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有关问题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我国资本市场经过30余年的积累,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质量均取得了长足发展进步,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证券违法犯罪实际发生数额已经远远高于原立案追诉标准,适当提高部分,立案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先破案后立案、;不破案便不立案;等。希望《刑事立案有关问题》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
)文件精神,幼儿园用水电气是有优惠价格的,各地区必须执行,下面是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
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上述政策对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决定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二、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担伐曹和丨古查汰肠咯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五、以上价格措施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上述政策印发有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及学校,并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因未及时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而引发学校不稳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参考资料:《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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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托儿所用电是按照居民用电来收取费用的。

法律依据:《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5)幼儿园(托儿所);

(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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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水费,电费,燃气费应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根据《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第三条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刑事立案有关问题

扩展资料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参考资料国家发改委-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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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有文件,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发生的水电气暖等费用执行原有价格,和居民家庭用户享受同等,此文件一直沿用的至今。所以你拿着你们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证明到收费部门交费就行了,相关收费单位和部门都知道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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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水费,电费,燃气费应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根据《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第三条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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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5)幼儿园(托儿所);

(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发改委——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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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7〕24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

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上述政策对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决定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

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二、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五、以上价格措施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上述政策印发有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及学校,并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因未及时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而引发学校不稳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文章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 钮东昊

刑事立案有关问题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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