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案件,通过刑事诉讼,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移送,需要澄清一个问题,即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可以对涉嫌犯。希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

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涉林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执法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备案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可按主营业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中央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条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司法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撤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取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应当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并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备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由原发证、备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是否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十五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六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4),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执法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地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一般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电子数据是指借助于信息技术生成、修改、删除、存储、传递、获取等形成的一切数据,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设备、存储介质中的信息。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调查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通过网络巡查等技术手段获取的、具有可靠性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可以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除案件特殊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格式见附件5),载明时间、地点、有关事实、经过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询问对象或者有关人员核对,经核对无误后,询问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捺指印,并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询问对象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捺指印。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等。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于涉及互联网信息内容违法的场所、物品、网络应当进行勘验、检查,注意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条件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或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调取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格式见附件6),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不得进行损毁、销毁或者非法转移证据。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的,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 为了收集、保全电子数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格式见附件8)。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2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格式见附件9):
  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四)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 听证、约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
  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送达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格式见附件11),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格式见附件12)。
  第六章 处罚决定、送达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3),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情节复杂、重大案件标准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 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通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编号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决定实施。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格式见附件15),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6)。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格式见附件17),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一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二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四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第十五条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第十九条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二条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三条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办案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第二十四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

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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