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塘厦刑事 东莞塘厦刑事拘留一般关刑事拘留一般关在哪里

根据东莞公安局东城分局在事后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事发在6月2日中午时分在广东东莞某人流密集的商场之内一名25岁的年轻男子手持刀具对无辜的群众进行恶意伤害该案件,今年27岁的严某现居东莞塘厦。2月20日,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3月18日,抢劫是暴力性刑事案件无论抢劫数额多少既遂者都将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10年以上有。希望《东莞塘厦刑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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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是关在看守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应当出示居拘留证,并且拘留之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羁押,由此可知刑事拘留是将被拘留人关于各地的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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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关在看守所。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该马上将把拘留人送到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可以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除了没有办法通知,或者具有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况除外。还需要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东莞塘厦最近发生的刑事案件

  杀人案件属于暴力犯罪案件,应该由当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杀人犯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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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东莞塘厦发生一起恶性刮车事件,从平山某工业区路段至蛟乙塘宝石工业区附近路段,近60辆车在一夜之间被人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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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0辆车被刮,这么大的数字尚属罕见。解气的是,警方接到报警5个小时后,抓住了疑犯。

近日,东莞塘厦警方公布了案件详情:

2月22日10时许,塘厦公安分局报警中心连续接到多起“车被刮花了”的警情。接报后,塘厦刑警和石鼓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走访调查。

经现场调查,发现被刮花的车辆均是停放在路边,有些车被直接划痕,有些车辆直接被划上类似汉字“李”的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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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现场民警还在现场勘验时,公安分局又接到连续好多起车主报警,报警内容均为车被刮花。经初步统计,从平山某工业区路段至蛟乙塘宝石工业区附近路段,近60余辆车被不同程度刮花...,导致近60名车主合法财产受损。

面对如此多的车辆被刮花,并没有针对特定车辆或车主,而且被损坏车辆均为沿路停放的车辆,侦查员初步判断疑犯因无故泄愤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经对现场的缜密侦查,侦查员迅速锁定两名可疑男子。通过视频监控,侦查人员发现这两名男子经过车辆时,有疑似在车身上刮划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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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的作案嫌疑很大,侦查员根据线索加强落地排查。

当天15时许,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侦查员到疑犯可能的落脚点排查时,突然发现路边有两名男子的相貌、衣着特征与之前掌握的疑犯的特征非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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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员迅速控制两名男子刘某波和夏某龙,并将其带回做进一步调查。很快,刘某波和夏某龙如实供认了刮花车辆的违法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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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刮车?用什么刮车的?

据刘某波和夏某龙交代,两人晚上喝酒之后步行回住处,因酒精刺激以及心情郁闷,随手用在地上捡到的小石头对停放在路上的车辆进行任意划痕泄愤...

从石鼓社区直到蛟乙塘社区暂住点,两个人沿路一共刮花近60辆的车辆。

至于为什么要写“李”字,两人交代喝醉酒了,乱写的,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写这个。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波和夏某龙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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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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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塘厦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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