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刑事司法 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全文

虽有上述不同点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据制度作为其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均贯穿了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受到诸多共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规制,大。希望《大陆刑事司法》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全文

法律分析:会有案底,犯罪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的,适用中国刑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的通知》

二、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五)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

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并对犯罪人员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2022年初,经国务院同意,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2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22〕1号

  一、总体要求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2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十八)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十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二十二)加强法治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月17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

问题一:中国的司法程序是什么 司法程序,又称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权行使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等的总称,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不同的内容。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简单复杂程度又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普通程序是:
1,起诉。通常是书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受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
3,审理前的准备。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提出答辩状,双方交换证据,法院允许自行调解。
4,开庭。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伐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问题二:进入司法程序是什么意思 就是行政裁决(是一个拆迁中的特定行政行为)结果,很可能已经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三:司法程序怎么走 司法程序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司法程序精义《司法程序??序》  仪式是很重要的,中国古代就讲究这个,春秋战国时代就讲究“礼”。古汉语中“礼”作社会法则或礼仪来解释。如果不讲礼,问题就大了。孔子惊呼“礼崩乐坏”,就是说大家都不讲程序,不讲规则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礼就是一种程序。为官也是一样,官要有官的威仪,威仪也是一种程序。只要是官,就讲究威仪的程序,不分国界,没有什么本土化可言,也没有什么文化冲突可言。说到程序,中国人民就一向重视程序,尤其是君臣关系方面的程序。见到皇帝要磕头,要请安,喊“万岁,万岁,万万岁”。这就是一种程序,权力是要通过程序才能体现出来的。民国后进步了,不喊万岁了,但代之以政治口号,开会必集体背诵总理遗训,有时还要唱“三民主义,吾党所宗”。诸君,如果我们对法律很不理解,如果我们对程序很不理解,不妨看看历史,看了历史我们就会恍然大悟,豁然开朗。  美国也很重视程序,尤其是重视司法程序。美国人把一些大事、要事,甚至是烂事交给法院和法官去办,因为法官是比较正直的饱学之士,更因为法院审案有其特定的程序。其实,法官本身就是通过特殊程序产生的。  一、司法程序 “程序”一词可能引起歧义。法律英文中有三个词“process”,“procedure”和“proceeding”,都可以译作中文的“程序”。首先是“process”,也就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中的“程序”。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常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也泛指权力机构的决策应该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Proceeding”则一般指诉讼。当然,还有各类诉讼方面的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其程序的英文“procedure”,也是“程序”的意思。此类法律大多是些法定规则,重在规范是律师在法院进行诉讼的方式。  “司法程序”(judicial process)不同,是指法官如何操刀办案,更多的是传统,是约定俗成。按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判例的解释,司法程序指“法院就某一个人或某一财产获得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方式。”《司法程序》一书作者在前言中对司法程序也有一个简单的定义。所谓司法程序,就是“探讨美国法官如何判案”。《司法程序》一书就是探讨法官的判案过程,探讨美国法官如何处理要求其解决的问题。  美国法学院多数没有司法程序这门课,其内容散见各处。比如,司法程序涉及法院权力的来源,这原属于宪法学科的问题。法院有什么权力?法院的权力来自何处?这是美国先哲所写的《宪法》和判例所体现的司法实践所不断探索的问题。而法院的审案流程则见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司法程序的内容包括“普通法审判”,涉及普通法的历史。美国法精要丛书中另有一本《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专门介绍普通法的来龙去脉。司法程序还涉及到法哲学的问题,即,如何解释法律。但法律解释问题、“字......>>

问题四:转入司法程序是什么意思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性质可分民事和刑事两种程序,民事争议司法程序就是打官司的程序;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就是侦查、起诉、判决的程序。

问题五:进入司法程序指法院宣判?还是指什么?谢谢 进入司法程序是指进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问题六:什么是准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和准司法程序有什么区别 你好,这些法律上的问题,您还是问下懂法人士吧,通过律伴,法律平台上可免费问。

问题七:请问法律上的实体和程序是什么意思 是指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指的是法律的实践过程,不仅包括司法程序,还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程序以及准司法的仲裁程序。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性权利、义务是调节这一互相衔接的法律实践过程的机制。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性权利、义务,实体性权利、义务都已经被法典化,属于抽象的、概念化的形式法范畴,表现为法律规范,但它却是法律程序中的调节机制,本质上是实践的。但是,不可能用程序性权利、义务来界定法律程序,因为程序性权利义务已经形式化,人们不可能在一个平面空间之中复制出在立体空间中进行的复杂过程。实体法,在今天看来,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如自由、人格、财产、安全等,另一方面是关于参与各种法律程序的权利,如选举权、诉权、辩护权、知情权等。这些基本权利是人们建立 *** 或采用相应法律程序的目的和根据所在。前一方面的内容,如财产权利、人身自由等,作为法律规范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各种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目标;后一方面的内容,如选举权、诉权、辩护权等,又是法律程序自身的合法性源泉。比较而言,法律程序应当是人们为建立和实现这些价值目标而采取的实践步骤。因而,法律规范那些基本价值的实现是任何权宜之计所不能取代的,法律规范上的非议是再精巧的程序设计也无法弥补的。

问题八:警察局说要走法律程序 是什么意思 走法律程序就是走法律程序,先把话给说清楚

问题九:什么叫司法 司法即法律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所适罚的法律包括民法、行政法等具体的法律。民法、行政法等有时候是指部门法,有时候是指法典或单行法,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宪法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法典,民法、行政法却没有颁布法典,而是以分散的单行法的形式出现。

问题十:司法程序怎么走 司法程序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司法程序精义《司法程序??序》  仪式是很重要的,中国古代就讲究这个,春秋战国时代就讲究“礼”。古汉语中“礼”作社会法则或礼仪来解释。如果不讲礼,问题就大了。孔子惊呼“礼崩乐坏”,就是说大家都不讲程序,不讲规则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礼就是一种程序。为官也是一样,官要有官的威仪,威仪也是一种程序。只要是官,就讲究威仪的程序,不分国界,没有什么本土化可言,也没有什么文化冲突可言。说到程序,中国人民就一向重视程序,尤其是君臣关系方面的程序。见到皇帝要磕头,要请安,喊“万岁,万岁,万万岁”。这就是一种程序,权力是要通过程序才能体现出来的。民国后进步了,不喊万岁了,但代之以政治口号,开会必集体背诵总理遗训,有时还要唱“三民主义,吾党所宗”。诸君,如果我们对法律很不理解,如果我们对程序很不理解,不妨看看历史,看了历史我们就会恍然大悟,豁然开朗。  美国也很重视程序,尤其是重视司法程序。美国人把一些大事、要事,甚至是烂事交给法院和法官去办,因为法官是比较正直的饱学之士,更因为法院审案有其特定的程序。其实,法官本身就是通过特殊程序产生的。  一、司法程序 “程序”一词可能引起歧义。法律英文中有三个词“process”,“procedure”和“proceeding”,都可以译作中文的“程序”。首先是“process”,也就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中的“程序”。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常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也泛指权力机构的决策应该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Proceeding”则一般指诉讼。当然,还有各类诉讼方面的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其程序的英文“procedure”,也是“程序”的意思。此类法律大多是些法定规则,重在规范是律师在法院进行诉讼的方式。  “司法程序”(judicial process)不同,是指法官如何操刀办案,更多的是传统,是约定俗成。按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判例的解释,司法程序指“法院就某一个人或某一财产获得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方式。”《司法程序》一书作者在前言中对司法程序也有一个简单的定义。所谓司法程序,就是“探讨美国法官如何判案”。《司法程序》一书就是探讨法官的判案过程,探讨美国法官如何处理要求其解决的问题。  美国法学院多数没有司法程序这门课,其内容散见各处。比如,司法程序涉及法院权力的来源,这原属于宪法学科的问题。法院有什么权力?法院的权力来自何处?这是美国先哲所写的《宪法》和判例所体现的司法实践所不断探索的问题。而法院的审案流程则见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司法程序的内容包括“普通法审判”,涉及普通法的历史。美国法精要丛书中另有一本《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专门介绍普通法的来龙去脉。司法程序还涉及到法哲学的问题,即,如何解释法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家措施的如下:
 (一)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目前,有些省市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建筑行业试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所有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单位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二)稳妥地组织农民工进入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农民工正式列入产业工人的队伍,这就为组建农民工工会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功能农民工问题受到全社会普遍关注,新闻媒体的作用功不可没,对农民工权益受损案件的披露凸显了新闻媒体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当今社会,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四)完善制度保障,用法律法规为农民工权益保驾护航
  1、建立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
  二是施工单位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是施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
  四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3、建立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单位,主管部门记入单位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单位,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让拖欠行为无处遁形。
  4、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对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5、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让农民工维权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规定各部门的法律义务,“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切忌笼统规定多个部门联合执法,这种规定的后果只能是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谁都不会站出来为农民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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