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刑事犯罪问题和不足和建议 打击刑事犯罪问题和不足和建议怎么写

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一是部分商户对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我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二是部分小餐馆和食品摊点卫生条件较差管理水平低存在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需要我们,但与领导对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是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和深入争先创优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还不够强纪检监察的业务水平还不高工作能,在当前形势下,惩治电信络诈骗犯罪必须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实现上中下游全链条打击、境内境外一体治理,尽最大可能挤。希望《打击刑事犯罪问题和不足和建议》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打击刑事犯罪问题和不足和建议怎么写

一、当前看守所留所服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管理不严格,留下了安全隐患。一些留所服刑罪犯利用在监室打扫卫生、给在押人员送食品、药物等机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捎书带信,甚至诈骗其他在押人员的钱财,严重的扰乱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

如某县看守所让留所服刑罪犯随意出入未决犯监室内外活动,致使一留所服刑罪犯为一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和家属相互传送纸条,进行串供,造成了被告人当庭翻供,为侦查、公诉工作增加了难度和障碍,若不是侦查措施得力,揭穿了被告人串供的事实,就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有的罪犯利用关系留在看守所服刑,逃避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由于看守所的劳动强度比监狱要轻的多,且大多是罪犯的居住地,熟人多,离家近,易得到照顾,因此,一些有关系的罪犯,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的罪犯通过关系或者装病留在看守所内执行刑罚。

而看守所也以这些罪犯身体有病监狱拒收,或者是主观恶性小,能协助看守所干一些工作为由,建议将这些罪犯留在所内执行刑罚,由于这部分罪犯特殊的身份和凭借自己的关系,往往在看守所内享受特殊待遇,在在押人员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未成年犯混关混押的情况经常发生。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留所服刑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这就要求看守所要将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未成年犯分押在不同的监室,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看守所因各种原因,仍然将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未成年犯混关混押。看守所将留所服刑罪犯作为耳目与未决犯关押在一起。

这些人由于能够经常被监管干警叫去汇报情况或是经常出入监室打杂工,这就使他们具有了一定的优势,就有可能利用此优势欺压其他在押人员,或者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影响未终结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四)留所服刑罪犯在服刑中代替工人干活、代行监管民警的某些职责,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管理秩序。有的看守所以经费不足为由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代替炊事员、驾驶员。

还有的看守所让留所服刑犯代行罪犯食品、药物的管理和发放。这些都不利于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影响了看守所的正常管理,甚至可能会成为事故隐患。

(五)对罪犯的劳动监管不严。有的看守所随意把罪犯带到看守所以外的地方劳动,使罪犯失去看守控制,容易造成脱管和罪犯逃跑的事故发生。一旦罪犯发生脱逃便无补救措施来防范,造成看守工作失控。

如某县看守所将留所服刑罪犯王某带到看守所外劳动,由于看守人员看管不严,王某乘机脱逃,看守人员直到下午收工清点人数时才发现,而王某早已了无踪影,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六)对家属会见管理不严。存在会见次数偏多,会见期间不带必要的械具。有时还存在会见时看守人员不在场,会见结束后对罪犯不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不能有效防止其夹带信件或者其他东西的现象。

提出以下建议。

一、看守所管理独立。

我们知道看守所管理的人员有已决犯和未决犯等,公安机关来提审是正常的。而看守所又属于公安机关所管理。这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看守所对公安机关的提审没有办法履行监督权。是否存在超期提审,存在刑讯逼供。

如果能够使看守所独立于公安机关管理或者在公安厅(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设置看守所监管局,将所有看守所纳入省直管理,独立于地方公安机关管理,权责分明,将有利于看守所的规范管理。

二、看守所管理与监狱接轨

1、实行严格的分押和分类管理。

将按犯罪的种类、地域等情况进行分押、分类管理。防止交叉感染和恶性事件发生。

2、实行月考核制度与监狱的考核接轨。

在看守所呆的时间有长有短,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进行月考核,建立考核档案,与监狱的考核接轨。在看守所期间所取得的考核可以带到监狱服刑使用,这样的话,对在押人员的行为将有一定的约束和促进作用。

又解决了有一部分人,因为案件较复杂,在看守所所呆的时间太长,而影响了,在监狱的减刑假释考核期和减刑假释达标的取得。

3、看守所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如果在看守所实行军事训练的话,一可以锻炼在押人员的身体,很多的看守所在押人员由于活动空间小、晒太阳时间少、接触外界时间少,到了监狱以后,身体素质都是比较差了,脸色都是惨白惨白的,同时可以消磨很多在押人员的时间,防止胡思乱想和转移在押人员的注意力,促进看守所的规范管理。

实行军事化管理的话,有利于规范看守所管理秩序,构建较好的管理秩序,对进入监狱服刑提前起到一个缓冲适应作用。

4、实行严格的入所身体检查制度。

在看守所死亡的在押人员还是属于比较常见的情况,有在押人员自身的原因,又有看守所的环境原因。对此,为了较好的预防正常和非正常死亡,有必要对入所人员实行严格的身体检查制度,对于符合身体条件的,才可以依法收押。对于看守所的风险将进一步降低。

5、建立严管号,加大牢头狱霸的惩治力度。

看守所对于牢头狱霸的处理没有很好的执法保障,有必要建立严管号,对于牢头狱霸进行更严格的管理,更大限度限制其人身自由和惩治力度,让其有所惧怕,才可能尽可能的减少牢头狱霸出现的可能性。

打击刑事犯罪问题和不足和建议

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重案件轻执行的思想。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在思想上都存在着重视案件判决而忽视刑罚执行的现象,认为只要案件在法定诉讼时间内办结,没有出错就行,至于罪犯在哪里执行刑罚,怎样执行刑罚并不重要,从而使刑罚执行活动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二)相关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不严密,没有使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工作形成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机制。

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押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在管理上主要是以安全为主,缺少对留所服刑罪犯教育改造的严格管理机制。大多数只起到了看守的作用,而未达到对留所服刑罪犯教育改造的目的。

虽然《看守所条例》、《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也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尤其是对留所服刑罪犯的劳动表现如何评定和考核未作具体的规定,造成了各个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工作的随意性,留下了安全隐患。

(三)看守所管教人员的整体素质没有达到一定的要求。一些管教人员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对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与留所服刑人员称兄道弟,随意让留所服刑罪犯代行其职,为留所服刑罪犯实施逃跑、串供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监督乏力。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不具体,缺乏实质的可操作性。

就目前监督的手段和形式看,只能对此类情况进行口头纠正、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提出检察建议,若公安机关执行则问题能够解决,如拒不执行,则别无他法。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显得仓白无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打击刑事犯罪问题和不足和建议意见

一是对入监人员及物品在“入口”安全检查不严格。检查本是一项严肃工作,而有些民警却让留所服刑罪犯进行“操作”,因检查不严格,致使监室存有在押人员可用来自残、自杀的违禁品和一些身患重大疾病确实不能关押的人员也被收押。

二是对监内安全检查和值班巡视执行不严。看守制度明确规定,对监室及安全防护设施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而有些看守所对监内安全检查不严格规范,如:常规检查时间不固定,常由领导个人意识决定。

三是违反有关劳动制度规定。在劳动场地没有防范措施和足够工作人员看管,使在劳动中出现了人员暗藏危险物品和乘机脱逃事件。

四是对在押人员出所看病控制不严。有些看守所对可以不出所看病在押人员,办理出所看病手续;对一些出所看病的重病号,不给其戴械具,并安排留所服刑罪犯进行看护,留下安全事故隐患。

打击刑事犯罪问题和不足和建议

看押对象

根据《看守所条例》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看守所

数字乡村建设存在的不足及对策建议

  (一)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建设难点多。新形势下,看守民警的素质急需进一步提高,监管队伍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看守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从全国发生的监所安全事故来看,发生安全事故的看守所民警队伍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些民警私欲膨胀,接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宴请、金钱礼物,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提供如与亲友接见、出所就医、安排劳动等方便,甚至违法为他们进行案件通风报信、办理减刑、保外就医。二是有些民警缺乏职业道德,思想麻痹大意,存在侥幸心理。看守工作常年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容易产生“见怪不怪”的思想,加之近年来看守所硬件建设大有改观,有些民警认为看守场所设施坚固牢靠,有监控系统,不可能出现安全事故。这些主客观因素作用,使民警容易产生麻痹思想,丧失警惕性。在押人员正是利用看守民警侥幸心理,有隐蔽地实施破坏监管秩序活动。三是在公安系统中,看守警种工作岗位重,责任大,奖励少,处分严,使一些看守民警产生了恐惧感和畏难情绪,而年轻民警则不安心于单调枯燥且辛苦、责任大的基层工作岗位,工作上马马虎虎,得过且过。加之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种价值观念相互交织、碰撞,享乐主义、金钱万能等消极思想暗暗滋生,对看守民警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一些看守民警不愿再做艰苦细致工作,对看守工作产生畏难和厌倦情绪。而这些消极思想对看守安全工作都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危险性。
  (二)制度落实不严,管理不规范。看守制度是用血的代价,从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但是,有的看守所和民警喜欢凭习惯和领导意识及个人经验办事,对看守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屡禁不止。在落实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是:一是对入监人员及物品在“入口”安全检查不严格。检查本是一项严肃工作,而有些民警却让留所服刑罪犯进行“操作”,因检查不严格,致使监室存有在押人员可用来自残、自杀的违禁品和一些身患重大疾病确实不能关押的人员也被收押。二是对监内安全检查和值班巡视执行不严。看守制度明确规定,对监室及安全防护设施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而有些看守所对监内安全检查不严格规范,如:常规检查时间不固定,常由领导个人意识决定;检查粗糙浮躁,对设施、人员、物品简单问问摸摸翻翻就行,缺乏细致入微的严谨作风;执行人员不当,常是民警做指导,用留所服刑人员执行 “安全搜查”;监内巡视制度执行不严,不少看守所民警并没有严格执行巡视制度而是依赖监控系统。三是违反有关劳动制度规定。在劳动场地没有防范措施和足够工作人员看管,使在劳动中出现了人员暗藏危险物品和乘机脱逃事件。四是对在押人员出所看病控制不严。有些看守所对可以不出所看病在押人员,办理出所看病手续;对一些出所看病的重病号,不给其戴械具,并安排留所服刑罪犯进行看护,留下安全事故隐患。五是对耳目制度建设不严格落实。使用耳目就是为更好掌握监内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和对突发事件快速处理。但是,有的看守所对耳目管理方式简单,平时只问问简单情况,缺乏了解和深入教育;有的看守所对耳目缺乏技能常识教育,只知按要求数量设立,不知如何管教;有的看守所认为关押人少、没有涉案重要人员,就不设耳目或耳目形同虚设。致使有的看守所耳目成为牢头狱霸或破坏监管秩序人员帮凶。
  (三)对看守所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个别公安机关领导认为公安工作重点是全力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刑事违法犯罪,看守所工作按部就班好坏影响不了大局,没有把看守工作认识上升到应有高度;从看守队伍整体情况看,看守民警年龄偏高,文化偏低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甚至有些公安机关仍把犯过错误或者受过处分被淘汰民警安排到看守所,使看守所成了“收容站”、“养老站”;有些看守所经费得不到保障,安全设施得不到修理加固,烧水做饭、送水送饭都由留所服刑罪犯代替,造成了安全工作隐患。这些客观因素,影响了监管队伍质量和工作激情,使部分民警降低了危机感而放大了安全感,削弱了工作积极性,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
  (四)对驻所监督重视不够。驻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行使对看守所执法监督的职能部门。当前我国法律对监管活动监督原则规定很宽泛,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规定。除监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驻所检察室依法查办看守人员渎职外,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还需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但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存在安全监管问题,基本上以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形式提出,因法律没有规定执行部门配合的监督标准,故看守所对建议处理形式不一:有的及时进行了采纳;有的不予重视执行时依然如故;有的认为是在小题大做、大惊小怪;甚至有的认为是驻所部门故意挑毛病、找茬子对驻所检察室提出的建议不予重视。实践证明,发生安全事故的看守所在事后总结教训时,其中原因分析之一就是安全预防工作做得不细致,没有事先采纳检察机关合理化建议。

评价同事的工作优点与不足及建议

做好看守所巡控工作建议要确保“四个到位”:
一是要做到动态信息掌握到位;
二是要监视控制到位;
三是要发现早到位;
四是要及时处置到位。
每天,所有巡控民警上岗第一件事是打开信息管理系统,查看监室关押人员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特别是重控人员及病患、老弱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监室基本动态。通过在押人员的表情、动作和语言,及时捕捉各类不安定信息,做到“耳聪目明”的全方位监控。同时,还加强早上起床、放风、收风、午休、夜间等重点时段和放风场、禁闭室等重要部位的巡控,一旦发现异常,果断予以制止,并迅速查明原因,启动预案,及时清除隐患。截止目前,该所巡控民警及时将5起安全事故隐患清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了监所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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