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未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

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虽然受贿罪不起诉案例有上千件但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不起诉的案例只有29份本律师对29份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分析,而检察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也不是相对不起。希望《刑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未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

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是第二阶段。行政复议决定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它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是行政复议的结果。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应具备五个条件:1.事实清楚。即所认定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疑义;2.证据确凿。即所提供的证据使反驳不能成立;3.适用依据正确。即不得适用与案件无关和超过有效期限、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4.程序合法。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都规定了实行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必须按部就班;5.内容适当。即虽然适用依据正确,行政机关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内适当做出决定。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难以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二、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每个行政机关都应各尽其责,如按时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等,行政机关久拖不办,同样会损害公民、法人的利益,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被公民、法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必须责令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是取消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表明被撤销的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即无效力。撤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五种情形的,决定撤销;二是行政机关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四、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变更与撤销的区别在于,变更是复议机关直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整,从而直接参与了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活动。 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违法的情况相对少于撤销与变更的情况,主要适用于撤销、变更可以处理的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并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创造前提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做出

法律分析: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对于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刑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未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如果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起诉,是法定不起诉的情节,检察院既然因为这个决定不起诉,也就是经过了两次退侦而没有查清事实的,根据法律规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未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对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三种:法定不起诉、酌情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其中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这两种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而酌情不起诉是因为“情况轻微,社会危害小”而作出的一种人权保护决定,从字面都可以理解,属于“可怜”的结果。法定不起诉是在法律层面,没有达到法律起诉的标准,可以说根本不够成犯罪了。而存疑不起诉,基本上就是“是不是这个人干的都说不清楚”,还很有可能不是这个人干的。

三种不起诉情节中只有酌情不起诉是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的。

申请国家赔偿是必须要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也就是你必须要被关押过。没有被关押,是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的。承担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是作出了错误决定的机关,比如你的案件如果是经过检察院批捕的,那么就是检察院捕错了,赔偿机关就是检察院。如果是公安机关直诉案件,那就是公安机关。

刑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未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的程序:

1、提交资料A.身份证明、申请书,如果有律师代理的,还需要律师资格证明、律所的函、委托书。如果是法定代理人代理的,需要有关系证明,如果请求人活着,要写委托书,如果死了要提供关系证明文件。B.如果经法院判决无罪的,要求有法院的判决书,公安机关的释放证明C.其他证据材料

2、程序:把材料提交给负责赔偿的义务机关,义务机关会审查材料,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告之申请人。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召开相关的内部讨论会议,有的还需要召开听证会等,形成机关内部赔偿决定,并要送达给申请人。

刑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未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对于国家赔偿来说,现在国家越来越重视,特别是最高检对国家赔偿有了更明确的指示精神,由以前的能不赔就不赔转变成现在的“应赔尽赔”,这是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在保护人权上有了更明确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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