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怎么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

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的规定,最高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可以发回重新审理。而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的,省高级法院可以按照二审程,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这部分的被告。希望《刑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怎么处理》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其公安机关是可以以“证据不足”结束侦查终结,并以“证据不足”,无法结案进行结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22修正)》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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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怎么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做出

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案件的处理:如果进入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会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是如果还在检察院阶段,检察院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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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怎么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

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如下:

第一,要不要补查补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3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以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这说明如发现事情、证据有问题的,必须要补充完善。

第二,由谁补查补证。1994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2008年的《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也规定了相同意思的内容,即根据案件补证的易难程度,由审理室或检查室办理。

第三,无法补查补证怎么办。对确实因时过境迁而无法补充调查的,致使案件事实不能充分认定的,要严格“二十四字” 审理方针要求,对存有疑问、缺乏证据支撑的事实不能作为量纪处分的依据。

刑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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