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法研讨材料 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全文

从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审查意见”的单方、书面审查模式到2009年最高检《关于贯彻,。希望《刑事执法研讨材料》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下,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推动我国刑事法治改革与行政法治创新的重要方面。随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继出台,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项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要从根本上伍判解决这些问题,真正建立起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无疑是一个系统的治理工程。对此,本文从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内在逻辑关系入手,针对目前困扰两者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眼于两者相衔接的程序机制设计,试图探求切合现实需要的解决方案。
内容:
一、存在的问题
1. 相关衔接规范立法位阶低,执行的约束力不强。
目前公安、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发布的各种规则和办法,法律位阶较低。均属法规层级或工作规范性质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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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没有法律上的普适效力和约束力。而且,现行出台的文件原则性规定多,实务性规定少,不利于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
2. 当前实践难以突破行政层面配合的局限。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和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虽然很多部门法都作出了诸如“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但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更无相应的罚则配套。
3.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不足。 在查处职纳唯务犯罪方面,除当事人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外,检察机关缺乏了解和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手段,难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因发现难、立案难、侦查难,由此导致涉嫌犯罪人员逍遥法外。
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几点建议
1. 完善立法,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司法化。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的法定化。虽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 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但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移送的随意性很大。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渠道的进一步畅通,应该将移送程序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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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畅通信息交流机制
信息是建立沟通的媒介和“润滑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种程序机制要真正得以良性地运转起来,必须畅通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一方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执法情况及时向公安、检察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要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充分的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即公安机关要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查处情况;检洞橘培察机关要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有关行政犯罪案件方面的情况等,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
3、健全联席会议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对于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与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倡导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证据把握的优势,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收集、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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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保全证据。
预期价值:
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后,使锡林浩特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有了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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