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贪腐刑事追诉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贪腐刑事追诉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采挖海砂,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予立案追诉。下列情形包括:(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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