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读书笔记 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基本承担方式是

这类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除亲告罪以外的其他犯罪都是非亲告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1999年6月18日最,(二)、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定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希望《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读书笔记》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基本承担方式是

F8478一、从单位的成立形式和组织结构看,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如工商局、上级主管部门等)审批、登记注册的社会经济组织等,可以认定为单位。但是,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的个人论。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大小,以及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具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家庭成员除外),一般来说并不影响对单位的认定;
二是从单位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如果单位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论处。
在查明单位属实的基础上,要认定单位故意犯罪,应当主要把握两个构成特征:
一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得到负责人认可或默许的,可以视为其危害行为具有犯罪意志的整体性,以单位犯罪论处。否则,应认定其危害行为系出于个人意志,以个人犯罪论处;
二、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实际归属于单位或其中的部分股东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行为,才能认定单位故意犯罪。
对于单位中的个人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或者虽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实际由个人共同分取的,因这两种情形都不具有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特征,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读书笔记

“ 单位犯罪 ”是区别与“ 共同犯罪 ”的,二者虽然都是集体犯罪但是的主要区别是犯罪产生的时间,犯罪意图在实施之前产生的是单位犯罪,犯罪意图在实施之后产生的是共同犯罪。今天就为大家介绍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 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单位犯罪的概念是: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主要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刑法分则中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复合性。 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其本身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但又不是自然人的简单组合,“而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独存在,又可以在形式上先于单位成员而构成的特定组织形式。”自然人随意组合在一起实施共同犯罪,那不是法律上的单位犯罪,只是普通的自然人共同犯罪。自然人只有与单位这种组织形式相结合,且作为单位系统的构成要素起作用从属于单位,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部分。简言之,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复合的、重叠的。这种复合主体,是由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为形式,以自然人(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内容组成的特别主体。在单位犯罪的构成中,它统称为一个主体——单位,但在具体量刑时又可以一分为二,对单位和单位成员(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刑。 2.主观罪过的多样性。 对于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在学术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应当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还存在混合罪过形式。首先在意识因素上,单位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后果预见性有明确的认识能力,这是通过单位内部的决策人员的认识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单位的整体意志体现是通过单位的决策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所表现出来。决策人员在行为性质的认识上是明知而为之且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都将反映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意识上来,这是单位犯罪罪过形式多样性的应然根据。 其次,刑法关于故意犯罪和 过失犯罪 的规定对单位犯罪是适用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是其主观罪过多样性的实然根据。虽然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单位犯罪是故意犯罪,但同时也规定了少数单位过失犯罪。我国1990年9月颁布的《铁路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 法规 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15条(新刑法第13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 罚金 ,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有关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例证,开启了我国单位过失犯罪立法的先河。 另外,刑法第137条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等的罪过形式很难明确划定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而表现出一种二者兼有的混合罪过形式。再次,规定单位犯罪主观罪过多样性是社会发展的立法需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的增多,单位犯罪的情况愈加复杂,其主观罪过也必将呈现多样化。以法人犯罪理论、立法较为发达的英、美诸国为例,其最初有关法人(单位)犯罪的立法和判例所规制的重点之一,便是法人在 环境污染 或侵犯消费者利益方面的过失犯罪。所以,我们不难看出,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在是应然的,也是实然的,不容置疑的。我们不能无视单位犯罪罪过的多样性。 3.客观表现的整体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是通过一定的客观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表现出来的,同样,在单位犯罪这个动态的犯罪实施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归根结底也都是以自然人作为或不作为得以客观再现的。但这种表现过程与自然人犯罪有着根本的不同,即它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础的,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体现出整个单位的意志,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单位犯罪。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有领导、有分工、有组织的行为,无论是作为的还是不作为的,都不再是纯粹的个人目的和私利,但如果是以单位的整体意志表现出来,即为单位犯罪,否则就不构成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体现单位整体意志的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 4.严格的法定性。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都必须有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即具有法定性,这在探讨单位犯罪时所不能忽视的。在我国,单位都是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特别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都有一定的职权,其利用职权进行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比自然人个人犯罪更为严重,影响更大;同样,对单位犯罪的错判、错罚、滥判、滥罚,不仅有碍于单位正当职权的行使,而且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影响远大于自然人。因此,国家立法严惩单位犯罪活动时,就必须以条文明文规定的形式严格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及范围。我们都知道,不是任何犯罪都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有些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才能实施,单位是不能实施的,如 强奸罪 、 抢劫罪 、 重婚罪 等等。所以,刑法在规定单位犯罪时大多采用“单位犯前款罪??”的明示单位列款项的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就更增加了单位犯罪法定的严格。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是根据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其重点阐述了单位犯罪的概念,而且单位犯罪具有复和性和多样性等特点。我们在发现单位犯罪的苗头是不要盲目的参与,要第一时间报警,以免带来牢狱之灾。如果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读书笔记

单位犯罪不等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是犯罪主体,就单位而言只有一个主体,因而不同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成员并不一定是犯罪人,该单位也并不一定是非法组织,因而不同于集团犯罪。
单位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时成立单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1)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中至少有一个是单位,要么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要么是一个或数个单位与该单位以外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共同犯罪(严格地说,这种情况还不能称为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时,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犯,但这些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不成立共犯。(2)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该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3)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单位也可以实施过失犯罪,但根据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个以上的单位或者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单位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的某些规定事实上肯定了单位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350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指醋酸酐等制毒物品--引者注)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3款又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明确肯定了单位与自然人可以构成共犯。
对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罚,应以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以及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为法律依据。对单位共同犯罪,应根据主体在单位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犯、从犯,并根据相应的原则处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分清主犯、从犯,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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