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考主持人证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问题与每个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息息相关

对曾犯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者,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广播电视记者资格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已取得《广播电视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身体状况能胜。希望《刑事犯罪考主持人证》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问题与每个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息息相关

可以。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主持人资格注册:1、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2、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3、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4、无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5、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播音员,或称为播报员,是指从事电台、电视台新闻报道、天气预报等电子媒体节目播音工作的人,而“播报员”一词,通常又特指电视台的播音人员。播音员是广播电视这新闻性工作的一个环节。新闻的力量在于真实。广播内容通过播音员的声音到达听众耳中,要使听众听来真实可信,播音员的用声必须朴实、自然。根据《中国播音学》中的定义,播音员是用有声语言及副语言上镜出声,驾驭节目进程的人。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报名考试的时间由广电总局确定,有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广电总局自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作为一项国家级的水平考试,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具备的广播电视编辑、播音主持专业知识和从事这一职业的能力,以及对法律、法规及行业纪律的了解程度。职业考试科目由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全部通过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的,可以获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专业考试主要包括:与广电行业有关的政策规定,岗位职责和岗位技能的相关内容。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五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分别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报名、考试的时间由广电总局确定,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广电总局负责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命题等工作;负责组织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监督、检查、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 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自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
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十三条 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本次考试成绩、下一年度考试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十五条 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指导下从事实习等辅助性工作。�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一)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四)无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统一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称注册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注册申请表》、相关资格考试合格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申请人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主持工作的书面意见。�
(二)符合条件的,由注册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由注册机关统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机关应将注册情况在一个月内报广电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是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执业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注册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一个月内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证书,由变更后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所在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因工作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由原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收回执业证书,并交原注册机关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 广电总局和注册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注册人员名单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制作、播出机构应将责任人调离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岗位:�
(一)出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二)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三)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执业证书无效,注册机关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注册机关的有关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申请复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
(二) 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
(三) 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 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
(五)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 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 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五) 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
(七) 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八)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并取得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广电总局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通过审核取得本规定要求的执业资格,获得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广电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聘请境外人员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的高发期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什么

  播音员主持人证是广播电视行业的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证)。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的决定,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也就是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证》。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一)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四)无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播音员主持人证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通过后方可进行面试。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证的考试科目有:
  《综合知识》《广电新闻基础知识》《播音主持业务》考试要求总分达到划定的分数线,并且《播音主持业务》必须达到60分以上。

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的高发期,违法犯罪活动日趋

主持人资格考试指的是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覆盖内容广泛,包括政治理论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经济学、社会学、文学常识等综合知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中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方针原则、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广播电视常识等广播电视基础知识,以及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等专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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