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朝刑事立法 法律援助不足使得刑事人保障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诸多进步

清朝关于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数量之多、内容之丰富是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王朝都没有的。清朝时期适用于蒙古族、藏族等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有《理藩院则例》;,清朝的三等流。希望《关于清朝刑事立法》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法律援助不足使得刑事人保障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诸多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___
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已开展40多年,面对新时代的新任务、新要求,也存在服务供给不足、资源分配不均、覆盖范围偏窄、保障不充分、质量不高和便民措施不健全等腊余问题。____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必须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定法律援助法,作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方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质量管理、提供便捷化措施等,从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在更大范围通过更多形式,为人民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_
法律援助法草案提请初次审议时有61条,经过修改完善增至71条。增加相关内容,主要是为了充分体现法律援助法是社会法的特征,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努力实现两个目的:让符合条件的更多力量有更多渠道和形式参与法律援助,更有积极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更便利地享受更有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是激发更高积极性提供法律援助
以往法律援助大多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派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渠道相对单一、力量较为有限。对此,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拓宽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动员更多力量参与,大致明确了三个渠道: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照本法规定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志愿者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这些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以轮激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需要说明的是,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主要是为以后或者地方探索拓展新的形式提供空间。
法律援助经费少、补贴标准低、社会支持力度不足等等,都是影响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开展法律援助积极性的痛点、难点问题。为此,法律援助法直面问题作出三方面规定:明确政府财政保障。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采取鼓励措施。包括: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对在法律援助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明确补贴标准。包括: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保障更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主要从三个方面保障更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努力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包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有关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请求有关赔偿、给付和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包括: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发给抚恤金,给铅伍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有关事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等。符合法定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包括: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主张相关权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以后和地方扩展新情形预留空间。另外,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也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三是保障当事人更便利地获得法律援助
为保障当事人更便利地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规定有关便利措施:明确相关机关和部门提供便利的责任。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合理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应当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便捷法律援助申请的手续。包括:在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核查方式上,除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外,还增加了申请人诚信承诺的方式;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由申请人作出说明。____特定情况更加便利对待。包括:法律援助申请人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四是保障法律援助高质量水平发展
法律援助法通过强化保障和监督措施,让当事人享受到更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更有获得感。法律援助法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义务。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同时,加强了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受理受援人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援助法还完善了法律援助有关运行机制。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训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等。另外,法律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清朝律文与律后附例成为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

清朝是以满族为主体建立的王朝,也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它所建立的法律制度,不仅因袭明制,维护封建法律制度体系,而且突出了其民族统治的特色?清朝法律在“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满足自身的特点及现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的法律内容和司法体系?既体现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保障了满族贵族的统治地位橘前蚂,从而维护了清朝统治者进行封建统治的需要?

清朝仍沿用隋唐以来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具体适用往往有一些改变?笞杖刑可折为板责,每10下折责4板,再除去不足5板的零数?徒刑1至3年共5等,分别附加杖60至100,每等递增10杖?流刑2000里至3000里共3等,每等附加杖100?死刑仍为绞?斩两等,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执行方式?立决即立即执行?监候适用于罪行相对较轻的死刑犯,一般是留待秋后,经秋审或朝审最终裁决?

《大清律例》对适用立决或监候的罪名都有明确解释,对“杂犯死罪”也有一些变通处理,因过失杀人?误杀人及某些职务犯罪被判处死刑者,往往减等执行徒刑5年?

除以上法定五刑外,清朝还增加了一些法外酷刑,主要圆埋有充军?发遣?迁徙?枷号?刺字等?充军创立于明朝,重于流刑,是将罪犯发配戍边,分为2000里?2500里?3000里?4000里?4500里等?

发遣为清朝新增,又重于充军,是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充当驻防官兵的奴隶?迁徙是将罪犯强制迁往千里之外安置?充军?发遣及迁徙等罪犯可以带家属前往服刑,不遇恩赦准许,终生不能返回原籍?枷号和刺字均悔弊是一种侮辱体罚性质的附加刑?

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

壹、 前言犯罪存留养亲,其意义为父祖老疾而无人应侍养者,其子孙犯流及死罪,得例外缓刑或免刑。按中国历朝素重孝道,留养之制乃为犯人之直系尊亲属而设,使其不致因子孙犯罪而失去侍养, 此与缓刑之意本在慎刑恤囚,大不相同。又中国法制史学者多认为留养系缓刑之一种, 惟依《大清现行刑律》之规定,亦可能是一种易刑。在此本文拟就《大清现行刑律》〈名例律〉「犯罪存留养亲」条之内容与沿革加以分析比较,并就留养相关问题进行检讨,期使吾人对於犯罪存留养亲有初步瞭解。 贰、 律例条文点校一、 律文(一) 本文凡犯死罪非轮慧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癈)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俟取旨後照律收赎。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亦照所犯收赎,存留养亲。(遣罪人犯准满流收赎。)二、 条例(一) 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审结遣流以下人犯,有告称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及其母系属孀妇,守节二十年,家无以次丁者,若例得淮留养,如属大、宛二县民人,该县出结,府尹确查分报部、院;属内外巡警厅管辖地面居住者,该区官出结,巡警总厅厅丞确查分报部、院;如属外省民人,州县官出结,按察司或提法使确查分报部、院。俟收赎银两完缴,俱淮存留养腊型答亲,其各省审结人犯,亦照此确查办理。 (二) 死罪及遣流徒各犯到案之初,该承审官务将该犯有无祖父母、父母、兄弟、子侄及年岁若干,是否孀妇之子,详悉取具确供,如漏未取供,照例分别议处。若祖父母、父母无存,或现存而未老疾,及伊母本非孀妇,或守节未至二十年,或该犯并非独子,或家有以次成丁之人,与留养之例不符,该地方官知情捏报者,以故出论; 如有受贿情弊,以枉法论; 失察者,亦交部议处。其邻保族长人等,有假捏出结者 ,照证佐不言实情,减本犯罪二等律治罪。若地方官查报後,复将假捏情弊自行查明,或上司复饬察出,及邻保人等自行首送者,除本犯仍行按照律例拟罪外,官员及邻保人等俱免议。(三) 凡死罪案件,除谋、故杀及连毙二命,秋审时应入情实无疑之犯,虽亲老丁单,毋庸声请留养外,其馀各案,核其情节,秋审时应入可矜者,如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及孀妇独子伊母守节二十年者, 定案时,查取各结,声明大理院随案核覆声请留养;其馀秋审,并非应入可矜之案,定案时,止将应侍缘由声明,不必分别应淮、不应淮字样,统俟秋审时,法部核定後,先将此项人犯开单进呈恭候钦定,俟奉有谕旨,法部行文各该督抚,将淮留各犯,饬令该管州县取具犯属族邻人等甘结,加具印结详报,并追取收赎银四十两,如案关人命,以一半给死者家属养赡,一半入官,将该犯保释,存留养亲。若定案时,非例应留养之人,迨至本届秋审,或已经秋审一次归入旧事缓决以後,核其祖父母、父母已成老疾,或伊母守节年分符合,以及成招时,家有次丁嗣经身故,或被杀之人先有父母,後经物故,与留养之例相符者,亦淮其随时随案奏请留养。京师秋审案件一体遵行。至留养之後,复有不安分守法、别生事端,无论罪名轻重,即照现犯定拟,不淮再行声请。(四) 殴妻致死之案,除亲老丁单或孀妇独子应淮查办留养外,如父母已故,别无兄弟子孙,定案时,将应行承祀缘由,租亩声明法部,俟秋审後与寻常留养人犯一体开单进呈。其或定案时,声请留养之犯,遇有父母先存故,与承祀之例相符者,该省按察司或提法使於秋审时确查报部,统俟奉有谕旨,再行取结办理,惟所追赎银尽数入官。 (五) 凡卑幼殴死本宗期功尊长,定案时,皆按律问拟,不淮声请留养。其有所犯,情节实可矜悯,奉旨改为绞监候者,统俟秋审情实二次,蒙旨免勾奏明改入缓决之後,由该省按察司或提法使查明该犯应侍缘由,於秋审时,报部核办。至殴死本宗缌麻、外姻功缌尊长,如有亲老丁单,应行留养,均俟法部於秋审时,分别淮留、不淮留,开单奏明办理。 (六) 尊长故杀卑幼之案,如有亲老丁单,定案时,於摺内声明,仍俟秋审时,分别情罪轻重办理。 (七) 杀人之犯,有秋审应入缓决,应淮存留养亲者,查明被杀之人有无父母,是否独子,於本内声明,如被杀之人亦系独子,但其亲尚在,无人奉侍,不论老疾与否,杀人之犯皆不淮留养。若被杀之人平日游荡、离乡弃亲不顾,或因不供养赡、不听教训,为父母所摈逐,及无姓名籍贯可以关查者,仍淮其声请留养。至擅杀罪人之案,与殴毙平人不同,如有亲老应侍,照例声请,毋庸查被杀之家有无父母,是否独子。 (八) 凡犯罪有兄弟俱拟正法者,存留一人养亲,仍照律奏闻请旨定夺。 (九) 凡曾经触犯祖父母、父母犯案,并素行匪类,为父母所摈逐,及在他省获罪,审系游荡他乡,远离父母者,俱属忘亲不孝之人,概不淮留养。若系官役奉差,或客商贸易在外寄资养亲,确有实据,及两省地界毗连,相距在数十里以内者,定案时,察覈明确,按其情罪轻重,照例将应侍缘由,於奏咨内声叙。 (十) 流遣人犯,核其罪名系常赦所不原者,毋庸声请留养。若赦款得原之犯,自定案时,以至工作未满以前,遇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或孀妇独子伊母守节已至二十年,与例相符者,随时咨部,淮其留养一次,各照所犯本罪追取收赎银两入官(其入所工作有年者,得平均按限折减。),若留养之後,复犯流置等罪,概不淮再行声请。至徒罪,非有关十恶,俱得照例留养。 参、 犯罪存留养亲沿革一、 (晋)咸和二年,句容令孔恢罪弃市,诏曰:「恢自陷刑网,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以为恻然,特原之。」 二、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後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 三、 北魏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存养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列。」 四、 唐律:「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权留养亲,课调依旧。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计程会赦者,依常例。即至配所应侍,合居作者,亦听亲终期年,然後居作。」五、 金世宗大定十三年诏:「在丑无争之谓孝,然後能养,斯人以一朝之忿忘其身,而有事亲之心乎?可论如法。」即不淮留养之例。六、 明律:「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仗一百,馀罪收赎,存留养亲。」七、 大清律例:「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癈)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上裁。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晒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馀罪收赎,存留养亲。(军犯准此。)」 肆、 律文解析祖父母、父母老疾而应侍,或家无以次成丁,为犯罪存留养亲之共同要件。大清现行刑律又分别就犯死罪与犯徒流罪之犯罪行为人,各异其要件及程序。兹就犯罪留存养亲之共同要件与特别规定分述之:(一) 共同要件: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1) 祖父母、父母之年龄须在七十岁以上且笃疾。(2) 除祖父母、父母外,尚包括高曾祖父母。《大清现行刑律》〈名例律〉「称期亲父母」条:「凡(律)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更可上溯至唐律,此有《唐律》〈名例律〉「称期亲祖父母」条:「诸称期亲及祖父母者,曾、高同。」又《唐律疏议》曰:「祖父母、父母,通高、曾以来。」可稽。(3) 应侍:唐《通典》云:「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年九十,二人;百岁,三人。」 准此,独子原则上符合应侍之要件。 (二) 特别规定: 1. 犯死罪者:(1) 须该死罪非常赦所不原:按常赦所不原,《大清现行刑律》〈名例律〉规定:「凡犯谋反、叛、逆、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雇工人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及侵贪入己,军务获罪者,虽获罪不得原宥,其馀咸得赦除。」 故犯死罪者,须非谋反、叛、逆、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雇工人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始得留养。(2) 如具有「家无以次成丁」之情事,亦可留养:所谓成丁,依本条规定,系年十六岁以上之男子。故从反面解释,应系家有其他十六岁以上之男子,则不得留养。按本规定似从《唐律》〈名例律〉「犯死罪非十恶」条内「家无期亲成丁者」而来。《唐律疏议》曰:「户内无期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亦本於斯旨。(3) 须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俟取旨後照律收赎:(A)此种程序可上溯至晋,就成文法条而言,至少可追溯至北魏《法例律》(请参照本文参、犯罪存留养亲沿革)。(B)所谓照律收赎,系依《大清现行刑律》〈名例律〉「五刑」规定:「死刑二:绞、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不待时外,馀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收赎银四十两。)」(C)《唐律疏议》曰:「若敕许充侍,家有期亲进丁及亲终,更奏。」惟依《大清现行刑律》规定,所谓依律收赎,解释上即为以金铜赎其死刑,故无须就家有期亲进丁及亲终事由而更奏。 2. 犯徒流罪者:照所犯收赎,毋须奏闻俟取旨後收赎。(A)收赎之标准,《大清现行刑律》〈名例律〉「五刑」分别就徒刑及流刑作如下规定:徒一年,赎银十两;一年半,赎银十二两五钱;二年,赎银十五两;二年半,赎银十七两五钱;三年,赎银二十两。流二千里,赎银二十五两;流二千五百里,赎银三十两;三千里,赎银三十五两。(B)核其无庸奏闻取旨之规定,应系源於《唐律》「犯流罪者,权留养亲」,《唐律疏议》解释云:「其权留者,省司判断,不须上请。」(C)核其易刑之规定,可溯自《唐律》单丁犯徒罪易以杖刑之规定。由於系一种易刑,故留养之後,亲终亦不再流配。较《唐律》「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之规定为宽。 伍、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律例/唐律存留养亲条相异规定之比较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律例 唐律犯死罪者 非常赦不原者 非常赦不原者 非十恶 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为老 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为老 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为老 家无以次成丁年十六以上为丁 家无以次成丁年十六以上为丁 家无期亲成丁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为丁 开具所犯罪名,奏闻,俟取旨後照律收赎。 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 上请犯流罪者 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为老 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为老 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为老 未明文家无以次成丁 未明文家无以次成丁 家无期亲成丁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为丁 照所犯收赎,存留养亲。 止杖一百,馀罪收赎,存留养亲。 1. 权留养亲,课调依旧。2. 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3. 计程会赦者,依常例。即至配所应侍,合居作者,亦听亲终期年,然後居作。犯徒罪者 同犯流罪 同犯流罪 1. 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2. 若徒年限内无兼丁者,总计应役日及应加杖数,准折决放。3. 盗及伤人者,不用此律。 ※ 按《大清现行刑律》改笞刑、杖刑为罚金刑,故原犯罪存留养亲条中有关杖刑之规定,一并修正。 ※ 就要件言,犯死罪时,《大清现行刑律》、《大清律例》须系「非常赦所不原」者,比《唐律》为严;就内容言,《大清现行刑律》祇照所犯收赎,较《大清律例》止杖一百,而馀罪收赎为轻,比《唐律》之祇停止执行者更轻。 陆、 实例解析一、 实例(一) 刘锡彬殴伤小功母舅张大诚身死一案,依「卑幼殴外姻小功尊属死者,斩」律拟斩监候,光绪三年秋审以死系小功母舅,惟衅起救母,殴有急情,刘锡彬应缓决,然父老残废,不淮留养。 (二) 郭青汉故杀小功服侄郭二小身死,依「殴同堂小功侄,故杀者,绞」律拟绞监候,并声明亲老丁单。同治九年秋审,以死系犯尊卑幼,郭青汉杀由忿激衅起管教,应缓决;再该犯供有父郭现隆年逾七十家无次丁,结到并淮其留养。 (三) 李先苟故杀妻身死一案,依「夫殴妻至死者绞,故杀亦绞」律拟绞监候。同治九年秋审,以李先苟杀固有心,死系不顺之妻而缓决,结到并准其留养。 (四) 许三虎砍伤王狗勤身死一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律拟绞监候,,并声明系孀妇独子。同治九年秋审以死先扑殴,砍止一伤,许三虎应缓决,许母罗氏实系守节已逾二十年,被杀之王狗勤父母俱故并无亲属,准其留养。 (五) 臧圮耀扎伤冯得亮身死一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律拟绞监候,并声明亲老丁单。同治九年秋审,以死者疑窃寻衅,臧圮耀扎由抵御,应缓决。并查明该犯之父臧易青现年实系七十四岁,虽尚有次子臧三,年甫十一,并无以次成丁之人,全赖臧圯耀养赡;屍父冯希三尚有次子冯得生,早已成丁,已能侍奉,取结咨部核办,最後照缓准其留养。 (六) 孟继迁致伤孟广如身死一案,依「同姓服尽亲属相殴至死,以凡论,斗杀者,绞」律绞监候,并声明亲老丁单。同治九年秋审,以刀系夺获,死越两旬,孟继迁应缓决;再该犯成招时,据供父故,有母田氏,年逾七旬,家无次丁,是否属实,俟饬县查明取结勘办。最後则照缓留养。 (七) 戈钰庭等共殴杨钰桩身死一案,依「同谋共殴人致死,下手致命伤重者,绞」律拟绞监候,并声明亲老丁单。同治九年秋审,偶死者理曲,戳由抵御,戈钰庭应缓决,祖母年老丁单,取结查办。最後则照缓不准留养。 (八) 陈凤鸣等共殴郎潮金身死一案,依「同谋共殴人致死,下手致命伤重者,绞」律拟绞监候,并声明孀妇独子。光绪三年秋审,以伤系他物,死非登时,陈凤鸣应缓决,原供孀妇独子,取结查办。最後准其留养。 (九) 李怔洸等共殴冯兆鳞身死一案,依「同谋共殴人致死,下手伤重者,绞」律拟绞监候,并声明亲老丁单。同治九年秋审,以殴虽听纠,他物伤无致命,李怔洸应缓决,再该犯原供亲老丁单,结到准其留养。 二、 分析按上开引自《秋讞辑要》之死罪案例,多存於同治、光绪年间,其所适用之法律,当为大清律例,而大清律例关於犯死罪者之留养,限於非常赦所不原,惟查大清律例以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及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奸党、谗言、佐使杀人、故出入人罪及以上各罪之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为常赦所不原。上开死罪案件,本属常赦所不原之杀人罪,依律不得留养,然而从《秋讞辑要》之记载,可知殴杀卑幼、殴妻致死、斗杀之案亦准存留养亲,是律并非此类案件准予留养之依据,而应从例内找寻之。再按《读例存疑》就犯罪留存养亲条所列条例,可查知例内对於戏杀、误杀、擅杀、斗杀、殴妻致死、殴杀卑幼、卑幼殴杀有服尊长等犯,是否准予留养,辄有特别规定, 是上开案例应系依例而准其留养。柒、 问题思考一、「留养」之立法是否妥当?中国向有缓刑之制,《尚书.舜典》云:「眚灾肆赦。」《周礼》曰:「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周礼.地官疏》:「缓刑者,谓凶年犯刑缓纵之。」惟并无留养明文。查侍亲缓刑,最早的案例可溯及於晋咸和二年,但此只出於人主一时之见,并未入律。最早将留存养亲形诸法律者,为北魏《法律例》,核其立法意旨,当与劝孝有关,《礼记》〈中庸〉有云:「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以宽刑之仁,成亲亲之大,是为侍亲缓刑之法意所在。但留养最初本为法外之仁,是否有成为定制之必要,不无疑义。姑不论留养是否与现代刑法思潮相符,历史上对於犯罪存留养亲持质疑态度者,如金世宗曾引丑夷不争之礼摒斥留养,而以清代袁滨氏之见解最具代表性:愚以为杀人者死,虽尧、舜复生,不能通融。孔子曰:「一朝之忿,忘其身以及其亲,非惑欤?」可见三代无留养之文。若此者,非圣人之所矜。夫杀人者之父母何与於被杀者之冤魂,忘其亲杀人,其不孝宜诛,恃其心杀人,其心术宜诛。按律内知有恩赦而故犯者,加本罪三等,恶其有所恃也。彼恃有留养之例而故犯者,何以反得宽其本罪乎?父母不能教子,致陷於恶,虽老而冻馁,亦所自取。 职是,留存养亲之本旨乃在於宏扬孝道,然此一法外之仁一旦推於极致而成为法律,其法价值判断是否失衡,或者与中国传统道义观是否完全吻合,皆不无商榷馀地。 二、律文与条例之关系(仅就「犯罪存留养亲」条而论) 《大清律例》关於犯罪存留养亲有例十七条,其中有许多以例破律之事项,诸如承祀,以及对於戏杀、误杀、擅杀、斗杀、殴妻致死、殴杀卑幼、卑幼殴杀有服尊长等犯得予留养之特例。至《大清现行刑律》将条例删改为十条,由於《大清现行刑律》就常赦所不原之范围有所调整限缩,故条例虽规定除谋、故杀及连毙二命毋庸声请留养外,其馀各案可核其情节声请留养(参照前述条例第三条),并保留殴妻致死、殴杀卑幼、卑幼殴杀有服尊长等犯得予留养之例,然大致上此类案件非属常赦所不原,在体系上例并未破律。 惟从《大清现行刑律》、《大清律例》与《唐律》之比较而言,犯死罪时,《大清现行刑律》、《大清律例》须系「非常赦所不原」者,比《唐律》仅限於非十恶者为严;换言之,《大清现行刑律》及《大清律例》限缩了犯死罪者声请留养的范围。然平情而论,留养本系宽典,《大清律例》就留养设置许多例外,无非律文本身处罚过於苛重,故以例外扩大留养之范围,可是却破坏了律的完整性,造成条例愈多,愈觉混淆不清之代价。《大清现行刑律》修正常赦所不原的规定,并删改关於留养的条例,在体系上较旧律一贯完整,但究其实质,乃因袭旧律之内容而维持旧律所扩大的留养的范围。此种内容上之因袭,是否妥适,不无疑义。 至於例内关於孀妇独子之事由,亦为律文所无,惟例中夫殴妻致死之案将亲老丁单与孀妇独子并举,而尊长故杀卑幼却仅列亲老丁单,其分别之标准为何,未见说明,徒使尊长故杀卑幼在适用上滋生疑义。又夫殴妻致死得予承祀之专例,其纂定理由为何,亦不得而知。按留养本系宽典,若再推及承祀,则其所维护者已不只犯人之父母、祖父母,而是祖宗祭祀及香烟承继,是否过宽,实值商榷。另例仅曰殴妻致死有承祀之适用,若有故杀、谋杀、误杀等情事,是否准予承祀,亦生适用上之困难。 三、《大清现行刑律》「犯罪存留养亲」应非缓刑性质 学者根据《唐律疏议》「若敕许充侍,家有期亲进丁及亲终,更奏。」及《唐律》「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规定,认为留养系属缓刑,此项见解应可资赞同。惟《大清现行刑律》将符合存留养亲要件者俱「照律收赎」,即用本刑以外之刑代替本刑,可见在此留养已非缓刑,而是易刑。 纵例有「至留养之後,复有不安分守法、别生事端,无论罪名轻重,即照现犯定拟,不淮再行声请。」之语,然此系规定留养後更犯罪,不得以其亲老丁单等事由再行声请留养。质言之,留养之後,如有亲终期年或家有以次成丁之情事,则无须如《唐律》规定「更奏」或重新执行流刑,故《大清现行刑律》「犯罪存留养亲」条中收赎之规定,应属易刑,要无可疑。

关于唐代的刑事立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经过顺弊岁搭治、康雀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租拿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关于清朝刑事立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大清律例:
条目
名例律上之一
名例律上之二
名例律上之三
名例律下之一
名例律下之二
名例律下之三
吏律-职制
吏律-公式
户律-户役
户律-田宅
户律-婚姻之一
户律-婚姻之二
户律-仓库上
户律-仓库下
户律-课程
户律-钱债
户律-市廛
兵律-关律
户律-军政
兵轿枝含律-厩牧
兵律-邮驿
刑律-贼盗上之一
刑律-贼盗上之二
刑律-贼盗中之一
刑律-贼盗中之二
刑律-贼盗中之三
刑律-贼盗下之一
刑律搭做-贼盗下之二
刑律-人命之一
刑律-人命之二
刑律-人命之三
刑律-斗殴
刑律-斗殴下之一
刑律-斗殴下之二
刑律-骂詈
刑律-诉讼之一
刑律-诉讼之二
刑律-受赃
刑律-诈闭笑伪
刑律-犯奸
刑律-杂犯
刑律-捕亡之一
刑律-捕亡之二
刑律-捕亡之三
刑律-断狱上
刑律-断狱下
工律-营造
工律-河防
国学经典里面有大清律例全文:http://bbs.guoxue.com/viewthread.php?tid=575998&extra=page%3D1

上一篇:法院刑事冻结文书 财保冻结知道文书号怎么看文书

下一篇:刑事大学生 大学生涉及刑事案件怎么处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温州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