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刑事审判视频 山东省2022年刑事案件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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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2年刑事案件开庭公告

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地信公司向吴**还借款本金4,781万元,利息16,992,688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中地信公司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吴**主张的借款并未支付到中地信公司的账户,而汇入他人账户中,而且吴**与中地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德荣的夫妻关系,滕德荣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是通过股权担保的方式取得的,滕德荣与第三人滕*之间存在股权担保合同纠纷,吴**主张的诉讼发生在滕*与中地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德荣因股权发生争议的诉讼之后;虽然中地信公司承认借贷事实,但是吴**、中地信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实际用途,无法确认吴**主张的借款实际用于中地信公司经营活动,因此对吴**、中地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定。此外即使吴**主张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基于其与滕德荣的夫妻氏氏关系应当视为滕德荣对中地信公司的投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00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即使本案借款事实存在也应当在该案中一并主张。”第一,原审法院该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庭审中吴**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据、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吴**与中地信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吴**已经将借款支付到中地信公司指定的收款人的银行账户,履行了约定的支付出借款的义务,虽然收款账户不是以中地信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但是该账户是中地信公司明确认可的指定收款账户,中地信公司庭审中也承认该收款账户是其收款账户,已经收到吴**支付的涉案款项。借贷事实已经真实存在,中地信公司在收到吴**支付的借款后是否用于其经营活动与吴**无关,吴**对此没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原审法院不以事实为根据,仅凭主观臆断,吴**证据充分、中地信公司认可借贷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以涉案款项没有支付到中地信公司的账户为由,认为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明显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第二,吴**与中歼吵散地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德荣之间的夫妻关系也不能否定中地信公司与吴**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任何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出借资金,吴**与滕德荣的夫妻关系不影响吴**与中地信公司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原审法院追加滕*为第三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滕*并具备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第四,中地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滕德荣与滕*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中地信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不能否定中地信公司对外实施的借款行为。原审法院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00号民事裁定书是滕*与滕德荣股权转让纠纷,其与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与本案完全不同,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客观事实的依据;且该裁定书仅仅是滕德荣与滕*之间的股权纠纷的处理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中地信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被上诉人观点
中地信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述称
滕*述碰改称:本案应驳回吴**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中地信公司未向吴**进行过本案借款。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00号裁定已阐明,滕*是唯一能够主张中地信公司股权的人,是唯一的法律适格人。股权是一个企业实际所有者的证明,而滕*是全部股份的实际持有者,故中地信公司只有经滕*同意的行为才是该公司的行为。本案中,据吴**所述,借贷发生在2022年5月24日及以后,而此时滕*已经被诬陷以侵占等罪羁押,从未同意过中地信公司对外借贷,也从未同意过滕德荣及任何人经营该公司,本案借贷不存在。同时,2022年8月11日,滕德荣涉黑团伙包括吴**等人在内,被盘锦市扫黑办予以抓捕归案,滕*在省扫黑办的举报案件也一并移送该办侦查,包含本案虚假诉讼所涉吴**所谓向滕德荣控制的中地信公司借贷案。二、吴**所提供证据均不具有真实性,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吴**系滕德荣妻子,是滕德荣涉黑团伙的重要成员,提供的盖有中地信公司任何印章的凭据,均是滕德荣控制该公司期间的行为,滕*一律不予认可,完全是滕德荣为非法占有滕*的财产而实施的套路行为。所提交的证据只能是虚假诉讼的证据,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且吴**还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三、本案中吴**与滕德荣的夫妻关系影响债权的成立。本案中滕*否定的是存在借贷关系,而不仅仅是单纯的否定夫妻关系形成的借贷问题,而且原审判决亦阐述为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究其根本原因是滕德荣不能代表中地信公司行使权利。滕德荣以暴力手段拆毁售楼处、打散滕*所聘工作人员、将滕*诬陷入狱,非法控制公司,之后作出的行为完全没有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二人又系夫妻采取一系列行为,目的是将滕*财产“合法化”的变为二人所有。滕德荣作出了一系列的“合法化”行为,先是在公司项目还没有销售完,甚至还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以解散公司为由提起诉讼,形成了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阜民三初字第35号裁定,而该裁定否定了滕德荣的股东身份,否定了其解散公司的请求,经其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民申3891号裁定书,维持了原裁定。之后,滕德荣与吴**又提起本案之诉,并还有很多指使其他人进行的诉讼,意欲侵吞滕*财产,故二人的夫妻关系完全影响债权的成立,否定本案的借贷成立。四、滕*参与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滕*列为本案第三人,使有权利的人有申辩的机会,更能够查明事实真相,吴**排斥的原因就是害怕查明事实真相。如前所述,中地信公司是滕*的。五、本案之诉不是中地信的对外行为。任何事情都有前因后果,正是因为滕德荣的一系列套路行为,才导致本案的发生,绝不是孤立的,也不是中地信的对外行为。本案中,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滕*及中地信公司向吴**有过借贷行为,相反能证明滕德荣及吴**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地信公司向吴**偿还借款本金4,781万元,利息16,992,688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判令中地信公司承担本案的涉案费用。
一审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与滕德荣系夫妻关系,滕德荣于2022年通过股权担保方式取得中地信公司51%股权,并成为法定代表人。中地信公司自2022年5月24日起开始向吴**出具借据,与借据对应款项均汇入他人账户。吴**、中地信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中地信公司尚欠吴**4,716万元,应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借款全部归还吴**,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后续借款亦按此利率计算。到期未能还清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中地信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和2022年1月4日再次向吴**借据,数额分别为15万元和50万元。现吴**起诉要求中地信公司偿还本金4781万元,利息16,992,688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吴**、中地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问题。虽然中地信公司承认其与吴**之间确实存在4781万元的借贷关系,但鉴于本案吴**与中地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德荣之间的夫妻关系、滕德荣与第三人滕*之间存在的股权担保合同关系,以及吴**主张的借款发生在滕*与滕德荣因股权发生争议的诉讼之后,证明吴**、中地信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明标准应当较普通案件更为严格。本案中,根据吴**提供的证据,涉案款项并未支付到中地信公司的账户,中地信公司虽然承认该借贷事实,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款的用途,无法确认吴**主张的借款实际用于中地信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一审法院对吴**、中地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定。此外,即使吴**主张的借款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基于其与滕德荣的夫妻关系,该款项也应当视为滕德荣对中地信公司的投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00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该裁定要求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滕*与滕德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清滕*、滕德荣为现代城项目各自投入的资金数额、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数额等基本事实,即使本案借款事实存在,亦应当在该案中一并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814元,由吴**承担。
本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阜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认定,滕德荣取得中地信公司51%的股权是作为滕*履行借款协议向案外人还款的保证,该行为实质上是通过让与股权的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而非一般的股权转让行为,故滕德荣不是中地信公司的股东。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00号民事裁定认为,判断滕*请求滕德荣返还案涉中地信公司51%股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应查清滕*是否已经清偿了案涉股权所担保的债务,而要查清滕*是否已经清偿了案涉股权所担保的债务,则应查清滕德荣借给滕*和阜新中地信公司的款项,滕德荣为滕*和阜新中地信公司担保的款项、滕*和中地信公司已经偿还的款项等。具体应查清滕*、滕德荣为现代城项目各自投入的资金数额,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数额等基本事实。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基于吴**与滕德荣系夫妻关系,滕德荣仅是通过让与担保方式取得中地信公司51%股权而非真正股东,以及吴**主张的借款发生在滕*与滕德荣因股权发生争议的诉讼之后等事实,将原股权所有人滕*列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并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处。虽然中地信公司就案涉款项向吴**出具了借据,但时任中地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滕德荣与吴**间系夫妻,存在利益关系,且与借据对应款项均汇入他人账户,吴**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借款项用于中地信公司的经营活动。故原审法院对吴**、中地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00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滕*、滕德荣为现代城项目各自投入的资金数额,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数额等基本事实,亦应当在滕*与滕德荣股权转让纠纷案中一并主张。
综上所述,吴**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814元,由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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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腾德荣案件的二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该案件于2022年5月21日在辽宁省盘锦市开庭审理,被悄橡告人腾德荣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告早、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多项罪名受审。2022年6月28日,盘锦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腾德荣犯受贿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袜运雀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8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腾德荣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在等待二审开庭审理。具体的开庭时间需要根据法院的安排而定,建议关注相关媒体的报道或者法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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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官方消息,盘锦腾德荣案件的二审将于2022年6月28日在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涉黑案件,被告人腾德荣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一审时,腾德荣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在二审中,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依法进行严格的审判程序,以维猛隐者护法律公携逗正和社会正义。这一案件的开庭审理将引起广泛关注,也会成为反黑除恶斗争的枝薯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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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搜岩锦腾德荣案是一起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已经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该案于2022年11月19日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多次开庭,最终于2022年5月26日宣判,腾德荣中庆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亿元。
然而,腾德荣并未服刑,他提起了上诉,并要求二审。据了解,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腾德荣的上诉案件,并在2022年2月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目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公布该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根据相关法律程序,二审庭审结束后,法院将进行合议庭讨世培御论,并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判决。因此,该案的二审判决结果还需要等待法院的公布。
总之,盘锦腾德荣案件的二审开庭已经在2022年2月3日进行,目前还没有判决结果公布,我们需要等待法院的进一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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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腾德荣案件是指中国辽宁省盘锦市公安局原局长腾德手搜晌毕锋荣涉嫌受贿一案。该案件一审于2022年6月17日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漏漏开开庭审理,于同年7月10日宣判,腾德荣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但腾德荣不服一审判决,于同年8月1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盘锦腾德荣案件二审的开庭时间尚未确定。根据中国法律程序,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在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程序包括上诉状的递交、受理、立案、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在二审开庭前,法院将组成合议庭,对一审判决和上诉状进行审查。二审开庭时间通常会在上诉递交后的数月至一年内确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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