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后救人刑事 犯罪嫌疑人救人命算立功吗

行为人为救人而杀人的若可以构成正当防卫的相关情形则可以不算作犯罪。《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救人的时候杀人。希望《杀人后救人刑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犯罪嫌疑人救人命算立功吗

有的人自己认为是做了好事,但是,结果被追究刑事责任了。这是因为,一是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二是法律和道路是二码事。
如一个杀人犯在逃跑时跳河了,被一个好人救走,这个好人知道他是杀人犯后,没有报警,仍然把他留在自己家里养伤,不知不觉中成了窝藏犯罪分子的犯罪分子了。
下面是窝藏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因救人被判刑的案例

首先题主需要明白法律的严谨性,不管这个杀人犯干了多大的好事,依旧不能改变他是一个杀人犯的事实。

并且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一条律法规定,逃犯可以依靠救人来获取脱罪。

不然现在社会上随意一个杀人犯,在跑路的路上救个跳河的人,就可以脱罪,这个社会岂不是就彻底乱套了?杀人后救人刑事

杀人犯救人这事需要分两半来看,首先他是一个杀人犯,然后他还畏罪潜逃了,最后他才是一个救人者!

法律会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法律给逃犯定罪,乃至还会因为其逃跑而加刑。

再严谨一点,杀人犯在逃跑过程中救了再多的人,在法律上也不构成重大立功,乃至于连减刑的资格以及理由都没有。

至于救人这事,并不会给他带来任何的好处,充其量也就是法官会在判刑的过程中给予同情,然后在法律的许可下稍微判轻点,这就是法官能做到的一切了。杀人后救人刑事

法官这么做并不是没有依据的,在司法的实际判决中,虽然杀人犯在畏罪潜逃的过程中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以及自首行为,但在其救人这件事上,是可以看成“见义勇为”的。

虽然我国法律上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支持见义勇为可以减刑,但在实际判决中,法官是可以根据自身价值观的偏向来进行自由裁决权范围内的有限判决。

即这个救人的杀人犯,可能从原本的死刑立即执行,被改为判决到死缓。

至于再想减刑?很抱歉了,这是法官出于同情给予的自由判决权内的最大权限了,而这个救人的杀人犯在规定上没有条例支持其减刑。

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杀人犯出于什么目的或原因,杀人都不可能是一件可以同情的事情,这是涉及到自身价值观的问题。

如果当杀人犯故意杀人都可以被同情了,那么这就代表着你的价值观可能已经出现了问题!

你也应该想想,当人们都同情杀人犯了,那么被杀人犯故意杀死的受害者以及其家属谁来同情?

并且,题主可能对于杀人犯的想象过于美好,大多数杀人犯不管是激情杀人又或者蓄意谋杀,这都不可能是好人!

不要被目前部分价值观不行的小说或影视剧给带歪了,就真以为杀人犯是什么好东西了。杀人后救人刑事

最后还是要惊醒各位:杀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既是出于对受害者家属的负责,也是社会运行的规则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也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我们允许杀人犯有悔罪的表现,但这永远不会是你犯罪的理由!

而站在旁观者的角度,我们可以对杀人犯的救人表现进行认可,但对其杀人行为依旧要给予谴责才是!

救人被判刑事件

已满14岁的人,在严重犯罪要负刑事责任,满16周岁的,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满18周岁,要负担全部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救人却被判刑

多年之前,我记着曾经看过一个国外的电影,我忘了是谁演的,好像是纽卡斯特,其中的情节和题主的这个假设就挺像,讲的是一个越狱的犯人,逃跑的路上杀害了一个农场主,在逃亡的路上救了几个险些被杀掉的人。

后来法官在判罚时,就主张对其免于处罚,但是陪审团有人不同意,其原因好像就是这个人在杀戮过程当中,是以犯罪为目的,杀害了无辜,是主观犯罪,有巨大的危害性,必须予以严惩,而他后续的救人行为,有其偶然性,虽然值得肯定,但仍然无法掩盖其罪恶。 

杀人后救人刑事

认为如果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最后的具体结果究竟会怎么样,应该取决于被这个杀人犯所害者家属的态度,以及救了十几条命在法律解释中的立功事实

根据道德习惯上的认识,杀人偿命是必须的。而且根据法律的解释,杀人是重大刑事案件,作为案件的作俑者也是应该受到极刑处罚的。

杀人后救人刑事

但是我们的行为道德上有着将功补过一说,而且法律上有立功减刑的条款。尤其是尚未在法庭上宣判之前,受害者家属由于某种原因谅解了嫌疑人,那么嫌疑人有望被轻判。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

然后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刑事谅解书面文件,有着可以在刑事量定上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杀人后救人刑事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所以这个杀人犯在逃跑途中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根据事实和具体立功大小所对应减刑程度的规定,以及受害者家属是否肯谅解的态度,或许逃不脱极刑的处罚,也或许被谅解减刑。

对于立功而言,倘若不能得到受害者家属肯定谅解,那杀人的罪行应该不容易被宽大处理。就像曾经立下赫赫战功刘青山和张子善一样,由于身居高位而贪污重大,最后还是没有因为战功赫赫而被宽大赦免,被用极刑结束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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