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提刑事自诉 父母刑事案件对小孩有什么影响

参照格式律师提示本《刑事和解协议书》仅用于刑事自诉案件律师提示对于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协议书》由司法机关分别主持制作,儿子辱骂父母具体的处。希望《父母提刑事自诉》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父母刑事案件对小孩有什么影响

法律分析:不养父母,如果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可能会构成遗弃罪,会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拒不赡养老人,法院会判决子女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费用,拒不执行的法院会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包括,强制扣除费用或者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父母的刑事案件会牵涉到子女吗

不会影响到孩子的,刑事拘留仅仅是一个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的完结,也就不能确定其是否有罪,因此不会影响子女的政审。如当事人被法院认定为有罪并判处惩罚,对今后的工作肯定会有影响,如仅因涉嫌违法被刑事拘留,后因情节细微没有被刑事追诉,则影响不大。如果因违法遭到刑事处分的,依据罪行状况,子女将来在报考军警院校或许报考特别工作岗位时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法律依据

一、被害人。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依法享有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或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种案件被称为公诉案件。而有些案件则是由案件中的受害人提起上诉的,这种案件被称为自诉案件。目前我国存在的刑事诉讼大多数为公诉案件,所以许多人对自诉案件并不是特别了解,今天我们要了解的是刑诉法自诉案件主体包括哪些?相信大家通过以下内容会有所收获。
      自诉案件主体包括: 一、被害人。
      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依法享有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或利益遭受
      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受害,包括精神损害、身体损害、财产损害以及其他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损害。
      对于法律允许自诉的案件,被害人理所自然有权向审判机关提出控诉。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指的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为了保证被害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其合法权益能得到适当的维护,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扩大了自诉权人的范围,确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自诉权。具体说来,就是当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者时,法律允许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被害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与被害人自行进行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如德国刑法规定,行进行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如德国刑法规定,当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时,处理其本身事务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负责监护的人都有权提起自诉。在前苏联,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由于精神障碍不能自行进行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时,其法定代理人,包括被害人的父母、监护人、辅佐人,以及被害人所在的机关组织的代表,都有权提起自诉,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三、被害人的近亲属。
      当被害人死亡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行使起诉权时,有的国家法律允许被害人近亲属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如德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死亡时,其配偶及子女有权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没有配偶及子女,或者其配偶及子女在告诉期间死亡的,其父母可以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的父母在告诉期限届满前也死亡,其兄弟姐妹有权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在前苏联及东殴国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遇有被害人死亡的情况,法律允许其近亲属提起要求损害赔偿的属民事诉讼。但对被害人近亲属能否在此情况下提起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没有规定。但是,当被害人具有某种特殊原因致使不能正常行使控诉权的,为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法律将享有自诉权的范围扩大到被害人近亲属。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近亲属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限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四、关于法人代表能否成为自诉案件主体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关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及其在诉讼中的活动的规定,主要是以自然人为调整对象,而对法人作为被害人如何具体参与诉讼殊少涉及,且法人虽然作为刑事被害人享有控告权,但实际上法人作为起诉主体独立提出刑事控告的情况却微
      乎其微。法人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理论上成立,法律上有据,法人能够成为自诉案件的主体。
      在特定的情况下,法人代表也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的主体代表被害人提出诉讼。一般来说,在许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应作为自诉案件的主体,但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为未成年人,这时候由被害人提起诉讼显然不太现实,因此,被害人的亲属及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代表被害人提出诉讼,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总是跟我提别人家的孩子

父母有犯罪记录,对子女的影响是:当子女参军、报考人民警察、公务员时,在政审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公民的家庭主要成员有被刑事处罚,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不得征集服现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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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提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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