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开庭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出庭时使用。送交本通知书时。希望《刑事开庭决定》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 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 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对回避、出庭 证人 名单、非法 证据 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 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 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 诉讼 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枯芦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纳前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 的案件,从改变后洞败清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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