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
三、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问题

在检察院对案件不立案监督的情况,可以向检察院请求说明理由,看检察院的回复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可以要求复议,对复议有意见的,老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或同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请上述单位对此案进行审查,督促该检察院进行监督禅兆。如果认可检察院的结论,可以不再申诉,如有权益诉求,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侍袭羡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受谁的监督
      1、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没有哪个专门的机关来监督检察院;我国的检察部门是实行上级监督下级的制度,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机关的侦查活动受检察院的监督。
      2、要监督检察院只有采取通用的监督方式,包括监督、纪检监督和媒体监督;
      3、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三家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纤宽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如果单纯的说监督,检察机关是有监督的。刑事诉讼中,机关为侦查机关,检察院为公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当然,检察院自侦的案件除外。
      5、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犯罪案件,应当依法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1.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握竖渗、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段脊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本身就是属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检察院的监督是由其上级检察院或者是平级的公安部门法院共同进行,而如果认为对于检察院监督不力的可以选择联系律师处理,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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