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怎么起诉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

事实证据不起诉公诉刑事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一般情况下会不予起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明确地规定如果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会不予起诉,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有罪判决,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证据不足,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希望《刑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怎么起诉》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原始的特定管理操作仍然有效,并且不会停止执行原始的特定管理操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复议的期间,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不需要停止执行的;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需要停止执行:

(一)答辩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暂停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其他法律条文或者法规中说明可以中止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工作,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经集体讨论批准,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判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继续往下作出决定;

(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间段:

1、主要事实不清,确认证据不足的;

2、在申请基于错误的基础的情况下的;

3、违反法律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的。

(四)被申请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书面答复的,应当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视为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并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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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的五种结果如下:
1、维持决定;
2、责令履行决定;
3、变更决定;
4、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
5、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一旦受理复议申请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下:
1、行政机关具有新的权利与义务。受理复议的行政机关享有对该复议案件的审理和作出决定的权利,同时也担负起一定的义务;
2、行政机关与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具有新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从此取得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律地位。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取得了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享有申请人的权利,承担申请人的义务;被申请的行政机关,承担被申请人的义务。从此,相对人转变为申请人,行政机关转变为被申请人,两者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再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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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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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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