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不予起诉是不够判刑标准可刑事责任不成立如不转治安处罚则撤销无案底。免于起诉是负刑责不处罪有记录。我国主张的是疑罪从无没有法院判决就不会有犯罪记录的检察院,第四十。希望《不予起诉刑事处罚》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诈骗后还款,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撤案。\x0d\x0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或者被害人谅解的,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x0d\x0a有法可依:\x0d\x0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x0d\x0a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x0d\x0a(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x0d\x0a(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x0d\x0a(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x0d\x0a(四)被害人谅解的;\x0d\x0a(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应责令其家长

不属于,只有追究刑事责任,受法院判决承担刑事才算。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也就行为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不用到法院判决,因此不属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及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
重要案件处理完后,应及时报告结案情况。结案情况包括: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受处分人的检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报送纪律处分的有关材料外,应报送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案件审结报告。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

法律主观: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定性与量刑的一些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事案件不予起诉会有犯罪记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的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必须是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所谓“侦查犯罪的需要”包含三方面意思:

1.所要查询、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必须与犯罪嫌疑人及犯罪有关,即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涉嫌的犯罪有牵连的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这些财产或被用于犯罪,或为犯罪所得。通过查询这些财产的情况,可以查明案情,查清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或者无罪、罪轻的事实;

2.通过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防止赃款转移,挽回和减少损失;

3.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扩大侦查战果。由于查询、冻结措施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涉及企业的正常经营,为防止滥用查询、冻结权力,本款明确规定,在侦查中,只有具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照规定才能进行查询、冻结。“依照规定”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联合通知。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是侦查犯罪的重要措施,是打击犯罪,特别是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款还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是法律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设定的义务,当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照规定采取查询、冻结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这里的“配合”主要是指应当为查询、冻结工作提供方便,提供协助,履行冻结手续,不得以保密为由阻碍。

第二款是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得重复冻结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经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冻结的,其他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再次冻结,这是禁止性规范,侦查机关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释义:

本条是关于决定不起诉案件的处理程序的规定。

不起诉的决定必须经过公开宣布的程序,不能以送达代替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的地点、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但必须有被不起诉人在场。同时,检察机关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被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起诉的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被不起诉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无罪的。对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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