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对抗起诉 刑事案件庭审有争议焦点么

庭审实质化的本质是解决审判程序与审前程序的纵向架构问题属事关刑事诉讼结构科学化的核心性命题然而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立法者只是间接地触。希望《刑事庭审对抗起诉》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庭审有争议焦点么

【刑事诉讼】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兼具三角结构的特点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结构做了重大的变革。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结构淡化了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的色彩,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结构的成分,取长补短、兼收并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兼具了三角结构的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三角结构的特征是:
  首先,审判中立。第一,不告不理。法院作为争议事实的裁决者决不能主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案件原告起诉后,方可依法予以审理。第二,审判的非偏向性。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有义务与控、辨双方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在当前尤其不能偏向检察机关。
  其次,控、辨平等。它包含一下两层含义。其一,控、辨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双方都是诉讼主体,而非一方是诉讼主体,一方是诉讼客体,或双方都是诉讼客体。这一点在自诉案件中自不待言,即使在公诉案件中,也不能应为控方是国家机关的检察院,辨方只是普通的公民而有所区别,须知双方在社会中虽具不同身份,但在刑事诉讼中,在法庭的审理中都旦颂只是所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其二,控辩双方权利相同或对应。既然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诉讼权利自然应相同或对应。相同是指双方完全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力。如:庭审双方都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都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等。相对应指一方行使与他方相对应的权利。如:辩护方的辩护权对应与控诉方的控诉权,一方的反对权对应与另一方的请求权等。
  再次,控辩积极对抗。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很明显,控辩双方对此的看法和此册主张是截然不同的,这种对立势必体现为诉讼行为方式上的对抗。由于控诉方是刑事诉讼的发动者和刑事责任的追究者,整个诉讼过程基本上呈现出控方的进攻性诉讼活动和被告方的防御性诉讼活动相互交织的情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最大的修改处之一就是审判方式上的变化,即强化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使得双方积极对抗,以推动刑事诉讼活动向前发展。因为,“控辩双方的相对辩论,是法官发现客观真相,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和森迟宏前提,所以,这种变化能够充分推动控辩双方的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发挥,增强庭审的辩论性和透明度,以便法庭审理更趋科学,审理结果更能为当事人接受。

刑事庭审对抗起诉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特点是:

1、首先,审判中立。第一,不告不理。法院作为争议事实的裁决者决不能主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案件原告起诉后,方可依法予以审理。第二,审判的非偏向性。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有义务与控、辨双方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在当前尤其不能偏向检察机关。

2、其次,控、辨平等。它包含一下两层含义。

其一,控、辨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双方都是诉讼主体,而非一方是诉讼主体,一方是档银诉讼客体,或双方都是诉讼搭衡客体。这一点在自诉案件中自不待言,即使在公诉案件中,也不能应为控方是国家机关的检察院,辨方只是普通的公民而有所区别,须知双方在社会中虽具不同身份,但在刑事诉讼中,在法庭的审理中都只是所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其二,控辩双方权利相同或对应。既然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诉讼权利自然应相同或对应。相同是指双方完全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力

3、再次,控辩积极对抗。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很明显,控辩双方对此的看法和主张是截然不同的,这种对立势必体现为诉讼行为方式上的对抗。由于控诉方是刑事诉讼的发动者和刑事责任的追究者,整个诉讼过程基本上呈现出控方的进攻性诉讼活动和被告方的防御性诉讼活动相互交织的情景。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最大的修改处之一就是审判方式上的变化,即强化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使得双方积极对抗,以推动刑事诉讼活动向前发展。因为,“控辩双方的相对辩论,是法官发现客观真相,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所以,这种变化能够充分推动控辩双方的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发挥,增强庭审的辩论性和透明度,以便法庭审理更趋科学,审理结果更能为当事人接受。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知蠢做

刑事庭审对抗起诉流程

裁判要点和争议焦点的区别

裁判要点和争议焦点的区别,随着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一些关于法律的问题的也逐渐严格起来,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并将采纳证据的情况进行逐一说理论证,下面我整理了裁判要点和争议焦点的区别。

裁判要点和争议焦点的区别1

一、有与无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然要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除了被告全部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之外,原告、被告有诉有辩也就必然会有争议分歧,也就必然有争议焦点。但是在裁判文书中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要归纳成争议焦点进行论述。

关于案件是否归纳争议焦点的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出版说明中明确仿厅巧表示“对于在庭审中事实清楚、案件简单未形成争议焦点的案件,裁判文书中可以不归纳争议焦点;对于庭审前已经归纳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中确实成为诉辩争议焦点的,应当将该争议焦点写进裁判文书。”

二、大与小

如同一篇文章的题目一样,争议焦点也存在大小的问题,如果问题归纳过大,如把“是否支持原告诉请请求”列为争议焦点,就失去了争议焦点的意义;而如果问题太小,事无巨细,就会使整篇裁判文书杂乱无章。

因此,在归纳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时,要仔细斟酌,做到归纳争议焦点大小适度,恰到好处;通过明确争点,逐点攻破,法理自明。确定争议焦点大与小,在民事案件中,要结合被告的抗辩意见认真结合诉讼请求,将能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关键性问题作为争议焦点。

三、主与次

关于争议焦点的主与次问题很少有人论及。笔者认为,尽管同属于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也会有所侧重、主次之分。有的争议焦点关系到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有的争议焦点只关系到支持诉请多与少的问题;有的争议焦点涉及的问题比较大,而有的争议焦点则是大问题的一个小方面;有的问题属于复杂疑难性问题,需要浓墨重笔,而有的比较浅显简单,可以一带而过。

裁判要点和争议焦点的区别2

归纳争议备键焦点的基本方法

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是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而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是双方矛盾的根源、纠纷发生的“症结”。

一般情况下,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就能很快找出双方纠纷发生的“症结”所在,所以审判经验很重要,但审判经验不是处理的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有的法官审了很多年案件也不见得有长进,伏备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于总结。经验多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提高,找“争议焦点”自然找得准。

(一)排除法

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在庭审过程中作出,应首先认真听取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排除不构成或推定不构成争议焦点的事实,然后对于双方陈述有争议的部分划定主次,主要争议的那些事实可以确定为争议焦点。

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是一个逐步需要认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对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在我们自己的审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阶段进行,通过庭审前阅卷初步了解案情,需要的话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来部分排除,这样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会逐步形成,如此对争议焦点的层层筛选,能更为准确。

(二)类案分析法

我国虽然不适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对于指导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特别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分析类似案例,吸取经验,能更有效地归纳出争议焦点。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盘依次检查,能够全面、准确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比如还是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确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

对照构成要件依次排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有争议的就应当作为争议焦点,来统领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就会使庭审过程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取得好的庭审效果。

(四)“倒推法”

这是参照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向前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不是蛮不错的。

仍以前面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为例:原告主张被告实施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被告吸入混合性气体引发中毒性肺炎住院治疗,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我们先假设原告的主张能够成立;

查明两个事实即被告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被告人身受到损害,至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被告需要举证的部分了。“倒推法”思维方式,其实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个延伸,也可以称为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综合判断法

为了避免片面适用某一种方法,造成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庭审法官可以分别适用上述方法,进行筛选,必要时充分利用合议制度、定期的案件讨论例会等方式,各抒己见,切实保证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质量。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调查从何处下手,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可能存在问题。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裁判要点和争议焦点的区别3

一是要提高庭前阅卷质量。

法官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庭审调查及文书撰写等各个阶段。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仔细审查诉讼材料;

通过阅卷,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实及存在的主要矛盾了然于胸,不要非等到庭审调查阶段才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对把握争议焦点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诉辩实体法律规范要有必要的准备。

法官既要对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查找,同时对被告答辩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也进行查找,这其实是在为原、被告“找法”的过程。

三是法庭审理阶段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

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双方充分对抗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要准确的界定争议焦点,务必明确原被告各自的诉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全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诉辩意见。

四是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抗辩理由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侵权关系、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结合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点;

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及相关过构成要件,再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对照被告答辩主张或理由归纳出争议焦点。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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