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解封文书 执行异议裁定中止执行后如何解封

第四十五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查封的房子法院。希望《刑事裁定解封文书》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执行异议裁定中止执行后如何解封

法律分析: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关于裁定书下达后查封的时间规定。但是关于执行期限是有规定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如果经过六个月后人民法院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案件银行卡被冻结能解封吗

法律分析:可以,案外人异议成立的,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在七日之内会解除相应的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刑事裁定书与刑事判决书的区别

当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强制执行中出现特殊原因导致执行不能继续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那么强制执行中止后如何恢复执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强制执行中止后如何恢复执行发现其有执行能力或可执行财产了向原执行法院申请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就可以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强制执行终止执行可以再次执行吗?这个是可以的,在申请人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根据申请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申请中止的情形有哪些第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以及合并、分立等情况。在执行过程 ,如果作为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中止执行程序的进行,以等待他的权利义务承担人承担权利或者义务。
      第二,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如被执行人突然失踪,或突然出现了某种不可抗拒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裁定执行中止。
      第三,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权利人也有权要求延期执行。申请执行和申请延期执行都是他的权利。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 执行并且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而延期执行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止执行。
      第四,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就意味着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可能有错误。对案外人的异议在审结以前应当中止执行程序,本案能否继续执行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结果。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强制执行中止后如何恢复执行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当中止执行事由消失时,权利人可以向裁定中止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后多久解封

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做的书面决定。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一种重要司法文书,其作用在于保障 诉讼顺利进行,保障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以实现。生效的裁定书与生效判决书一样,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刑事裁定书的特点:适用范围广泛;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与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定性、严肃性、稳定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具有比判决书更强的时间性。
刑事裁定书的形式
(1)供程序方面使用的刑事裁定书,包括:裁定书名称、法院名称和案号;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提出裁定的问题和裁定的法律依据;有关程序方面的具体裁定内容;日期和盖章。
(2)供第二审审理上诉、抗诉、申诉案时使用的裁定书,包括:名称和编号;上诉人、抗诉人、申诉人和辩护人等有关个人情况;第二审裁定的案由;审理案件的情况;经第二审查明的情况;裁定书的主体部分;署名和时间。
(3)供执行刑罚中减刑、假释使用的裁定书,包括:名称和编号;被执行人的有关个人情况;被执行人的判刑情况和执行机关提出减刑或假释意见的理由和根据;人民法院的审核情况和减刑、假释的法律根据;主文;署名和时间。
(4)供核准死刑使用的裁定书,包括:名称和编号;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死刑案件的办案情况;说明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核;核准死刑的理由和根据主文、署名和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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