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不予刑事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不存在例外

刑诉法第16条第6款“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是一条兜底性的条款如果按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希望《作出不予刑事处罚》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不存在例外

法律主观
1、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银缺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锋腔辩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2、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圆察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其没有异议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如果其履行行政处罚存在严重困难或者执行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公安机关可以中止执行。当然,这个并不是免除对方的行政责任,等法定情形消失后,再继续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

法律主观:

不够刑事处罚一般不会 立案 。可以转化为 行政处罚 。

法律培链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察槐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配没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处分

法律分析:本条是对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只对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它的具体实举腊蠢施办法则授权国务院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局此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正陪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

法律主观:

未成年犯罪处罚 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已好判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十七条 【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蔽歼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宏袜冲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上一篇:刑事再审管辖规定 刑事再审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下一篇:刑事主动赔付 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长春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