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活动方式 什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认识基础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侦。希望《刑事侦查活动方式》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一、刑事侦查强制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的主体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讯问的地点
      (1)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讯问的时间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高检规则》第195条规定,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2)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4、讯问的步骤和方法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5)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2】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询问证人的程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3】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包括勘验和检查。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人身,其中勘验包括现场勘验、物证勘验和尸体勘验。
      1、现场勘验的程序程序
      (1)保护好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周围的群众、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等调查访问,收集、固定和保全各种证据。
      (5)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物证勘验的程序程序
      (1)必须及时、认真、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2)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勘验程序
      (1)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程序
      (1)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
      (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4】搜查
      搜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方法。
      搜查程序: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2、搜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并持有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否则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提取。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进行。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于笔录。
      【5】扣押物证、书证
      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扣留或冻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的一种侦查行为。
      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1、查点,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查点清楚;
      2、开列清单,在查点的基础上,应当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在清单上写明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的编号,以及财物、文件发现的地点,查封、扣押的时间等;
      3、签名、盖章,清单应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4、留存,查封、扣押清单一份交给持有人或者其家属,另一份由侦查机关附卷备查。当场开列的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有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
      【6】辨认
      辨认是指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辨认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7】通缉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通缉的程序: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作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
      3、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6、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原通缉令发布机关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依法处理。
      7、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在原发布范围内通知撤销通缉令。
      二、刑事科学技术
      刑事科学技术有着较为完整的组成体系,按刑事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为:照相录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法医鉴定、声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侦查通讯技术、刑事模拟画像等。
      【1】照相录像技术
      照相录像技术是运用摄影、录像、和影像处理等技术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客观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显示、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有关的客体,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提供刑事诉讼证据的一门应用学科,涵盖了摄影技术、图像处理、视频资料处理、人像重建等。其根据其被成像物体的状态不同分为摄影(照相)技术和摄录像技术,前者记录的是被成像物体的静态影像,而后者记录的是被成像物体的动态影像;影像技术根据基本原理分为模拟影像技术和数字影像技术。
      【2】痕迹检验技术
      痕迹检验技术是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发现、提取、分析、检验鉴定犯罪分子遗留在案件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证,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痕迹检验包括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轮痕迹、牲畜蹄迹和接体分离痕迹的检验等。
      【3】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
      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是指对于与案件有关的文书进行勘检,分析,识别,鉴定,以及对文书情报资料的搜集,储存,查对等各项活动的总称。其主要任务是辨别文书真伪,显现被掩盖或被烧毁的字迹内容和认定文书字迹是否某人亲笔书写。文书检验包括笔迹检验以及文书物质材料的检验。笔迹检验,主要检验文书上书写字迹和受审查人(或某一特定人)样本字迹所反映的笔迹特征、文字安排布局特征以及与它密切相关的书面语言特征,以认定文书上字迹是否为受审查人(或某一特定人)所书写。文书物质材料检验,是用化学和物理的方法对文书所用纸张、墨水和浆糊、水等所进行的检验。检验的任务是发现文书制作的特点,判明制作的方法,鉴别各项物质材料的种类,查明文书损伤毁坏的原因,目的在于确定有无伪造变造;同被告人处发现的相应材料比对,确定其种类是否相同。
      【4】刑事理化检验技术
      刑事理化检验技术俗称刑事化验或物证化验。对怀疑与犯罪事件相关联的物质(或物体)进行定性、定量和对比检验的一项专门技术。按其检验对象和方法,通常分为毒物检验、物证检验两大类。常用的方法有形态观察和化学分析法、色谱分析法、光谱分析法,以及离子选择电极分析法等等。通过检验,测定其理化性能、种类和含量,以便结合案情,确定其与犯罪事件的关系,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通常遇到的检验对象有毒物、人体分泌物、粘胶物、爆炸物、血迹、毛发、纸张、墨水和金属微粒等。
      【5】法医鉴定
      法医鉴定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
      【6】声纹鉴别技术
      声纹鉴别技术是一种通过声音判别说话人身份的技术。声纹识别技术有两类,即说话人辨认和说话人确认。不同的任务和应用会使用不同的声纹识别技术,如缩小刑侦范围时可能需要辨认技术,而银行交易时则需要确认技术。
      【7】气味鉴别技术
      气味鉴别技术是利用科学仪器或犬类对人或物的气味进行识别和判断。主要用于追踪、鉴别罪犯和查缉毒品等。人或物都有一定的特殊气味,利用嗅觉灵敏的警犬或'电子警犬'可以对之进行鉴别。目前,气味鉴别技术尚待进一步改进,气味鉴别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8】人体外貌识别技术
      人体外貌识别技术是依据人体外貌特征进行人身识别的技术。随着人的年龄增长,生活环境改变,外貌特征可能发生胖瘦、伤损、衰老等变化,这是局部的、非本质的变化。外貌特征的相对稳定性为进行人身同一认定提供了条件。在查缉罪犯、辨认嫌疑人、查找走失者和无名尸时可起到重要作用。
      【9】侦查通讯技术
      侦查通讯技术是指利用无线电收信装备或其它接收装备(如窃听器),通过截获、分析和辨认对方信号,以获得对方无线通讯设备所在的空间位置和工作频率、功率、信号情势与特点等信息的技术。
      【9】刑事模拟画像
      刑事模拟画像是在有目击者参与协助调查的案件中,通过目击者口述,工作人员通过画笔、模拟画像专用软件等来描绘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肖像;如果这张肖像达到与犯罪嫌疑人50%以上的相似度,即可用来摸排、张贴,作为一个有用的线索使用。一般来说,模拟画像适用于有目击者,同时又没有犯罪嫌疑人案底照片的案件中。例如:抢劫、强奸、勒索、诈骗等。
      其实施方法一般是通过人面像部件库具有的发型、脸型、眉型、眼型、鼻型、耳型、嘴型、胡须等,由目击者从其部件库中寻找相近脸型,经进一步的修改以达到与嫌疑人的脸型相近后,再经过同样的方法在部件库中寻找相近的五官、发型,经过修改后组合成目击者认可的嫌疑人照片。
      事实上,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手段除上述手段之

中枢神经系统的基本活动方式是

1、迅速及时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制定侦查方案,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种证据。2、客观全面原则所谓客观,就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并如实反映它。
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
      侦查工作的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它是一系列的基本行为准则,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予以遵守。
(一)迅速及时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制定侦查方案,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种证据。侦查工作必须迅速及时,这是由侦查工作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侦查工作迅速及时,是顺利完成侦查任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侦查工作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诉讼活动。犯罪分子作案以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罪责,总是想方设法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有的还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另外,由于自然的或者其他一些原因,证据难以收集,由此,为了顺利完成侦查工作,侦查人员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
(二)客观全面原则
      所谓客观,就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并如实反映它。所谓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调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况,不能仅仅根据案件的某个情节或部分材料就下结论。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三)深入细致原则
      刑事案件千变万化,十分复杂。在侦查过程中,为了准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侦查人员还必须坚持深入细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犯罪的具体情节要全部查清,并要求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依靠群众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侦查工作中,不仅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而且要善于依靠群众的力量。犯罪嫌疑人生活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群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经历、表现都比较了解,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并且由于人民群众对犯罪的深恶痛绝,人民群众也会主动同犯罪做斗争。所以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应当充分注意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五)遵守法制原则
      程序法制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滥用职权,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侦查机关所适用的各种专门侦查手段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稍有不慎,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诉讼权利。因此,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允诺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六)保守秘密原则
      侦查是同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尖锐而复杂的斗争。侦查与反侦查的矛盾,存在于整个侦查的过程。侦查工作的这种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侦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守侦查工作秘密,严格禁止将案情、证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七)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刑事诉讼法有的条文体现了比例原则,如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比例原则的贯彻却远远不够,尤其是侦查阶段对于这一原则的贯彻存在严重缺陷,如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诉讼手段的适用上非常随意,对于一些强制性诉讼手段的适用过于宽松等。为了避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过度侵犯,刑事诉讼法必须确立比例原则。
      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以上就是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总共有七大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客观全面原则、深入细致原则、依靠群众原则、遵守法制原则、保守秘密原则、比例原则。遵循这些原则,方能将案件迅速侦破,尽早挽回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建立国家公信力。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雅安律师!

什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认识基础

法律主观:

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在逃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刑事侦查活动规律的有效形式

第一章 刑事侦查学概述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员明确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掌握刑事侦查的概念、特点;熟悉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方针和原则。
二、教学重点内容
刑事侦查的概念、任务、方针和原则。
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事侦查学的概念
(一)刑事侦查学的概念
(二)刑事侦查学的特点
(三)刑事侦查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二节 刑事侦查的概念、任务、方针和原则
(一)刑事侦查的概念
1、刑事侦查的概念;
2、刑事侦查的特征。
(二)刑事侦查的任务]
1、收集证据;
2、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人;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
4、发现和预防犯罪;
5、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刑事侦查工作的方针
1、依靠群众;
2、抓住战机;
3、积极侦查;
4、及时破案。
(四)刑事侦查工作的原则
1、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结合的原则;
2、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原则;
3、迅速及时的原则;
4、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依法办事的原则;
5、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二章 刑事照相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员了解刑事照相的内容;熟悉现场照相的种类;掌握现场照相的方法和要求。
二、教学重点内容
现场照相的方法和要求。
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事照相概述
(一)刑事照相的概念
(二)刑事照相的种类
1、现场方位照相;
2、现场全貌照相;
3、现场中心照相;
4、现场细目照相。
(三)现场照相的步骤和方法
1、现场照相的步骤;
2、现场照相的方法。
(四)现场照片的编排
实验一:刑事照相实验第三章 痕迹检验一、教学目的和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员明确刑事侦查中痕迹的概念;了解痕迹的几种分类方法;熟练掌握现场手印、脚印、工具痕迹的特征及其发现和提取方法。
二、教学重点内容
现场手印、脚印和工具痕迹的特征及发现和提取方法。
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痕迹检验概述
(一)痕迹与痕迹检验的概念
1、侦查学中痕迹的概念;
2、痕迹检验的概念。
(二)形象痕迹的形成及分类
1、形象痕迹的形成;
2、形象痕迹的分类。
(三)痕迹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节 手印检验
(一)手印概述
1、手印的概念;
2、手纹的特点;
3、手印的分类。
(二)指纹的结构和类型
1、指纹的一般结构;
2、指纹的基本类型;
3、乳突纹线的细节特征。
(三)手印的发现、固定和提取
1、发现现场手印的重点部位;
2、寻找、发现现场手印的一般方法;
3、现场手印是固定和提取。
(四)对现场手印的分析判断
(五)样本手印的收取
第三节 脚印检验
(一)脚印的概念和种类
1、脚印的概念;
2、脚印的种类。
(二)脚印的特征
1、脚印的形态特征;
2、脚印的步法特征。
(三)现场脚印的发现和提取
1、发现现场脚印的重点部位;
2、发现现场脚印的方法;
3、现场脚印的提取。
(四)对现场脚印的分析判断
第四节 工具痕迹检验
(一)工具痕迹概述
1、工具痕迹的概念和特点;
2、工具痕迹的种类。
(二)工具痕迹的发现和提取
(三)现场工具痕迹的分析
第五节 文书检验
实验二、三:手印实验(提取现场手印、捺印手印样本、手印分析)
实验四:脚印实验(石膏提取脚印)第四章 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员掌握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提高学员对侦查破案重要性的认识。
二、教学重点内容
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
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
(二)立案的条件
(三)立案的程序
第二节 分析判断案情,制定侦查计划
(一)分析判断案情
(二)制定侦查计划
第三节 全面展开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线索的发现和查证
(二)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第四节 破案、销案与侦查终结
(一)破案
(二)销案
(三)侦查终结第五章 侦查措施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员明确几项常用的侦查措施的含义;熟悉使用这些侦查措施的程序和方法;掌握采用这些侦查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提高学员对侦查措施重要性的认识。
二、教学重点内容
现场勘查的方法、基本要求;调查访问的形式和方法;摸底排队、追缉堵截的条件和方法;通缉通报的适用对象;搜查的程序和方法;辨认的规则和程序;跟踪、守侯的作用和程序;阵地控制的范围等。
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现场勘查
(一)犯罪现场的概念和分类
1、犯罪现场的概念;
2、犯罪现场的分类。
(二)现场保护
1、现场保护的任务;
2、现场保护的方法。
(三)现场勘查的概念、任务和要求
1、现场勘查的概念;
2、现场勘查的任务;
3、现场勘查的要求。
(四)现场勘查的组织与指挥
(五)现场勘查的基本方法
1、实地勘验;
2、现场访问。
(六)现场勘查记录
1、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照相;
3、现场绘图;
4、现场摄像。
(七)现场分析
第二节 摸底排队
(一)摸底排队的概念
(二)摸底排队的范围
(三)摸底排队的条件
(四)摸底排队的方法
第三节 调查访问
(一)调查访问的概念
(二)调查访问的对象和内容
(三)调查访问的形式和方法
(四)调查访问笔录
(五)对调查访问材料的分析判断
第四节 辨认
(一)辨认的概念
(二)辨认的种类
(三)辨认的规则
(四)辨认的程序
(五)对辨认结果的审查
第五节 跟踪守侯
(一)跟踪
(二)守侯
第六节 通缉、通报和边控
(一)通缉
(二)通报
(三)发布通缉、通报的权限
(四)通缉、通报的要求
(五)边控
第七节 追缉堵截
(一)追缉堵截的概念
(二)追缉堵截的条件
(三)追缉堵截的方法
(四)追缉堵截的要求
第八节 搜查
(一)搜查的概念
(二)搜查的方法
(三)搜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九节 阵地控制
(一)阵地控制的概念
(二)阵地控制的范围
(三)阵地控制的方法
实验五:现场勘查第六章 几类常见刑事案件的侦查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员明确盗窃、抢劫、诈骗等常见的几类刑事案件的特点;掌握这些案件的侦查方法。
二、教学重点内容
盗窃、抢劫、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盗窃案件的侦查
(一)盗窃案件的概念
(二)盗窃案件的特点
(三)盗窃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1、盗窃案件现场实地勘验的重点;
2、盗窃案件现场访问的重点;
3、盗窃案件现场分析的重点。
第二节 抢劫案件的侦查
(一)抢劫案件的概念
(二)抢劫案件的特点
(三)抢劫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1、抢劫案件现场实地勘验的重点;
2、抢劫案件现场访问的重点;
3、抢劫案件现场分析的重点。
第三节 诈骗案件的侦查
(一)诈骗案件的概念
(二)诈骗案件的特点
(三)诈骗案件的侦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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