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的,移送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无正当理由隐瞒不报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三)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的重要事实涉嫌犯罪的,依法应当移送有管辖。希望《涉嫌犯罪的,移送》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无正当理由隐瞒不报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涉嫌犯罪的,移送

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百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招用童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予以立案查处。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需移送案件涉嫌犯罪的违法事实及移送理由形成书面材料。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案件。
4、为防止涉嫌犯罪案件嫌疑人逃避刑事制裁,一经发现涉嫌犯罪,应当及时、迅速移送,不得以继续实施行政处罚等为由拖延移送时机。
5、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未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将案件退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附件3),提请复议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建议书》(附件4),建议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并要求提供回复意见。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现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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