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致人死亡刑事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样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样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产品致人死亡会坐牢,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证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人命关天容不得一丝侥幸这两天,一起事故牵动着国人的心。山东诸城舜王街道。一家化工厂在明知废料有毒的情况下,为了节省成本,竟然违法倾倒。结果在倾倒过程中,化工废料发生扩散,瞬间弥散,致使4名人员中毒死亡,多人受伤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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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已立为刑事案件,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难以想象,那家化工厂的决策者竟然会如此草菅人命,竟然将有毒废料就这么赤裸裸地排放出来。及时没有出现安全事故,这些有毒物质也会悄悄地对周边居民产生致命的影响。工厂责任人不知道后果吗?他知道,可是却知法犯法,简直罪不可赦。事故里,最可怜的还是那逝去的4条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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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都是苦苦讨生活的劳动者,本以为可以做完工作安心过年,却没想到永远的定格在了这个寒冷的冬天。

一位老母亲哭得很惨。她的儿子为了让家人放心,每次都会给母亲发一条简短的微信:“出发了”或者“回来了”。

但这次,儿子不幸被列入遇难者的名单里,这位可怜的母亲再也等不到那条温暖的、报平安的信息。

命运总是如此残酷,从来没有体谅过他们的艰辛。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就让所有可期的美好,所有对明天的憧憬,轰然倒塌。世事无常,真是不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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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查是最好的告慰老话说:人生在世,天灾可免,人祸难防。其实人祸远远比天灾更可怕。人祸本来是可是避免的,却又在一次次的疏忽甚至是故意中发生。这次的悲剧,就是典型的人祸。须彻底调查,一定要严肃处理,这才是对亡灵最好的告慰。大家还记得去年浙江温岭油罐车爆炸事故吧。在大溪镇良山村附近高速公路上,一槽罐车爆炸冲出高速公路,随后发生了惊天动地的大爆炸。当时的惨烈程度让人触目惊心。油罐被冲击力直接抛上天空。许多汽车被掀翻,燃烧。有附近的民房被爆炸直接炸塌。现场就像好莱坞的电影一样,满目疮痍,简直是炼狱一般。事故最后造成19人死亡,178人入院治疗。还有重庆市永川区的吊水洞煤矿的一氧化碳超限事故。事发时共有24名矿工被困井下。经全力救援,只营救出1名幸存者,其余23人全部不幸罹难。最让人痛心的是,事发煤矿两个月前已被叫停关闭,此次是安排工人下井对设备进行最后拆除。结果却演变成了人间悲剧。

谁都知道,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可是安全事故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发生,为什么?因为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更难。

对于那些为了一己之私而造成他人受害的,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一查到底,方能让这个世界更安全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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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万般残酷哪有岁月静好山东栖霞矿难,举国关注。最后经过半个月的救援,11人获救,被称作生命的奇迹。可是也别忘记,有10名矿工不幸遇难。10条生命,就这样消失在了黑暗的坑道里,连遗言都没有。想想真的好悲伤。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在中国,每年非正常死亡的人数超过320万,平均每天有8767人死于事故。再细化计算,平均每分钟就会有6个人意外逝世。意外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只不过这次是我们幸运,没有落到我们头上而已。最可怜的是,大多数事故中的遇难者都是普通劳动者,甚至是社会的底层。他们拿命换钱,苦苦的求生,可是最后厄运却不曾放过他们。

贫穷和灾难,往往相伴而生。曾经看过一句话:“其实真正的送别没有长亭古道, 没有劝君更尽一杯酒, 就是在一个和平时一样的清晨,有的人留在了昨天。”人生,总是充满了各种突发和意外。在灾祸面前,每个人不过都是苦苦挣扎的个体而已。这世界的残酷真相就是:人生起落是无常,你永远不知道灾难什么时候来。没灾没难,才是最大的不动产。

如果人生太难请好好珍惜当下佛家有句话:世间的期待有一千种,最好的那种叫明日可期;人生中的谎言也有一千种,最大的那种叫来日方长。是时间麻痹了我们的神经,让我们总以为岁月漫漫,时光可以肆意挥霍。

而多少人直到垂暮之年,躺在病床上奄奄一息、动弹不得时,才会回首感慨过去还有太多未曾追寻的梦想,有太多擦肩而过的遗憾。灾难来临时,从来不会手下留情。人生有太多猝不及防,所有的梦想,所有的爱,都经不起一场意外。生死离别,往往只在旦夕之间。

有些人和事,一旦错过,便是永远。你永远不知道,明天是否还有机会表达。凡事不要等以后,凡事也别奢求重来,唯有珍惜当下。

所以,别让自己在一个“忙”字中,辜负了时光;一个“等”字里,抱憾了终身。趁着还有时间、还有机会,多陪妈妈吃吃饭,跟爸爸聊聊天,带孩子去他想去的游乐园,跟爱人表达你的爱……因为,人生无常,而人生并不长。

交通意外致人死亡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捐赠的产品因为质量问题而导致受赠人死亡的,捐赠人应该对此负责并视具体情况保留是否追究捐赠人刑事责任(比如明明知道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会导致危险的发生仍恶意捐赠给他人);如果不是因为质量问题导致受赠人死亡的则捐赠人不负责任。

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的条件包括超过追诉时效、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犯罪证据不充分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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