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违法犯罪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打击违法犯罪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6月6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召开了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会议后就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工作日程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会议通报了安宁市防范打击治理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就做好2021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升级和络技术的深,专业素质不足对打击违法犯罪造成了不良影响。(三)侦查的经费不足因为没有足够的经费侦。希望《打击违法犯罪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打击违法犯罪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是指与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相关的违法活动,主要包括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走私烟草专卖品等。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将一大批涉烟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使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上的假冒、走私卷烟明显减少。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并未绝迹,它仍在严重损害着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坚决予以打击。
  1 当前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随着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力度的不断增大,卷烟市场环境得到了有效净化,使得许多制售假冒卷烟违法分子的生意难以为继。为逃避打击,他们采取了更加多样化、隐蔽化的作案手段,如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推销假冒卷烟,发展网络代理商销售假冒卷烟,店面与仓库分置,临时电话送货等;同时制售假烟网络也呈现出系统化、组织化、家族化的特点,网络多由老乡、亲戚、朋友、同学等关系密切的人员组成,其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相隔千里却配合默契,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制造了较大困难。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涉烟违法案件的侦破不再是凭借一己之力和一条有价值的线索就能够毕其功于一役的单打独斗,而已成为需要多角度入手、多地区配合、多部门参与、多条线索综合分析的系统工程[1-2]。
  2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案件经营意识不强
  当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案件经营意识不强,就案办案的问题。特别是对违法行为轻微、案值不多的案件,专卖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往往会忽视对案件潜力的挖掘,难以做到“四个不放过”,即当事人基本情况不查清楚不放过、案情不查清楚不放过、违法卷烟来源不查清楚不放过、案件处理不到位不放过,从而失去发现重要线索的机会。
  2.2 缺乏专业化的打击制售假烟网络队伍
  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是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中之重,有效摧毁制售假烟网络可以使打假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目前各级烟草专卖局普遍缺乏打击制售假烟网络的专业化队伍,这也是造成打假工作难以取得较大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2.3 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合打假机制不够健全
  尽管各级烟草专卖局大都与当地的公、检、法等部门建立了联合打假机制,但因为协作机制不够健全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工作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相关人员往往不能够及时予以配合,更不会提前介入侦查,这就使得案发后的抓捕追刑及后续调查工作难度加大,甚至导致案件经营失败。
  2.4 跨区域调查难度较大
  制售假烟网络一般是由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活动能力的人员组织的,这些人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甘愿铤而走险[3],为了逃避打击他们常常跨行政区域作案,给烟草专卖执法带来了困难。各级烟草专卖局受到行政区域管辖权限的制约,无法跨区域开展有效调查,对不经常在辖区活动的不法烟贩的相关信息掌握得较少,对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也不是很了解,导致案件查获率不高。
  2.5 对卷烟市场状况的分析不到位
  贩售假烟违法活动的存在必须要有一定的市场基础。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考量[4],任何能够在市场上立足的事物都与市场存在着相互需求,假冒卷烟的存在同样离不开这个市场基础。受卷烟消费结构及供货策略调整的影响,卷烟市场有时会出现特定价位卷烟和个别知名品牌(规格)卷烟供应的缺口,从而为假冒卷烟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部分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卷烟市场状况的分析不够深入,导致涉烟违法案件线索难以被发现,使得案件破获难度增大。
  3 新形势下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可采取的措施
  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是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净化卷烟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新形势下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可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3.1 提高案件经营意识
  根据当前涉烟违法活动网络化、隐蔽化、分散化等特点,应当辩证看待“案件查处”和“案件经营”的关系,努力提高案件经营意识,杜绝“就案办案”。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掌握的案件信息深入挖掘有价值的线索,并根据相关线索对假烟的来源和去向认真跟踪追溯[5];对于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和公安部门共同进行整理,深入分析研究,进而摸清制售假烟网络的组织架构、涉案人员、销售模式、配送方式、活动规律等信息,待整个网络基本掌握后,“上、中、下游”同时收网,一举将制售假烟网络连根拔起,以此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3.2 建立专业化的打击制售假烟网络队伍
  为了更好地应对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提高网络案件侦办能力,必须打造一支责任意识强、专业化水平高,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打网络队伍,专门负责网络案件的审查、协调、侦办工作。要大力加强对打网络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从实战角度从发,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方式,以解剖、分析具体案例为主要手段,切实提高案件侦办人员的打网络工作技能。   3.3 完善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合办案制度
  为加大对涉烟违法犯罪分子抓捕追刑的工作力度,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合打假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证据固定、技术侦查、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保障。建立公、检、法、烟四部门打假联络员制度,实现案件侦查、收网、移送、公诉、追刑的全过程无缝对接,保证抓捕、追刑、处罚到位[6]。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提高涉烟刑事案件办理质量。
  3.4 完善毗邻地区烟草专卖打假协作机制
  针对涉烟违法犯罪区域化、集团化的特点,应当进一步完善相邻行政区域间的联合打假协作机制。建立线索传递、协同办案等制度,完善信息共享、证据互认、案件侦查和联合行动等工作机制,有效应对当前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存在的线索收集难度大、调查取证难度大、抓捕追刑难度大等问题,深入打击跨区域贩售假烟活动。同时,定期组织召开区域打假联席会议,对区域市场秩序进行分析评估,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交流,对涉烟违法案件信息进行通报,便于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协作事宜。
  3.5 强化对卷烟市场状况的分析
  为有效压缩假冒卷烟生存空间,必须密切关注卷烟市场动态,及时了解卷烟供货策略的变化,深入分析市场信息,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品牌和经营户,有针对性地查找案件线索。在此基础上,与卷烟经营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合理化建议,科学分配各类卷烟供应,从根源上降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的可能性。
  4 结语
  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是一个长期、广泛而深远的课题,需要我们在专卖执法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与完善,我们要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方式,全面提升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促使卷烟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努力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打击违法犯罪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改进

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
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四)治安调解功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破案打击职能的发挥。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工作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调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仅要进行治安调解,还调处着大量的一般民事纠纷。由于公安机关“110”报警台的设立,群众联系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机关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一般民事纠纷发生后,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机关为此耗费大量的警力,一个基层派出所有70%以上的警力要用于应付各类民事纠纷,其投入侦查破案、打击违法犯罪的精力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这必然严重影响到刑事打击和治安管理效能。而且调解工作难度大,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日趋复杂,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法律关系,而多数调解民警由于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再则公安机关对一般民事纠纷并无实质的管辖权,调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调解中难免有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之嫌。另一方面,随着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公安机关,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等民事纠纷调解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群众有了纠纷不愿找这些组织而愿找公安机关解决,这又必然导致国家有限调解资源的浪费。
二、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治安调解的范围和条件。将所有的民事纠纷求助全部纳入治安调解的范畴显然是做不到的,而将其一律拒于治安调节的范围之外显然也是于法无据、于理不容的,比较适宜的做法应该是对治安调解范围作出选择,将纠纷类型化,适宜公安机关调解的、当事人易于达成合意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可以积极主动的进行调解;单纯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难以达成合意的,即使当事人一方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解决,公安机关也不宜主动介入,而应说服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对于可能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做好治安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并作好跟踪反馈工作。做到在治安调解中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加强对治安调
解的监督。治安调解虽然占用了大量警力,但与打击、查禁、整治追逃等业务相比,调解工作长期处于从属地位,未受到足够重视,治安调解不作为考核指标,调解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立功受奖,违法调解行为也被排除在内部执法监督范围之外。应将治安调解纳入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考评和目标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奖惩,对违法调解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三)赋
予治安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现行制度规定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随时可以反悔,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起诉调解协议就成为一纸空文,这样,治安调解往往出现投入大产出小,耗神劳心不见效,费尽力气不讨好的现象,使得有些民警不愿意做这项工作,从而浪费了有限的治安调解制度资源,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诚信守约意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赋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而由公安机关主持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反而没有法律效力,这的确让人不解,建议立法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合同的效力。
(四)完善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制度衔接。由于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之间缺乏具体的制度衔接,公安机关存在久调不结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够规范等情形,常给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带来困惑,也容易造成公安法院两家相互推诿,“踢皮球”,给当事人徒增许多不便,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建议比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做出处罚裁决并宣告调解终结,并制作调解终结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久调不结,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调解终结书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五)探索治安调解工作新机制。必须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构建大调解格局,变单一的治安调解为综合调解,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的联动运作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公安机关摆脱被民间纠纷牵扯大部分警力的困境,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在有些地方的派出所内已经设立治安纠纷与民间纠纷联合接待室,对于“110”接收的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先期出现场调查,应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的行为,由派出所受理,并予以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微无须处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解途径;对于民事纠纷由驻所人民调解员即时开展调解工作;其他的不属管辖范围的纠纷则告知当事人去法院或有关部门解决。
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通过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发性犯罪,铲除了一批乡霸、村霸,并大力开展群防群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农村社会治安状况有了进一步好转。但是,从当前刑事犯罪情况看,涉农犯罪、农村人员犯罪仍呈高发态势。笔者通过对广饶县近年来农村基层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查找了存在主要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探索性的提出了治理对策。
一、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是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的最主要因素。虽然连年来政法部门多次联合进行专项治理和集中打击,并加强了防范措施,但由于盗窃犯罪是一项全国性的治安顽症,致使盗窃案件边打边冒,仍然是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盗窃犯罪不仅直接对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加重了农民负担。抢劫案件也频频发生,有入户抢劫的,也有利用夜色掩护在路口抢劫过往行人的,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全感,不利于农村稳定发展。例如:张某等人连续多次,入户盗窃粮食,严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吴某、燕某等人先后五次抢劫小卖部、废品收购站、农户,造成了村民极大恐慌,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
2、邻里纠纷普遍存在,包括责任田纠纷、水利纠纷、邻里口角纠纷等。因这些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极易引发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甚至是刑事案件。王某与李某因浇地问题产生纠纷,继而大打出手,将李某打成重伤,被依法逮捕。蔡某与黄某因责任田的划界问题发生争吵,最后演变至相互殴打,黄某被打成轻伤。
3、一些村霸、乡霸、市霸、地痞流氓等恶势力,欺压群众,危害一方。有的流氓恶势力演化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他们敲诈勒索,巧取豪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群众敢怒而不敢言。王等人是有名的村霸,组织了十几个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为害乡里,没到麦收、秋收时节,他让村民只能用他们的收割机,要不然就聚集人捣乱,阻碍收割,对外来的收割机以收过路费、保护费为由敲诈勒索,群众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气吞声。
4、农村青少年犯罪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治安不可忽视的因素。在农村,部分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家庭的青少年思想空虚、是非界限模糊、道德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他们不是将精力放在学习和工作创业上,而是沉迷网络,崇尚暴力,迷恋色情,有些青少年没有得到及时的帮教,以致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李某等人都是初中刚刚毕业,因没有工作,便经常一起泡网吧,后来没有钱上网了,开始从家里拿,慢慢的三人商量去偷,到最后三人竟结伙去抢劫。
二、农村社会治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各类案件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每个案件的共性研究和个性对比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一是对犯罪的认识不足。大多数的盗窃犯罪分子是从小偷小摸行为开始的,由于对犯罪的认识不够,只看眼前的物质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二是村民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给犯罪分子创造了机会。由于劳动力的大量外出,村庄“空壳化”和家庭“空巢化”现象较为普遍,留守在家的多为老弱妇幼,这些人受年龄和身体状况的限制,自我防范能力较差。而且,农户中安装防盗门窗的寥寥无几,仅凭一把挂锁很难挡住犯罪分子的黑手。犯罪分子瞄准这个群体,乘虚而入。三是青少年犯罪突出。由于青少年无经济来源,当囊中羞涩,抵挡不住诱惑时,就有可能由内向外,从小偷小摸到公开敲诈抢劫,甚至杀人谋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在青少年人群中发生的频率非常高。不健康的社会文化,对涉世不深、抗诱惑力不强的青少年的危害是很深的。一些影视中播放的犯罪过程和人物语言的腐朽观点,不健康的书刊杂志、电子游戏中的大量宣扬暴力、色情的东西,强烈刺激着缺乏辨别判断能力,充满好奇、处于发育期青少年的感官,吞噬着他们纯洁的心灵。当青少年产生犯罪动机,在犯罪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就会实施犯罪。
2、群众的思想观念落后,文化水平不高。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风俗问题是产生民事纠纷的主要因素。例如,两家大门的大小不一致,房屋烟囱的高矮问题以及分到新的宅基地就把旧的宅基地不拆或卖掉的问题等等是产生民事纠纷的主要原因;在村委换届选举或村里有重大措施(譬如调地)之前,一些对选举不满的人,烧了被选举人家的大门,毁坏其庄稼。该乡农村地区群众文化素质不高,普法教育不力,法律意识淡薄是发生邻里纠纷的主要原因。受地方法制建设投入财力少、法制宣传形式单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法和自觉维护法律,相当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导致他们一方面在出现问题特别是纠纷时,往往不愿意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稍不如意,便操戈动刀,大打出手,极易导致恶性案件发生。
3、黑恶势力团体在农村普遍存在。一些闲散农民极易结伙,长时间不良交往,就形成有一定势力的村霸、乡霸、地痞流氓等团体,欺压群众,危害一方。甚至有的流氓恶势力演化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他们敲诈勒索,巧取豪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群众敢怒而不敢言。该乡发生治安案件中,危害人身安全的案件,大多是村霸地痞所为,王某等人是有名的村霸,组织了十几个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为害乡里,没到麦收、秋收时节,他让村民只能用他们的收割机,要不然就聚集人捣乱,阻碍收割,对外来的收割机以收过路费、保护费为由敲诈勒索,群众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气吞声。
4、对农村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一方面公安机关主要把精力、警力放在城市,忽视了对农村警力投放,导致出现部分治安控制薄弱环节。当然,作为农村派出所来讲,经费紧、警力不足,农村派出所普遍存在经费不足,根本无经济能力承办治安管理和查处各类案件的双重繁重任务。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对村霸、地痞的打击力度也就相对较小,导致故意伤害类治安案件频发。
三、解决农村治安问题的对策
1、以提高农民素质为切入点,坚持统筹兼顾,切实加强普法宣传。探索和丰富不同形式与内容,把法制宣传延伸到乡镇村落,为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减少村民犯罪,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是在农村积极开展送法下乡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定期宣传和不定期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标语、板报等阵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根本上预防违法和犯罪活动的发生。二是要注意法制宣传的针对性,根据事件发生的季节性、区域性和被袭击的对象的特定性,实行针对性的宣传,使农民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夏收季节应注意群众防火宣传,节日期间应加强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活动的控制。三是要注意法制宣传措施的强制性,对一些经常发生事件的村队要严格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工作要求限期整顿,增强其防范工作的主动性。四是注重对农村青少年的素质培养。高度重视农村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积极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要重视学校法制课的设置,充分发挥兼职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作用,通过上法制课、设立法律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搞好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普法工作,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违法敏感性,这也是家庭、学校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2、以维护农村稳定为落脚点,严厉打击村霸、地痞等黑恶势力团体,努力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环境。农村恶势力是影响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的主要根源。他们有的逞强好胜、伤害无辜,有的侵占资源、敲诈勒索,有的聚众斗殴、暴力抗法,有的撬门别锁,偷偷摸摸,严重危害了农村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危害着一方百姓。大量司法实践证明,农村恶势力的产生和发展与少数基层组织的松散和基层工作的不得力有关。因此,铲除农村恶势力必须从基层抓起,实行标本兼治。首先,要加大对农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危害一方的恶势力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绝不迁就姑息,以保证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二是加强对基础政权的建设。基层政权组织工作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明确管理责任,建立起适应新形势下治安管理工作的新规范、新制度。三是要努力加强治安管理和民事调解工作。基层派出所要广泛收集信息,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四是要大力加强基层思想工作,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针对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特点,研究、探索新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有效方式。
3、以强化检察职能为支撑点,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快速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坚持履行检察职能与服务大局的统一,坚持严格执法与宽严相济的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农村矛盾纠纷坚持早发现,早解决是将危害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密切联系公安、法院等政法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早”:一是早一点排查,把排查做在前头,通过排查,掌握情况,预防问题,以便于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二是早定措施,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下,及早制定具体的控制目标,防范措施和工作责任;三是早排查,通过早发现,及早调解,严加防范,消除隐患,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对排查的重大问题,实行领导包案、专人包办是预防和妥善解决群众上访、闹事的有效方法。实践证明,只要各级领导实实在在替群众办事,就能达到解决一个问题,稳定一方民心的效果。

打击违法犯罪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当前综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各单位、部门在区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齐心协力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保持全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但是与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综治工作仍然存在很多的困难和问题,亟需认真研究解决。
一、当前综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基础薄弱,综合治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各街道综治办由于其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待遇等问题至今没有规范,造成其没有充分发挥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作用。部分街道综治办有名无实无专职人员,还有部分街道综治工作由司法所人员兼管,显然不符合要求,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各社区虽有综治组织,但因多数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强、相关待遇难以落实等原因,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低下,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二)部分职能部门作用发挥不够好,齐抓共管的机制没有真正形成。部分单位对综治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虽然每年都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但因督查落实机制、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不够健全,各职能部门作用发挥不够好,没有形成有效的综治合力。特别是对网吧、宾馆、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管理涉及工商、消防、文化、公安等多个部门,由于多头管理,各部门形不成打击的合力,管理难以到位。各街道综治办与派出所、法庭、司法所、计生办等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协调一致的工作合力。
(三)防控体系不健全,社会防控能力较弱。突出表现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相关部门没有具体明确的职责、任务分工,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出租房屋管理不到位,公共场所管理较为薄弱,给社会治安造成很大压力。据统计,在侵财型刑事犯罪案件中,流动人口犯罪占了案件总数的很大比重。另外,由于宣传鼓励措施不到位,有关行业投入不足,重点部位的防控设施安装不及时,导致社会防控能力较弱。
(四)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部门执法为民观念不够强,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及时依法办理,而是推诿扯皮;有的执法人员工作态度粗暴,不按程序执法,损害了群众利益;极个别人员吃拿卡要、执法不公等行为败坏了执法队伍形象。同时,执法利益部门化现象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对策与建议
当前,我区与全国各地一样,既面临“黄金发展期”,又处于“矛盾凸显期”。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用,有效解决“矛盾凸显”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保障经济“黄金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是政法部门的事情,只有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集中领导优势,发挥政法部门的专业优势,发挥基层社区的群众优势,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工作合力,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保障作用。为此建议:
(一)完善协调议事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建议调整充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切实加强对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及重大问题协商制度,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按照上级要求,大力加强镇、街道综治办建设,核定综治办的性质、专项编制、人员待遇等问题,以此激发广大基层综治干部的工作热情,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发挥综治办的牵头部门作用,履行好指导、协调等职责,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在社会治安问题上,不论涉及哪个单位、哪个部门,都应该做到不躲、不推、不拖,“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确保各类治安隐患和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真正做到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成效。
(二)健全基层组织网络,构筑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街道、社区的综治工作网络,形成上下畅通的组织工作格局。建议进一步整合基层综治、信访、司法、派出所的职能,完善联调、联防、联勤、联治、联创的“五联”工作制度,建立综治工作中心,搭建起集综治工作、维护稳定、平安建设为一体的工作平台,形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同时,加强社区治安防控设施建设,将社区治安防范设施与社区建设同规划、同部署,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增强社区防范能力。
(三)科学制定相关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治安工作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具体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针对性强、具体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问题,做到措施、人员、工作及时到位,果断处置,防止矛盾的升级和激化。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建设、环保、供暖等单位,应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值班电话,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受理解决,杜绝因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态度“冷、硬、生、顶”而激化矛盾,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是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建议从建立健全出租房业主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制度和对违规出租私房处理制度入手,进一步明确公安、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任务,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多元化管理的新模式。三是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各社区治调主任、治调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苗头信息,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继续完善推行社会联动调解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形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建议加强对属地单位和有关部门综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建立重大事件一票否决、日常检查扣分、责任追究、年终考核联评等制度,严格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建立社会治安综合冶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五是建立完善综治经费保障机制。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保障综治工作专项经费投入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完善多渠道筹集群防群治所需经费的新路子。
(四)坚持专群结合,打造保障有力的治安保障队伍。“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建议按照全社会动员、全时空防范、全方位管理的思路,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动员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办法,加快建立专群结合、优势互补的社会治安工作队伍。政法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维护社会治安的能力和水平。建议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公安队伍装备建设,深入开展对涉黑涉恶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型犯罪的集中整治和专项斗争,形成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真正起到震慑犯罪、遏制发案的作用。充分发挥派出所、司法所基层治安专业队伍作用,以警务进社区为抓手,真正做到警力下沉、服务前移,使民警真正能深入社区协助治调组织一起做好外来人口、纠纷调解、排忧解难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基层治调、综治等群众维稳组织建设,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有关待遇,把热爱治调工作、懂一定法律知识、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基层治调组织中,并加强对治调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级维稳组织应注重加强对群众的组织发动,紧紧依靠群众的力量提高对不稳定因素的预防、发现、排调和化解能力,把激化矛盾的各种因素和各种犯罪活动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综治环境。建议围绕建设平安科区这个主题,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综治工作。积极挖掘宣传全区综治工作在打击、防范、管理、教育等各个环节的亮点,不断发现典型,培养典型,总结推广典型,发挥示范效应。建议对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进行大张旗鼓的表彰、宣传,营造倡树正义、正气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工作,健全完善中小学聘请法制副校长制度,切实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与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从源头上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注重运用宣传栏、发放传单、组织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居民的法制宣传和防范宣传的力度,进一步增强居民群众的自防、互防意识和能力。通过开展全方位综治宣传,形成内外结合、上下联动的大综治氛围,真正在全区营造出见义勇为、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综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浅谈当前政法综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宿松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新机遇,我们的思想能不能再解放一点,政法综治工作能不能适应当前的大好形势,事关服务宿松发展的大局。现结合政法综治工作的实际,谈谈几个主要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当前开展矛盾纠纷调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以及群防群治等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力度需加强
虽然市里下发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明确了各综治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但在开展工作中,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拣轻怕重的现象仍然存在。集中体现在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置突发性事件时,尽管针对各种问题的工作预案体系比较健全,每项预案都制订了详细具体的工作措施,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方法。可一旦发生各类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个别职能部门不愿主动靠前,怕承担责任,将工作都推到县委政府,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基层人民调解难作为
一是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乡镇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综治、司法、民政、信访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司法民政部门为主,使得司法民政干部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形同虚设。二是运作不够规范。由于调解员未接受系统的法律培训,致使有些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等问题,有的口头调解没有笔录,也没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登记造册,无法作为诉讼的证据。
3、群防群治经费难保障
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上,我们作了一些探索,主要是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采取政府出资为主,受益单位和群众出资为辅的方式。但常常陷入尴尬,一是政府财政紧张,无力投入;二是受益单位和群众不愿摊派,不愿出钱。致使群防群治队伍组织发展受阻,许多积极因素无法推行,真正意义上的群防群治工作难以开展,更难以巩固。
4、社区警务工作难开展
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健全,社区警务工作不规范。由于不了解社区警务概念,对社区警务没有形成共识,而且公安机关还没能完全实现重心下移,警务前移,再加上当前警力不足,基层民警面临的临时应急任务多,难以全身心沉下去做工作,以致有的社区虽然挂有社区警务牌子,但并没有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社区民警下社区开展工作还难以保证;奖惩激励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使得社区民警工作缺乏动力、压力。
5、基层创建工作成效需要进一步巩固
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载体,是新时期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治安好转的有效形式。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的价值取向出现了偏差,而且对基层平安创建认识程度也很低,一些单位和小区宁愿丢失一辆摩托车、电动车,也不愿花小钱搞技防买平安。基层创建工作难,难就难在发动群众参与。群众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即使千方百计搞发动,又是标语口号、又是大小会议布置,又是专栏报道,有些人还是"发"而不"动"。 视社会治安和平安创建工作为负担,视见义勇为为管闲事, 致使群防群治组织难以落到实处。
6、普法教育难适应形势
群众法制观念的更新与法制建设之间存在差距。在法制建设日新月异的当今,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但在"是与非、似懂非懂"之间,与法制建设的脚步存在较大的差异,历史遗留下来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错误思想在群众中普遍存在。一旦认为自身利益遭到侵犯时,不是依靠政府、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而是采取闹的方法求得解决。同时,多数群众仍然保持"法不责众"的心理,认为只要闹的人多,法律及执法机关就无法处理。职能部门和执法机关在依法办事的过程中难免与群众发生分歧,是导致群体性闹事事件发生的一个原因。
二、意见和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开展的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实践活动,我们政法综治工作要以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承认问题、懂得发掘问题、扑下身子深入研究和解决问题为主线,通过持续不断地提出问题进而循序渐进地解决问题,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提高政法综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构建和完善政法综治联动工作格局。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形成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逐级分工的政法综治工作机制。在调处矛盾和处置突发性事件中,按照"谁引发,谁负责"的原则,引发的单位人员,特别是领导必须到场靠前调处和处置,相关业务部门必须及时向政法综治部门提供真实的信息,以免延误处置时机和出现偏差;完善工作督查机制,加强对政法综治工作的协调处理力度,对相关部门工作不到位、不作为,对该解决的不解决,该补偿的不补偿,导致事态复杂、矛盾升级的要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2、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一是实行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完善工作责任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归口调处。三是深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落实排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加强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七是推行奖惩制度。通过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3、切实解决群防群治队伍经费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大力提倡义务服务精神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的现实状况,考虑到大多数人民利益观念。就当前较为复杂的社会治安状况,"两抢一盗"案件时有发生,没有群防群治队伍作后盾不行,实行群防群治不解决服务费用也不行,在这个问题上,应予认真考虑,制定具体办法,尽快解决,不能写在纸上、讲在嘴上,要真正落实到实际中去。
4、大力推进社区警务规范化建设。一是进一步明确社区民警工作职责,使其工作内容具体化、操作程序化、考核指标数字化,逐步完善警务工作规范。进一步确立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公开与秘密相结合、动态巡逻与静态值守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重点教育控制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逐步完善治安防控工作规范。紧密结合社区警务工作的特点,认真研究探讨,进一步建立完善目标责任明确、考评科学简便、奖惩制度兑现、注重实际绩效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定期或不定期下社区巡查制度和听取社区群众意见制度,检查社区民警工作是否到位,督促社区民警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发现、整改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二是最大限度挖掘社区资源。在常与社区群众接触,多与社区群众交流,广泛发动社区群众搜集社区信息的基础上,对一些不安定的苗头性因素,及时发现,共同化解。同时积极开发社区内的治安辅助资源,最大程度激活"联防联动"机制,引入更多的力量参与社区的治安防范控制,切实实现"警力有限,民力无穷"。
5、不断增强广大政法干警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政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应着重从密切警民关系入手,教育干警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使群众感到贴心,哪怕做一些"份外"的好事,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爱戴,这样群众才能有什么话都说,有什么重大社情都会及时反映,不要忙于抓两头,一方面不要动不动就忙于找基层干部了解情况,布置任务;另一方面不要动不动就找重点人谈话,忙于案子,放弃群众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不做,防范工作搞不好,案件就越多,案子破不了,就越去忙于破案,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因此,要下决心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实行警务前移,把民警沉入社区,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这样,一可使案件不发、少发;二可了解潜在不稳定因素和案件线索,现行案件侦破起来可能更容易、更及时。
6、全面提高政法综治队伍综合素质。坚持做到从严治警,严格执法,关键在于队伍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整体作战能力。必须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创新思路,积极探索,与时俱进,结合主题实践活动,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认真查摆整改思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法干警切实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对人民群众满腔热忱。按照中央和省市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认真抓好先进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强化党委政法委执法督查督办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7、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运用这些载体,借助活动主办单位的力量,推进依法治县工作。通过用活载体,丰富宣传内容,加强法制宣传园地建设,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法制宣传设施,结合当前形势和自身工作特点,定期在学校办、公众场所办普法宣传栏;加强传媒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体的作用,在媒体上开设专栏、专题,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服务阵地建设,开启专门的便民服务场所,开通法律服务热线,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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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怎么写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明确了以下十一个打击重点,重点打击: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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