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刑事自诉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事自诉案案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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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事自诉案案由吗

法律分析:破坏军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能构成此罪。如果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磨猜而与之结婚,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可以构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瞎告型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友芹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军婚刑事自诉案怎么判

法律主观:

一、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毁山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雹梁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纤肆中。
第八条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民法保护个人信息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典》未明确将个人信息规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因为在立法过程中是否将个人信息上升为具体人格权加以保护存在很大的争议,而且考虑到将来会专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故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利益加以保护。
三、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和隐私权都体现了人格利益,均采用披露的方式对权利进行侵害。
二者的区别在于: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是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权的客体除了私密信息还包括已在一定范围公开的信息;隐私权是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个人信息是对其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对隐私权被侵害的救济方式包括要求停止侵权或排除妨碍,对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救济方式包括更新、更正等。
个人信息中隐私的部分具有双重性质,既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也属于隐私权所保护的秘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秘密信息,优先使用关于隐私权的规定,若隐私权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为我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在面对侵害我们个人信息的行为时应当积极进行维权。

刑事自诉案不轻易立案

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处理。
破坏军婚罪不是自诉案脊派件,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况且也不是利害关系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森野渣,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此悄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军婚刑事自诉案件流程

破坏军婚罪的审判管辖可分为三 (一)级别管辖,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的分工。 普通刑事案扰悔渗件的第一审,包括破坏军婚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二)地区管辖,即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在审理一审刑事案件中的分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有两个原则: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破坏军婚的犯罪场所,是指破坏军婚的犯罪场所。犯罪场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为受害者的现役军人可以选择犯罪场所前谈的法院自诉。(三)专门管辖,即专门法院与普通法缓脊院或者专门法院在审理一审刑事案件中的分工。 军事人员有破坏军事婚姻犯罪行为或者发生在军营中的破坏军事婚姻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应当按照《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依法行使军队内部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依法行使军事人员犯罪的检察权和审判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军队和地方相互涉及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刑事诉讼法》第20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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