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女执刑事 刑事自诉状范文自诉拒执罪

曲阳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对拒执行为零容忍将拒执刑事案件移送常态化努力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权威。被告人庞某会和容城诚至汽车运输,省新周强制隔离。希望《严厉女执刑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自诉状范文自诉拒执罪

先说结论:不会被执行死刑,但是怎么怀孕的肯定有人会被问责。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死刑的绝对不适慎局用条件,出现死刑绝对不适用条件时,不论犯罪分子是多么的罪大恶极,也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这里的审判时。不是指通常意义上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而是将所有刑罚执行前的阶段统称为审判时。因此只要是死刑尚未执行,都是刑法意义上的“审判时”。这此时发现居然女被告人怀孕,这种情况下必然会被法院改判,不但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也不能适用,这就是法律上的死刑绝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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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有过宽银让类似的案例,最终是判处无期徒刑。

2022年7月24日,怀有身孕的谭蓓蓓以身体不适为由骗医院实习生胡依萱送其回家,并劝其喝下掺有迷药的酸奶,谭的丈夫白云江趁胡昏迷欲实施强奸,因胡正值经期未遂。事后两人将胡杀害并用皮箱把尸体运出掩埋。

     此案中,谭蓓蓓是故意杀人罪主犯,法院一审判决:白云江犯故意搏如杀人罪,判处死刑,谭蓓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为当时谭蓓蓓已经怀孕,法律处于人道的主义,不想让刚出生的孩子失去母亲。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其母亲犯罪就剥夺其生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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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怀孕的女死刑犯免除死刑,这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之后的一个小疏漏。立法显得跟不上司法的步伐。这也是许多女死刑犯在服刑期间想尽一切办法怀孕的原因,从而免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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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起来就是:无论通过哪种原因怀孕的女囚犯,只要有孕在身期间就不适用死刑,可以说,怀孕就是女囚犯的保命符。但也别想着在犯罪后去钻法律的空子,监狱有完善的监管,一旦被逮捕,就不会给予你身体接触怀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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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死刑犯被执行死刑时,发觉已怀孕的,法院就不能再执行死刑。是否改判,还要看怀孕时间,这里面还有法律问题需要探讨。提问的这些情况,在我国并不容易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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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胎儿婴儿,维持人类赖以繁衍生息的一种善良准则。那么“审判的时候”应当如何理解呢?狭义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起诉至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时。如果这么理解,怀孕的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就会难以保障,更难以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如果罪犯被抓时怀孕,侦查活动和检察起诉时间过长,导致妇女在审判前分娩,就会面临死刑。如果侦查活动和检察起诉工作“加速”,在分娩前起诉到法院,就不会被判决死刑。这就会出现,罪犯是否面临死刑,掌握在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手里,就难以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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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最高院在1983年作出的【83】法研字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针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即:人民法院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不适用死刑,即使是被人工流产的,亦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后,最高院在法释【1998】18号《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再次指出:对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将怀孕妇女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止的期间亦视为“审判时”,在原有的司法解释基础上又迈进了一步,其精神是为了确保胎儿的生命及婴儿的正常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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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问的情况不容易出现

提问说执行死刑时才发现女死刑怀孕,这种情况在我国是不大容易出现的情形。如果女犯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发现自己怀孕,求生的本能就会促使她本人早早就向看守所报告了,不会等到执行死刑才被发现。再说,涉及到死刑的案件,整个诉讼过程下来也要持续一二年,如果被抓时怀孕,看守所也早已发现了,她自己想隐瞒都是不可能的事。再说,被抓时没有怀孕,在羁押期间怀孕的事更不容易出现。

许多作者在回答这一问题,引用了一个奇葩的案件,我认为那纯粹是虚构的。他们介绍说,在2022年一个拐卖儿童的妇女被关押看守所,管教民警严某发现她漂亮,就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在押人员怀孕,最后没有判决死刑等等。如果说这事发生在三十多年前,倒是有可能的,那时毕竟管理不如现在正规。现在看守所内监控录像密布,省监狱管理局都可以上线监管各地看守所的情况。看守所也规定,男管教警察是不允许直接管理、接触女在押犯的,没有哪个警察会拿着自己的前途来开这种玩笑。甚至有人出主意说,买通看管民警,把装在注射器的男性体液送进去。这种想法也奇葩,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关键是哪个警察愿意往枪口上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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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现女犯人怀孕后的处理方式

如果在审判时发现被告人怀孕,法院当然的不能判处死刑,即便是女犯人罪恶滔天,最高也只能判决无期徒刑。发生在佳木斯的“孕妇帮夫猎艳案”,其中的谭蓓蓓这属于这种情况。2022年7月24日,怀有身孕的谭蓓蓓因婚前出轨惹得丈夫不高兴,就答应丈夫帮其找处女来弥补。她以身体不适为由,将医院实习生胡依萱骗到家中,并劝团早伏其喝下掺有迷药的酸奶,谭塌携的丈夫白云江趁胡昏迷欲实施强奸,因胡正值经期未遂,事后两人将胡杀害并用皮箱把尸体运出掩埋。案件破获后,谭蓓蓓即将分娩,警方就将她送到医院,派警员二十四时监控,一直到她生完孩子满一年的哺乳期,法院才开庭,谭蓓蓓被判处无期徒刑,她的丈夫被执行死刑。因为当时谭蓓蓓已经怀孕,法律处于人道的主义,不想让刚出生的孩子失去母亲。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其母亲犯罪就剥夺其生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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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能存在法律“空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法院判决前发现女被告人怀孕的,依法不能判处死刑。即便是已判处死刑,之后才发现女被告人在判决前已怀孕,司法人员并不知情,核查之后法院也要改判,不能再处死刑。

如果说怀孕行为发生在判决死刑后且判决生效,司法机关又会如何处理?这种极端的假设更不容易出现,但并不代表不会出现。法律可能也没有预测到这种极不可能发生的事情,所以相睁困关司法解释也没有涵盖这个时间段,这就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空白”。根据上述立法精神,作者认为在执行死刑前仍属于“审判的时候”,仍不能执行女死刑死刑,还是需要改判的,大家说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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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些国家允许女犯人在监狱生孩子养孩子

我们在一些媒体经常看到,有些国家会将怀孕的妇女关押起来,甚至允许她们在监狱里生孩子、养孩子。有的人认为,这些国家很人道,可以满足适龄妇女的生育愿望,还可以在童年陪伴孩子成长。大家认为,外国的这种做法,对孩子的成长是有利还是有害呢?起码我们国家是接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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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文章中说到的这些情况,女犯人即便不判决死刑,也会是无期徒刑,起码也要在监狱呆上二十多年,那时孩子都长大。缺少母爱的孩子,能否形成一个健康的人格,就难说了。所以说,为了孩子千万不要干违法犯罪的事。

拒执罪刑事自诉状范文

怀孕就不能判死刑,最多无期徒刑。如说存在判后再指启辩怀孕的情形,我不觉得这是法律漏洞。还是按原来的法律判决并执行,真要弥补,只需要加重惩治孩子的生父就行了。
另外就是,题主的图片都是假的唯缺,最好别乱贴了,旁搏怪无聊的。

拒执罪刑事立案申请书

第一这个情况出现的概率非常御含小,如果被判死刑从被捕到判决死刑判决生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起码一年以上,羁押期间不可能怀孕第二看守所收押前必须体检,退一步说怀镇友笑孕期间看守所管教医生告厅是会发现通知办案单位的,如果确定怀孕是不会判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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