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类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2022

流程的优化检察人员通过、数据碰撞等方式对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研判能够在短时间内挖掘刑事类案监督的初步线索相比于传统模式下检察人员书面审查裁,编者按最高检党组强调。希望《刑事类案监督》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投诉,通过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网络诈骗立案后三个月还没侦查完怎么办?
      公安机关立案后案件久拖不决,应当向当地检察院投诉,通过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二、网络诈骗的特点
      1.网络诈骗犯罪呈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
      网络诈骗并不像传统I乍骗有具体的犯罪现场,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点不一致,行为人与受害人无需见面,·般只通过网上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就能在虚拟空间中完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作案I时常常刻意用虚构事实、隐瞒身份,加上各种代理、匿名服务,使得犯罪主体的真实身份深度隐藏,从而难以确定嫌疑人所在地。同时,行骗人往往还利用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异地异人取款、电活“黑卡”等手段隐藏,得手后立即销毁网上网下证据,使得隐蔽程度更高,导致网络诈骗犯罪急速上升,打击难度也越来越大。
      2.网络诈骗犯罪网络呈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
      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龄均不大,文化程度较低。且作案人籍贯或活动区域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某些地区因网络诈骗犯罪行为高发、手段相对固定而成为网络诈骗的高危地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呈现现家族化、集团化发展趋势。需要说明的是,网络诈骗的地域特征明显,不意味着某种作案手法只有高危地区、高危人群才会实施,而是该类型的诈骗案件呈现以某一高危地区人员实施较多的特征。
      3.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产业化
      由于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地域产业化特点,在这些高危地区往往围绕某种诈骗手法形成了上下游产业式,且逐渐形成了一条成熟完整的地下产业链发展。
      4.诈骗行为手法多样化,更新换代速度快
      网络诈骗手法多样,且不断更新换代,新型诈骗手法层出不穷,近十年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10年,也是网络阼骗手法不断翻新的十年。
      5.诈骗高危人群犯罪手法多元化、交叉化趋势明,
      虽然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某一种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法相对在某一地区较为集中和活跃,但近年来诈骗犯罪高危人群诈骗手法交叉趋势十分明显。此外,从各地破获的案件看,数个高危籍贯的犯罪嫌疑人相互串联、勾结从事犯罪活动的也趋于增多。
      当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遭遇了诈骗行为后,也是需要及时的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那么公安机关在受理后也会及时的进行立案侦查,如果立案后没有及时的进行侦查,也是会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当事人也是有权利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的进行侦查。

刑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第五百五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第五百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第五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第五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第五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第五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第五百六十一条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第五百六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第五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第十章内容较多,其它内容请查询百度百科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细化“四类案件”的监管范围。根据《实施意见》对“四类案件”进行具体细化,提高识别操作规范化水平。首先,明确群体性纠纷范围,综合考虑涉案群体、人数、区域等因素,将涉众型犯罪案件、涉及重大项目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归入此类。其次,明确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根据法律关系复杂程度、涉案标的额、法律适用难度等进行细化。再次,明确类案冲突类型,针对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生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通过类案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最后,结合实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加强监管,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刑事类案监督工作指引

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如何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第一,监督要慎重。对依照法律明显属于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比如对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依法已过追诉时效,以及公安办案人员为追究不当利益而滥用职权,故意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要积极采取措施,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可能不少是认识上的问题,有些案件可能确实存在争议,对这样的案件进行监督要慎重,从严掌握,特别是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更应当谨慎,以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准确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权,检察机关如果不是有绝对的依据或把握,不应轻易地否定公安机关的立案。毕竟立案侦查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案件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 第二,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明确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在实际操作上,如果公安机关不纠正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三,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重大争议的案件,要采取措施监督公安机关谨慎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发生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后果。 第四,通过审查批捕程式和审查起诉程式制约。立案侦查只是刑事追究的开始,案件侦查终结后可能要进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程式。对于认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处理,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立案。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作者于书峰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立案监督案件的型别有哪些 a应当立案不立案 b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主要有以下情况:第一,依法应当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怎么办

对于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立案庭投诉,一定会得到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分别立案的共同立案法院立案错误如何补正

1、与法官直接沟通处理的。
2、如果无法补正的,则只能找院长或者立案庭庭长了。

第三人异地另行起诉,异地法院应不应当立案?

法院应不应当立案,是具体情况而定。
看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该案是否已经被另外法院受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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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请、申请立案监督?

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不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立案庭立案后可以驳回起诉吗

1、不予受理是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拒绝审理。用裁定。2、驳回起诉是法院受理后认为起诉不成立,拒绝审理。用裁定。3、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原告全部败诉。用判决。

如何写对中级法院不予立案的监督申请书

参考百度文库等文库里别人写的文字吧。有条件的话还是咨询一下律师或者委托他们写。

立案监督问题

检察部门稽核后视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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