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时间可延几次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54条)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这类案件每都要开庭审理但每审理完成的是一个完整庭审中的部分程序比如第一周完成发问程序第二周完成证据出示质证程序第三周完成辩论程序和最后陈述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希望《刑事案件开庭时间可延几次》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的审理期限,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还可以延长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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