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刑事判决 被害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如何申请抗诉

年11月27日,涞水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徐仲勇的行为是非职务行为,判定徐仲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徐仲勇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涞水刑事判决》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1、该动物的基本情况介绍(简单概括)
苍鹰(拉丁学名:Accipiter gentilis)是中小型猛禽。体长可达60厘米,翼展约1.3米。头顶、枕和头侧黑褐色,枕部有白羽尖,眉纹白杂黑纹;背部棕黑色;胸以下密布灰褐和白相间横纹;尾灰褐,有4条宽阔黑色横斑,尾方形。飞行时,双翅宽阔,翅下白色,但密布黑褐色横带。雌鸟显著大于雄鸟。食肉性,主要以森林鼠类、野兔、雉类、榛鸡、鸠鸽类和其他小型鸟类为食。栖息于不同海拔高度的针叶林、混交林和阔叶林等森林地带,也见于山施平原和丘陵地带的疏林和小块林内。视觉敏锐,善于飞翔。白天活动。性甚机警,亦善隐藏。通常单独活动,叫声尖锐洪亮。见于整个北半球温带森林及寒带森林。
2、该动物属于何种等级野生保护动物
列入《华盛顿公约》CITES濒危等级:附录Ⅱ生效年代:1997。
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202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 3.1——无危(LC)。
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等级:二级生效年代:1989。
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3、该动物的照片

涞水刑事判决


4、某某某因贩卖该野生动物被判刑。(简单概述一个案件,案号、嫌疑人匿名,判刑情况)
郭铭海非法收购、运输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案号:(2022)豫13刑更94号
2022年10月3日晚,郭铭海在湖北省涞水县车长山非法猎捕两只鹰后以人民币2400元价格出售给王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鹰属于苍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22年11月16日上午,在河北省高碑店市,郭铭海介绍王某将手中三只鹰、一只隼,以人民币3900元价格出售给王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鹰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22年4月份下旬,在河北省涞水县车厂山上,郭铭海非法猎捕隼后,一只死亡,一只以人民币1500元价格出售给王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鹰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另查明:涉案鹰、隼分别为隼形目鹰科其它鹰类及隼形目隼科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鹰的野生动物资源参考价值为贰万伍仟元整,每只隼的野生动物资源参考价值为壹万伍仟元整。郭铭海出售的五只鹰、二只隼的野生动物价值损失已在其他刑事案件中得到支持,在第三起指控中猎捕后造成死亡一只隼的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未处理。
2022年12月19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381刑初1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郭铭海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元,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22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对罪犯郭铭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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