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犯罪化 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规定的主要罪名有()。

40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刑事法也越来越缜密其中“犯罪化”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即犯罪圈不断扩张相当部分危害行为被纳入刑,这种简单移植国外刑。希望《刑事立法犯罪化》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规定的主要罪名有()。

  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具体而言,刑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护功能
  刑法的保护功能是指刑法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团体、社会、个人均享有各种权利,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这种有序的社会关系又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破坏这种关系的人予以刑法上的制裁,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良好运作,便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刑法的保护功能,是通过惩罚犯罪行为予以实现的。犯罪是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家对此类行为施以刑罚的惩罚,能够对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和压制,使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在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不能得到恢复的情况下,对犯罪人予以非常痛苦的报应性惩罚,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对于哪些对社会关系有最大威胁的人,采取适用死刑的手段,彻底地予以排害,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安定。与此同时,通过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惩罚,也满足并进一步激发了人们的正义感,向公众昭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法律秩序的不可破坏性,从而产生警戒、教育作用,维护社会关系的安定。
  刑法的保护功能,是刑法的原始使命决定的。刑法从产生那天开始,就是以惩罚犯罪为其使命的。刑法完全是因为惩罚犯罪而存在,其内容也完全是围绕犯罪而展开。因此可以说,没有惩罚犯罪的需求,就没有刑法存在的必要,通过惩罚犯罪而维护社会安定,是刑法的首要功能,也是最主要的功能。
  我国刑法的保护功能,在立法上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此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刑法是通过惩罚犯罪行为达到保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的。
  二、保障功能
  (一)保障功能的含义
  刑法的保障功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以及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从对国家的刑事追究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作用。
  如前所述,刑法以惩罚犯罪为己任,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膨胀和滥用,进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鉴于刑法所使用的是非常严厉手段,一旦滥用,就会对公民的权利产生至巨的伤害。因此,如果国家的刑事追诉权不能予以适当限制,每一个公民均会被刑罚惩罚的阴影所笼罩,生活在不安的环境之中,其生活品质一定会大大下降,本来所向往的快意人生,就会变得索然无味。再从刑法的目的上看,惩罚犯罪就是为了使公民获得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如果这种惩罚反而使公民产生新的恐惶与不安,也有违于刑法的本意。所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出现,社会公众也强烈要求国家在惩罚犯罪时应当有所节制,不得为了惩罚犯罪而惘视公民的合法权利。
  勿庸置疑,刑法的保障功能自刑法产生之时业已存在,但同样不可否认,刑法保障功能是随着人们对社会、国家、公民之间关系认识的深入而逐渐被重视的。在帝王言出法随、官吏擅断罪刑的年代,刑法的保障功能几乎被完全忽略,成为刑法发展史上的黑暗时期。直到资产阶级大革命前夕,当人们认识到国家必须实行法治的方法进行统治、公民的权利需要特别予以保障之时,刑法的保障功能才被慢慢突显。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刑法的保障功能又随着法治与人权概念的日益成熟而发扬光大,到目前,已经成为现代刑法的一个相当重要的价值取向。
  (二)刑法保障功能的要求
  既然刑法具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那么如何才能将这一功能在实践中予以实现呢?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应当注意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在刑事立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则,凡是没有必要使用刑法手段处理的行为,不要轻易予以犯罪化。这样,就能保障刑法惩罚的是那些真正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事领域给予公民尽可能大的自由空间。因此,那种发条繁杂、公民动辄得咎的刑事立法,是刑法保障功能的观念相悖的,也是我们的刑事立法所不倡导的。
  其二,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国家不得对没有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追究,也不得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法外追究,即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判刑;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追究,并且在追究的过程中必须保障其人格的尊严和其他合法权利。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刑法既是惩罚犯罪的工具,也是保障非犯罪公民的武器,还是保障犯罪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权力过度干扰的一个屏障,其意义实在非同小可。
  除了在观念上树立刑法保障的观念之外,在制度上同样需要予以贯彻执行。在现代国家的刑法乃至国际社会的有关人权保障的文件中,均明确规定了一个原则—罪刑法定。
  就刑法的两个基本功能的关系来看,惩罚与保障相结合已经成为现代刑法的指导原则,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不可偏废。在理解和运用时,不能过分强调任何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过分强调刑法的惩罚功能,就会陷入专制司法的泥潭,过分强调保障功能,则会削弱刑法存在的根基。因此,对于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惩罚,不能借口刑法的保障功能而放纵犯罪;同样,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能动用国家的刑罚权。

太平天国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刑法绪论
第一节刑罚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围绕着犯罪和刑罚两个方面
二、刑法的形式也就渊源
1+10+1+N

1是刑法典

10是十部《刑法修正案》

1是单行刑法  就只有一个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

N是附属刑法  

附属刑法规定在民、行政、经济法中,没有法律后果,只是重申了刑法典的内容,提醒法官这个可能会犯罪
三、刑法的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刑法对象的专门性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最鲜明 重要的特点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最后手段
四、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任务:惩罚和保护任务
机能

1行为规制机能

立法犯罪化通过立法把某行为犯罪化,实现其规制机能

向人民宣告实施这种行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其不敢
2.法益保护机能

通过惩罚有害的犯罪行为来保护

司法积极实施其职权打击犯罪
3.人权保障机能

最重要的机能

(1)保障无罪、善良的人权

只要没有犯罪绝不会受到刑法的追究
(2)保障有罪人的人权

如果犯了罪,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不会突破刑法规定追究

犯了这个最,不会给你定那个罪

人权保障机能引出疑罪从无疑罪从轻
五、刑法的体系

总则分则两编

编下面有五层

章节条款项
六刑法的解释重点

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历解释

为什么要解释?

因为时代在变化,用于沟通历史和当下
立法解释

1.含义

全国人大以及常务委员对刑法的解释。
就这两个而且只要是这两个的解释就算

注意: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刑法的问题进行答复不是立法解释
2.分类

1.开会决议的方式 2.刑法典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3.刑法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

1.含义

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
2.要点

对高院的请示答复不是司法解释

两高司法解释有分歧保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和决定
立法解释大于司法解释两个都是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

但学理解释不是没有价值,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解释方法

1.文理解释

又称文义解释

处于解释的起点位置是一种首先的解释

但词语有时有局限性,正确的解释还得借助其他伦理解释
2.伦理解释

1扩大解释

又称扩张解释解释的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应该与类推解释进行区分

区分的标准

1.

是否超出发条用语的最大含义超出了是类推

2.

有无超出了公民的合理预期超出了,决定难以接受为类推
缩小解释

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解释的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扩大是扩大刑法的的打击面。缩小是缩小刑法的打击面。类推是不该打击的行为给予刑法打击
当然解释

入罪

出罪
但用当然解释的前提是案件必须符合法条的文字含义

比如醉酒驾车危险驾驶罪

那么醉酒驾飞机呢?按照当然解释,可以,但是醉酒驾车的含义是车是机动车地上跑的不是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是所有解释的落脚点

解释中只有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冲突

别的不冲突
比如说一个解释开始肯定是文义解释其次最后落脚要是目的解释有可能还是扩大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简答论述背熟
概念

法律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处罚

法律名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体现保障人权的机能)

精髓是就是消极的一面,保障人权,没有规定犯罪的人无罪,无罪且不受到刑法的处罚
基本内容
1法定化

犯罪和刑法必须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以及人常制定的国务院等行政法规不算
2.明确化

规定要明确,越明确越好
3.合理化

规定的内容要合理,规定犯罪的范围要合理

刑罚规定要合理犯罪圈不能太大
罪刑法定的派生规则
1.禁止将习惯法和判例法作为刑罚的渊源

渊源就是1+10+1+n别的都不算
2.禁止事后法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犯罪时的法律为准

还有就是从旧兼轻
3.禁止不利的类推解释
4.机制不明确的罪状 明确性

也就是前边的明确性但只要相对明确就行
5.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可以是绝对的法定刑相对的法定刑(大部分)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残虐的刑法
罪刑法定的经典名句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二、平等适用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是一个司法原则,在立法上,不可能人人平等,如对不满18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75岁上的老人
如何做到一律平等?

1.反特权 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刑罚的追究

2.反歧视 相同权益受到刑罚同样的保护 不能因为他社会制度的高低进行分辨

操作

定罪上的平等

量刑上的平等

执行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形式责任相适应
基本内容

刑罚轻重与其客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客观)

刑罚轻重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事责任这个词更注重主观强调的是个人的 主观 恶性(过失和故意)和人身危害性(初犯累犯)的大小
刑法格言罪责越重,刑法越高、罪行越重,绞架越高
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我国是属地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偿的综合性原则
一。属地原则

1.关于中国的领土问题

固有领土海陆空

浮动领土船舶航空器(但国际长途火车。汽车不算)

还有我国驻外使馆内
2.犯罪地的认定

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就算

沾边就算比如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中一部分都是

还有网络犯罪行为和结果发生在我国一项就算
3.属地例外

1.外交特权 2.港澳台适用本地区刑法 3.我国实行区域自治制度,可对分则一些进行变通 但变通不能微博刑法的原则
二。属人原则

1.针对中国人在国外

2.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国外犯法无条件适用

3.2以外的人犯轻罪 就是最高刑3年以下 可以不追究
三。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国外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

1.外国人(无国籍视为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刑法

2.所犯之罪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3.我国刑法属于重罪 最低刑3年以上

4.犯罪地也认为是法律

四点缺一不可
普遍管辖权

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国际犯罪
1.必须国际条约规定的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

2.我国也缔约或者参加了的公约

3.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这事犯罪

4.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境内

这个是犯完了罪,出现在我国。如果是在我国就直接属地了
这四个效力依次变小属地最大不存在同时适用
时间效力

1.刑法典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根据行为时为标准

只能是未决案
处罚比旧法轻在哪

1.首先比较最高刑 最高刑重的是重

2.最高刑形同 比较最底刑

3.有数个额度,幅度内
4.一样的时候就是用旧法
5.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司法解释效力问题

行为时有法条但没有司法解释后来又司法解释了,依照司法解释,从新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立法现状分析

您好,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功能:
1.行为规制功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功能。其具体内容为,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的功能);同时命令人们做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的功能)。
2.法益保护功能,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功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并保护着法益。
3.自由保障功能,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功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因此,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刑事犯罪的立案条件包括什么

刑法具有以下三种功能:
1.行为规制功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功能。其具体内容为,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的功能);同时命令人们做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的功能)。
2.法益保护功能,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功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并保护着法益。
3.自由保障功能,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功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因此,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常见刑事犯罪立案数额标准

1.行为规制功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功能。其具体内容为,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的功能);同时命令人们做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
2.法益保护功能,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功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并保护着法益。
3.自由保障功能,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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