鹦鹉刑事拘留 37天刑事拘留到了没有放人怎么办

经鉴定这137只鹦鹉中其中和尚鹦鹉10只、鸡尾鹦鹉12只、珍珠锥尾鹦鹉2只、蓝喉锥尾鹦鹉2只、绿颊锥尾鹦鹉111只。年4月10日杨某主动到荔浦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希望《鹦鹉刑事拘留》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和影响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37天不放人的处理方式如下:

拘留最长时间的确是37天,37后如果没有被批捕,一般情况下都会立即解除羁押的。没有放人,家属可以去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包括: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流程如下: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总之,刑事拘留37天没有放人,并且公安机关没有做出下一步指示的,就是属于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放人。刑事拘留期间最好及时找到专业律师。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象,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之后立即予以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鹦鹉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拘留最长时间的确是37天,37后如果没有被批捕,一般情况下都会立即解除羁押的;

2、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请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对于有重犯、重犯、结伙犯罪行为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申请审批的期限可以延长至30天;

4、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令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需要进一步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鹦鹉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深圳“鹦鹉案”被告人二审获刑2年,被告人妻子不满结果。

鹦鹉刑事拘留


3月30日消息,深圳“鹦鹉案”30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涉案的上诉人王鹏最终被法院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鹦鹉刑事拘留

2022年5月,被告人王鹏因售卖6只家养鹦鹉(其中2只为小太阳鹦鹉,属濒危野生动物)被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在其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只。2022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判决后,王鹏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综合考虑到在王鹏家中查获的45只鹦鹉系待售,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多数涉案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综上,对王鹏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依法改判上诉人王鹏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

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鹦鹉案”,终于尘埃落定。2022年5月,深圳男子王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认定,被卖出的那两只“小太阳”鹦鹉是受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的,王某因此被定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五年。此案在舆论场引发了广泛讨论与质疑。

鹦鹉刑事拘留

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对二审宣判,被告人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尽管这个判决结果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无罪诉求仍有落差,但对已被羁押近两年的王鹏,仍是个好消息,毕竟到5月17日便能出狱,恢复自由之身。事实上,比起一审判决的5年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罚金,二审量刑明显从轻。

平心而论,就此案而言,在立法并未实质改变之前,免罪未必有太大可能。鹦鹉科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物种,并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贩卖绿颊锥尾鹦鹉2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当然,一审顶格对王鹏作出处罚,还值得商榷。比起通常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基于被告人自养动物、出售数量较少,且是为家人治病而出售自养的鹦鹉等酌定情节,给予轻判结果,显然更易为人接受。

鹦鹉刑事拘留

二审的最终改判,“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也是对一审判决的合理修正。

审视近20年前出台的司法解释,紧盯“名录”“国际贸易公约”,明确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固然省心省力,也更有“依据”,问题是还不够科学合理。

事实上,作为目标系的“名录”自1989年1月14日施行,“国际贸易公约”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前者近乎“而立”,后者则已过了“不惑”之年。一旦确定就长期不变,很难符合野生动物动态保护之需。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即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根据新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濒危标准体系,王鹏所贩卖鹦鹉仅属“低危”。

更不合适的是,该司法解释的“笼统保护”,对于驯养繁殖的动物,不管是附录一、附录二,一并作为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与国际上分级保护、适度放开的做法不一致。

事实上,在一些公约的参与国家和地区,对驯养繁殖的附录二野生动物,只要证明是驯养即可买卖,遑论违法犯罪。从既有经验看,过于扩大保护范围,并不利于野生动物的繁衍保护。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产物。面对司法实践中动辄得咎、犯罪打击面偏大的现状,需要尽快对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修订,科学界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当然,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也需适时调整,使之更契合国际潮流,也更符合公众预期。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这个责多轻多重没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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