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主义 在法治国家中,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了革命根据地和革命政权,建立了司法组织体系和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制度获得渐进式发展,为新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奠定了。希望《刑事法治主义》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在法治国家中,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br〉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br〉
(3)禁止类推解释。〈br〉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br〉
(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局脊用的对象。〈br〉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山芦罪。〈br〉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br〉
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br〉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br〉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br〉
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桐唯渗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在这期间,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转变。〈br〉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br〉

法治原则在刑事政策领域的核心要求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刑法主要雹禅敬有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具体要求为:
(1)对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处罚;
(4)对于判处刑法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源慎行刑罚。
第三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袭手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刑事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刑法的解释要合理。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采取其他解释方法时,其解释结论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事法治主义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有: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法律客观: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二、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其次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基于衫磨肆此,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逐步走向是二元化,而不应仅是“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的一元化实体标准。二元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应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实体标准,我们称之为要件说;二是程序标准,即应以司法机关的诉讼证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主客观要件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则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属公民的自由行为。可见,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为直接、明了的界限或标准。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解决行为人罪与非罪,此罪抑或彼罪的问题,因此,我们提出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刑事诉讼证明的实体标准是科学的立法界定。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还有以下理由可以作为明证。首先,犯罪构成要件是立法者在对每一罪名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归纳、总结的基础之上,对人类行为客观事实的法律化。即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即是对行为危害性充分认识后以法条的形式公布于众。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就是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科学认识,是一种客观真实的法律化。因此,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既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又与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相一致。其次,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诉讼证明标准,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罪刑法定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或轿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高度概括。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特权过程中确立的基本刑法观,后来逐渐演化为世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在诉讼活动中,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活动,揭示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并决定是否科处刑罚。在法治文明日渐发达的今日,任何决定对行为科刑处罚的裁决都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只有符合特定罪名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刑事诉讼所要揭示的行为。第三游凳、从司法实践来看,任何司法活动都是一个三段论式的判断活动公安机关根据自己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综合、判断事实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这些查明的客观事实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如果符合,则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如果实体上不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程序上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做出不起诉决定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实体上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程序上不存在违法之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审判机关更是注重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符合则做出有罪判决,不符合则做出无罪判决。可见,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均是围绕一个共同的基点即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而展开,司法实践中的活动表明,只有犯罪构成才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且这一标准也为证据的调查和运用指明了方向,具有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特点。第四,从我国立法上看,《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这是一种共识。但由于对该条理解的偏差,引发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大争论。其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理解为通过诉讼活动,控辩双方充分运用诉讼手段,根据法院确认的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应着重在“清楚”的程度上必须达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即是否具备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应纠缠于查清的事实是法律上的真实还是客观的原本事实。简单一点理解,其实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要求案件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是确实充分的。也就是说,首先证据方面的收集都是合法的,而且对案件的证明结局是唯一的,没有其他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定罪的。

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

刑事诉讼法锋闹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银余罩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毁山涵。例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要求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原则所体现的理念和内涵为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纳,也体现了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规律。
2.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包括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联合国文件,某些区域性组织的文件等,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即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等等。
3.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或主要阶段,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
4.具有法律约束力。基本原则虽然较为抽象和概括,但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而且,在具体诉讼制度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的时候,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刑事诉讼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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