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刑事辩护意义 缓刑辩护属于有罪辩护中的量刑辩护

根据您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即使罪犯被判缓刑但也不代表最终一定不会收监执行所判刑罚这要看罪犯在缓刑期间的具体表现才行。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缓刑不属于刑事处罚。希望《缓刑刑事辩护意义》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缓刑辩护属于有罪辩护中的量刑辩护

法律主观:

辩护人 是指为了维护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对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在 刑事诉讼 中,辩护职能由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与承担控诉职能的控诉一方积极对抗,并针对指控,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促使法官兼听则明,在中立的基础上公正裁判。在我国,辩护人包括 律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监护人 、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在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应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既不受 公诉人 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具有独立的 诉讼 参与人身份,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出庭 公诉 的检查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都要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在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时,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 刑罚 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缓刑刑事辩护意义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1、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判决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 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2、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对于证据材料中证明的具体行为细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会从指控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而辩护律师会从辩护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法院最终会采纳哪一种解读方式,就看哪一种解读更有理有据。 点击左侧本律师照片,可以查询到网址)详查联系方式、收费标准、服务介绍、办案杂记、罪名研究、辩护总论等相关内容。 4、律师是专业人士,与医生分脑科、胸科等专科一样、也是分民事、刑辩等专业的;同时,刑事案件事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益,不可以坐等、拖沓;所以,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

法律客观:

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13)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未得到足够重视,基本上属于无效的辩护方法。例如,对于非法证据的,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如经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辩护效果亦非常小,对于被告人当庭所提出的其供述是刑讯逼供所为,人民法院往往以侦查机关出具证据(即公安机关自己书写并加盖公章证实其在侦查活动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以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而认定言词证据有效。这就好比张三借李四的钱,而张三自己书写证明自己没有借李四的钱一样荒唐。并不包括非法实物证据,这使得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这应引起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高度重视,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程序性辩护方面的责任。除了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直接责任外,有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还负有一般责任,即辩护律师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责任,包括预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制、协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产生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的实现等等。辩护律师所所付的一般责任要求辩护律师不得妨碍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站在不利于犯罪嫌人、被告人的立场上采取积极的行动对司法机关发现实体真实加以协助,按照辩护律师所负有的一般责任,似乎应当做出肯定的回答。但是这样做却与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和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一般责任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因此,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由于受其所负的直接责任的约束,必须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而没有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14)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缓刑辩护需要提交的证据

律师为委托人辩护的意义是什么
(一)刑事律师的存在有利于我国建立控辩审式刑事诉讼的诉讼模式,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权利的平衡,有利于控辩审三方之间的相互制衡,有利于实现法院中立裁判。
刑事辩律师在诉讼中对抗能力可以使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辩护中形成“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从而形成控辩审三方之间相互制约。“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代表控辩审分离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机制。静态层面上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是该诉讼机制基础。法官中立是该诉讼机制的支柱,动态层面上控辩双方的诉讼活动不仅在控辩双方之间形成水平方向的抗衡力,还会对法官的裁判活动产生垂直方向的约束力,即法官应基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抗衡活动形成对案件事实的核心确信,在控辩双方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公正裁判,而且此水平方向的抗衡力与垂直方向的约束力构成了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的内部平衡状态,符合该状态的诉讼程序既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又能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同时也兼顾了司法效率。
(二)刑辩律师的存在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当事人的参与诉讼的效率。合理的、科学的程序是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完成尽可能多的任务,同时减少误判的代价。使案件的结案周期缩短,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在内的司法投入必然减少。同时通过在立法上对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的完善可以免去山于原来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和阅卷难所造成的没必要的损失。同时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也避免了被告的上诉和申诉,即降低了错误成本和伦理成本,有效节省了国家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综上所述只有刑事辩护制度才能使辩方拥有与控方相抗衡的力量突出当前庭审方式的抗辩性和诉讼性充分发挥辩护职能作用有效地利用国家的司法资源合理分配国家的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主要工作
1、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4、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表被害人就定罪量刑提出法律主张。
5、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担任自诉案件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主要是代理当事人行使控告职能,支持控诉主张,反驳对方的辩护观点。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人的职能与一审、二审公诉案件担任辩护人基本相同。
6、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应当代理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明确提出诉讼请求,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出席法庭与对方展开辩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7、担任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
8、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提出申诉,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再审予以改判。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缓刑刑事辩护意义和作用

法律主观:

接到了一个民事案件。无罪辩护和有罪辩护的区别如下。对于律师而言,不仅起不到辩护的作用,甚至强行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2:1。定罪就是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五、强词夺理,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以事实为依据,才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司法实践有司法实践的特点。量刑辩护是本次 刑事诉讼法 修改的一个新亮点,法院就不敢怎么样、吸引眼球,尤其不能轻言无罪辩护。如果非要胡搅蛮缠一、刑事案件可以理解为解决两个问题,让他们以为“抗到底”,就是在认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仅凭自己一厢情愿就信口开河,是不道德的。四;也可以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犯罪了,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处理、刑事辩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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