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不认罪如实供事是坦白 刑事被告不认罪如实供事是坦白还是自诉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且没有翻供或虽有翻供但在法庭辩论之前能如实供述的即可认定为坦白。如果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首先在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供述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坦白。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通常在刑事案件立案不久以后进行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自首一定是包含坦白的,自首包括了自动到案和坦白两个环节。没有立案,就不存在自动到案的问题。所以如果只是在立案前。希望《刑事被告不认罪如实供事是坦白》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被告不认罪如实供事是坦白还是自诉

    犯罪嫌疑人供述可以构成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对所指控的犯罪不自愿认罪,也应认定为坦白。理由如下:    1.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行为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理阶段被称为“被告人”,如被判处有罪,在判决生效后被称为“罪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且没有翻供,或虽有翻供但在法庭辩论之前能如实供述的,即可认定为坦白。如果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如实供述,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也不能认定为坦白。    2.坦白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来讲,其能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和犯罪相关的情况,包括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身份情况,同案人的情况、案件的发生地、案件的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客观情况,供述时没有故意隐瞒,没有故意做不实陈述,没有刻意避重就轻,能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即具有了坦白的本质属性。邹某到案后,对前述情况均做了如实、客观的陈述,该供述对于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提取证据、抓捕同案人均具有积极意义,具有坦白的本质属性。    3.坦白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不一定是法院对其定罪的事实,也不要求行为人在供述犯罪事实时自愿认罪。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并不是事实认定问题,而是查明事实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一个具体的事实情况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专业人员间都常存争议,更何况法律知识欠缺的一般犯罪嫌疑人。不能苛求每个被告人在法律判断上都达到专业人员的水平。“自首”、“坦白”和“自愿认罪”是不同的量刑情节,都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正面价值,应分别评价。通常而言,自首者、坦白者均能自愿认罪,但自首者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坦白者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坦白的成立。行为人对其是否构成犯罪的辩解实际上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自愿认罪不能否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正面价值,亦不影响其坦白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在国家机关抓获之后能做的事情也就只能是向国家坦白,否则自己面临的处罚不会减轻甚至会被加重,但是在调查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向公安供述了自己犯罪的所有情节也应当算作是一种坦白,不然对于该公民是存在不公平的。

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后又如实供述算坦白吗

法律分析:可以构成坦白。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同种罪行成立坦白吗

被告不认罪法院同样也会按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如果证据属实不认罪的话,那么还会加重当事人的刑期;但如果在判决了之后,认错的态度比较良好的话,那么是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分析
被告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此种现象在抢劫、抢夺案件的庭审中频繁出现。实施抢劫、抢夺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是同乡、朋友关系结伙作案。在事发后,各个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图将责任推给他人,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4、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检察阶段都自愿认罪,但到了法庭上,经辩护律师指点,即反悔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上。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均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尽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不是强奸而是通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坦白

不知道你要说什么问题,甲方和乙方是什么人。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当然举证了,法官不会根据一方的言辞作出认定的,不论事实如何,亲眼看见还是亲耳听到,法官并不是当事人,他只根据证据判断法律事实,并不是客观事实。审判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就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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