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高院刑事审判 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3月13日至1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带领高院刑二庭庭长张晓伶、副庭长梁春松、扈淼等一行5人组成的调研组到崇左法院调研指导刑事审判工作。希望《调研高院刑事审判》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应当站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到庭,听取公诉机关的起诉、辩护人的意见,回答问题。被告人因病、残缺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应当经过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审理。被告人在审理期间应当站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告人在审判中应当保持端正的姿态,不得躺卧、趴睡、跷二郎腿、搭腿、摆腿,不得用语言或其他方式妨碍审判秩序。被告人在审判中应当站立,但因病、年老、残疾或其他合理理由不能站立的,可以告知法庭,经法庭许可坐下。

调研高院刑事审判工作报告

机构设置应该是大同小异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督促、检落实、办理院党组会议、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会务和院领导、有关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印制、分发;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与自治区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督办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的征订和管理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阅及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院机关保密工作,指导全区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
下设秘书机要科、档案科、新闻宣传中心(《人民法院报》驻西藏记者站)、督查督办科(人大代表联络室)。
政治部(机关党委)
协助院党组指导全区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和队伍建设;协助管理中级人民法院班子及其成员;负责本院工作人员的考录、考核、任免、工资福利、退休、奖励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制定组织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司法警察警衔评定及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下设宣传教育处、政工人事处(警务、老干),均为副处级。
立案庭
对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并移送有关庭(局)处理;接待来信来访,处理非诉案件;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对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刑事案件,复核授权的死刑案件;审判相关的涉外案件;审判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的第一、二审案件,复核经济犯罪的死刑案件,并报最高法院核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相关因特殊情况在法院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等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它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制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指导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审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照办理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
审判监督庭
审判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中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提请本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不含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案件;审查处理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有关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和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执行局
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办理委托执行案件;办理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查封等强制性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组织领导全区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指导监督全区法院的执行工作。
下设综合科、执行科。
研究室(编译室)
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审判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验;负责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请示、答复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和法律咨询工作;参与立法活动,组织、汇总有关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负责全区典型案例的选编工作;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裁判文书的翻译;负责法律咨询解答和高院需要使用藏文下发的文件,重要法律、法规的翻译工作;指导全区法院的藏语文翻译工作。
下设综合科、审判研究科、司法统计科。
司法警察总队
负责本院及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训练、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政工人事部门做好司法警察管理工作;负责值庭警卫、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维护审判秩序,拘传、拘留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死刑命令;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和法院系统有关专项费用的分配及使用;负责全区法院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订购、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法院警车管理;负责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通讯设备、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配备及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院及全区法院诉讼费的收缴和使用;负责本院固定资产管理、物资装备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下设财务装备科、行政接待科。
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受理各级人民法院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调查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科级建制,编制7名(法院专项编制),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管理。
事业单位及编制
(一)西藏法官培训学院(国家法官学院西藏直属)
承担全区法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岗位培训、初任法官培训、晋级资格培训、续职资格培训、预备法官资格培训等途径,提高审判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负责对在校学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处级建制,编制11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3名;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下设教研室、办公室
(二)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的技术工作;向下级人民法院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供信息技术和司法鉴定技术服务;办理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副处级建制,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收支两条线。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答案:刑事审判被告人应当站立的规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找到。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在开庭审判时应当站立在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面前,并接受询问和质证。
解释:刑事审判是国家行使刑事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对审判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被告人站立接受审判是一种尊重法庭、尊重审判过程的表现,也是被告人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拓展:除了刑事诉讼法之外,还有一些相关规定也对被告人的站立作出了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在出庭时应当着正装,不得穿着拖鞋、拖鞋袜等不适宜庭审的服装,不得戴帽子、墨镜等遮挡面部的物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身体不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不能站立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由法庭决定是否允许其坐下或者其他安排。

人大调研法院刑事审判工作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站立,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解释: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应当站立是一项基本规定。这是为了维护法庭的庄严和严肃,也是为了使被告人认识到他们正在接受正义的审判。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坐着,比如身体不适、年老体弱等。
拓展:被告人应当站立的规定是为了彰显审判的庄严和严肃,也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同时,这也是对法庭和法官的一种尊重和敬意。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法律对被告人的权利也有着严格的保障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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