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笔录类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笔录类法定证据形式包括

(七)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该条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民事证据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只包括七中形式凡是不符合这其中形式的材料均不,关键。希望《刑事笔录类证据》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中的笔录类法定证据形式包括

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刑事证据在法律上所做的逻辑划分。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1、物证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辨认;鉴定;侦查实验;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2、书证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特点:具有直接证明性;具有稳定性;具有物理性;具有思想性。
3、证人证言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特点: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证人资格:了解案情;能够正确表达意志;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鉴定意见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特点: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作用: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8、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案件笔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证据

刑事诉讼八大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笔录及照片属于哪类证据

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内容、证据主体以及相关外部形态可以将证据分为: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案件的诉讼当中,最重要的也是将决定审理结果的应当是各方提供的证据,俗语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就是对证据的重要性的认识。法庭审理中会提供不同的证据,根据证据的内容以及外部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八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内容、证据主体以及相关外部形态可以将证据分为: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这八种证据当中,最需要重点解释的是物证、书证、勘验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四类,这四种证据较容易混淆并且在案件审理中十分重要。
      1、物证
      物证是根据一样东西的属性、外部形状或者是形成状况等等来证明案件的情况,很多时候,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物证多是一些犯罪工具、赃款或者是某些痕迹等,例如在某一个凶杀案案件审理中,检方提供的杀人刀具,以及根据刀上面的指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刀和指纹都是依据它们本身的特殊属性为案件提供证明,都属于物证。
      2、书证
      书证并不是就是指书本的资料,书证的概念应当广义来理解,书证是指依靠证据当中记载的相关内容或者是表达的相关想法等来证明案件发生时的情况或者是主观心态等,书证应当是一些书面材料或者是其他材料,例如刻在碑上的字、记录在电脑上的日记,画在某一处的图画或者是小偷踩点留下的符号等都可以作为书证,证明案件的某一种情形。
      3、勘验笔录
      公安机关的的办案人员会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于现场留下的痕迹、物品、指纹等进行勘察,并且对物品的形状、位置、移动情况等等都作出记录。很多时候办案人员会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每一次勘验得出的结果以及步骤等都需要做详细的记录,补充记录。勘验笔录因为是对现场的真实记录,一般来说客观性较强,真实性要强。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平常来理解比较相似,但是在刑事证据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是不同的,视听资料一般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形式记载在某一个媒介里的物品。电子数据一般是电子形式保存,例如一些网页、朋友圈、贴吧等。两者虽然不同,但是因为占用空间小、较容易保存越来越多的使用到实际审理中。但是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也容易被剪辑、被伪造,需要在使用时更加严谨。
      每一种证据都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有很多时候,案件的审理就是在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改变。因此,不管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都会在证据的使用上保持清醒的态度,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也会努力侦查,将案件落实,形成证据链条。

刑事案件关于笔录的法律规定

笔录证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法定的证据形式,用于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证据提取和侦查实验等活动时,记录侦查行为的过程以及所获取的证据情况。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证据提取等调查措施,根据与刑事审判相一致的要求和标准,监察人员在使用这些调查措施收集、固定证据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作笔录证据。
笔录证据的证明作用
      笔录证据是具有证据效力的书面记录,能够发挥三个方面的证明作用:一是证明相关调查行为的合法性。笔录证据所记载的都是调查人员开展某一调查行为的全部过程,从中能够反映出调查人员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则,是否执行了法定的过程和方法。二是证明各种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这是笔录证据更为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物证、书证,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要求监察机关不仅要提交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实物证据,还必须用证据证明这些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这其中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据提取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等笔录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各种实物证据的来源、提取、搜集、保全等客观过程,从而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起到重要的佐证和验证作用。三是对各类言词证据和其他实物证据的证明力产生印证作用。例如,根据被调查人的供述提取了其所收受的一些贵重物品,而且证据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对此也有明确具体的记载,那么这些笔录和清单就可以印证被调查人的供述,还能够用以判断行贿人证言的真实性。
制作有关笔录证据需注意的问题
      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笔录证据的法律资格作出了规定,监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笔录证据的制作,严格执行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调查措施的合法性和文书的规范性。笔者结合监察机关开展较多的搜查、查封、扣押、证据提取和辨认等调查活动,谈谈有关笔录证据制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搜查笔录与查封扣押清单。搜查与查封扣押有着密切联系,调查人员对于在搜查过程中发现的可能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可以直接进行查封和扣押。对于搜查活动,调查人员要制作搜查笔录,记录搜查的全部过程;同时需要将扣押的物品、文件等制作扣押清单。
      关于搜查笔录,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搜查时要出示搜查证,并由被搜查人和见证人签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搜查,但应在搜查结束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审批权限补办有关手续。二是搜查应当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搜查笔录上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其签名应当与搜查证上的人员名单一致,以证明搜查人员主体身份合法。三是应当现场制作搜查笔录,详细说明搜查的过程和结果。如果笔录证据以及清单记载的事实信息与其他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所记载或反映的案件事实发生重合或者交叉,就能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产生重要的印证作用,有利于整个证据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因此必须做到记录内容完整、形式要件规范,尽可能避免瑕疵证据。审理中发现,一些搜查笔录记录过于简单,没有说明过程,没有列明获取的物品情况。例如,有的只是简单的一句话“搜查时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物品依法予以扣押(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搜查时应当注意收集、固定、提取证据,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位置,应当拍照,并在笔录中对此作出文字说明,而不能如上所述笼统地说明详见清单。四是搜查中有物品需要查封、扣押的,也应当现场制作清单,内容要准确、填写要规范、手续要完备,并与搜查笔录记载的情况核对一致。扣押物品时,清单应该一物一编号,此编号应当贯穿辨认、出示、鉴定等各个环节,不得更改。在描述物品特征时,应当以人眼所能见到的为限,不能在清单中注明物品的质地、真伪等需要经过鉴定的特征,如应当记录“黄色金属”而不是“黄金”,记录“绿色石质”而不是“翡翠”等。五是搜查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都应由调查人员、被搜查人、物品持有人、见证人进行签名、捺印。见证人必须与案件无关,实际中有办案人员在见证人栏中签名的情况;有的笔录虽有相关人员签名,但没有记录其身份情况及与被搜查人的关系。
      证据提取笔录。在有些案件中,调查人员可以直接调取特定的物品和文件,或者在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和证人主动提交某些实物证据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将这些证据收集起来,从而进行专门的证据提取活动,并记录下提取过程和结果,这就形成了证据提取笔录。调查过程中,大多数是把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收集起来,有的在文件上注明一下,很少制作证据提取笔录。证据提取笔录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是提取该证据的来由,是根据被调查人或者证人提供,还是直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处收集;二是提取的时间、地点、证据持有人等;三是提取的物品、文件的具体情况,并与证据清单核对一致;四是调取人员、证据持有人及所在单位签字、捺印。
      辨认笔录。辨认是由知情人对其曾经了解的可能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文件或人员进行辨别,以确认这些物品、文件或人员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排他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混杂辨认,一般是相关物品与知情人断开或失去了联系,不能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唯一性。如果这种联系本来就没有断开,就没有必要组织混杂辨认,比如被调查人收受的特定物品,可以直接向被调查人或有关证人出示,并以由其进行说明的方式予以确认和固定。
      辨认时应当现场制作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结构要件要完整,记录的内容要求客观、准确、详细。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辨认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对辨认造成影响的天气、光线、环境等条件。二是辨认人的基本情况,主持辨认的调查人员、见证人、被辨认物品的持有人的基本情况。三是辨认对象的基本情况,如被辨认物品的种类、型号、形状、数量等,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四是混杂辨认的情况,不得让辨认人事先见到辨认对象、不得让多个辨认人同时在场辨认、不得给辨认人以暗示或明显指认,辨认对象须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之中,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也要达到最低要求。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五是辨认人对辨认结果和根据的陈述,即认定同一、不同一或者相似,以及认定的根据。六是辨认笔录应当由辨认人签名确认、捺印,见证人、主持辨认的调查人员也分别签名。(湖北省纪委监委 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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